审理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0402刑初7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4-05
审理经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宁某在其租用的九江市长虹大道某酒店一楼游戏室内,摆放了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黑红梅方”单挑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宁某雇佣李某等人负责游戏室的日常管理工作,雇佣帅某等人负责收钱上分和下分退钱工作。2016年12月9日17时许,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接举报来到该游戏室检查时,查获参赌人员叶某、周某。经濂溪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查获的电子游戏设备“黑红梅方”单挑游戏机,具有上分、押分、退分和荧屏计分等功能,认定为7台赌博机。
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帅某、叶某、周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扣押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赌博机认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7台进行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易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