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新2201刑初3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3-09
审理经过
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哈密市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杜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振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间被告人张XX、杜XX在哈密市天山北路星程宾馆地下室开设动漫城,并提供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的"捕鱼机"三台(每台可同时供8人赌博)、"闪机"一台(可同时供8人赌博)、"众兵单挑机"一组(可同时供8人赌博),并以现金做为奖励,供他人赌博十余天。2016年10月1日该动漫城重新运营时,公安机关对该处依法检查,当场查获赌场经营管理人员杜XX、服务人员郑某、陈某及参赌人员李某1、侯某、代某、张某、梅某、吴某、单某、黎某,并缴获以上涉案赌博机及赌资2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杜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陈某、李某1、侯某、代某、张某、梅某、吴某、单某、黎某、李某2、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杜XX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招引多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XX、杜XX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杜X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X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本院在量刑时分别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的赌资、违法所得29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赌博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秀群
审判员谢小军
人民陪审员张生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熙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