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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杨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0402刑初5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3-15

审理经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8月初,被告人杨某将其位于九江市濂溪区某超市旁的一间门面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给被告人管某用于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管某陆续在该门面摆放了2台赌博机(共具有14个单独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并向杨某支付了1000元租金和500元押金。2016年8月29日19时50分许,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至该场所,抓获工作人员杨某及参赌人员王某等人,并当场缴获2台赌博机主板及赌资1270元人民币。经濂溪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认定为14台赌博机。

2016年9月1日,濂溪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杨某传唤到案;2016年9月6日,被告人管某主动到濂溪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人口信息查询,证人杨某、王某、邹某、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赌博机认定报告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2016年9月6日,被告人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未随案移送的2台赌博机主板及赌资人民币127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易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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