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新2201刑初11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3-31
审理经过
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哈密市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金某1以营利为目的,在哈密市远通市场冷库出租房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捕鱼机一组8台,众兵单挑机4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5月25日22时许,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民警依法检查该赌场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三名,查获捕鱼机二组(其中一组不能使用),众兵单挑机一组(1组8台,其中4台不能使用)、赌资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付某、王某、苏某的证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1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12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金某1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1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赌资、违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涉案赌博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秀群
审判员覃勇
人民陪审员刘红斌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古扎拉依·阿不来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