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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12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东刑初字第12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3-08

审理经过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辉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人张志辉经传不能到案,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裁定对被告人张志辉开设赌场中止审理,后因被告人张志辉归案,于2017年2月10日裁定对被告人张志辉开设赌场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下旬至2013年8月下旬,何志童、张志辉、饶荣辉、万学文合伙在东乡县孝岗镇何坊村等地通过提供场地、牌九等方式开设赌场谋取利益。何某4及张志辉负责收取参赌人员的场子费和联系人员参赌,饶某2负责收取参赌人员的场子费和看场子,维持秩序,万某1负责联系人员参赌,何某6和万某2受雇于该赌场,为参赌人员停车、送饭,何某5兴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放贷。每日赌场结束后,何某4按股份将获利分给每位股东,其中何某4占32%的股份,张志辉、被告人饶某2两人各占30%的股份,万某1占8%的股份。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志辉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辉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饶某3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志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下旬至2013年8月下旬,何志童及张志辉、饶荣辉、万学文合伙在东乡县孝岗镇何坊村等地用牌九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中何某4占32%的股份,饶某2与被告人张志辉各占30%的股份,万某1占8%的股份。何某4及被告人张志辉负责联系人员参赌和抽头,饶某2负责抽头和找人维持秩序,万某1负责联系人员参赌,何某6负责为参赌人员停车,何某5兴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放贷,何某4叫万某2负责为赌场上人员送饭。每日赌场结束后,何某4按股份将获利分给每位股东和发放工资。案发后何某4、张志辉、饶某3等人向公安机关缴纳罚没款六万元。2014年8月14日张志辉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张志辉经传不能到案,后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志辉如实交代了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何某1证言证实,2013年8月中旬,他知道何某4和志辉开了赌场,便去赌过几次。

2、证人罗某1证言证实,八月十八、九号,他和张某、乐某等人到何某7水库的赌场里面弄点钱吃饭。

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19日,乐某喊他们去何某7旁的赌场搞些钱用,他们去时,有五六十个人围着一张桌子用牌九赌博。

4、证人乐某证言证实,他和张某等人去何某7水库附近的赌场拿点钱用,到了后,看到30-40名男女围着一张桌子赌牌九。

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他去过何某童某等人开设的赌场玩。

6、证人饶某1证言证实,他在2013年8月18日、19日在东乡县坪里村月塘组后面一个树林里的赌场参与赌博,他还向“队长”借了十六个炮,后还给“队长”,他听说是童某开的。

7、证人何某2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他到童某、志辉、荣某、学文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队长等人会放炮、伟桐负责接送他们。

8、证人罗某2证言证实,他去过何某4开的赌场玩过。

9、证人何某3证言证实,他去过童某、志辉开的赌场玩,队长在赌场放炮。

10、证人缪某证言证实,她去过童某、志辉、荣某的赌场玩过几次,伟桐负责停车,童某经常打电话约赌,荣某负责带人看场,队长等人放炮。

11、证人黄某证言证实,他到童某开的赌场玩过几次,放债的人他只认识队长。

12、证人雷某1证言证实,8月16日,他到何某7赌博,借了10万元。

13、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他到过何某4、德文、学文、饶某2等人开的赌场赌博过。当时说给他股份,但没有给。队长等人放炮。荣某、志辉、童某抽水。伟桐(指引)停车。

14、同案犯饶某2供述:2013年7月下旬,他和何某4、张志辉、万某1聊天时说到开赌场,就商量怎么开。因为何某4是何某7人,就将场子开在何某7一带。过了几天,就在何某7水库附近的小树林里放了一张大圆桌,然后何某4联系学文、德文两兄弟,叫其兄弟联系人来赌博,玩的是牌九。开赌场开到8月19号,因为几小伢里到他们赌场要钱,砍到人,所有就散了。赌场股东有他、张志辉、何某4、万某1。何某4占32%的股份,他和张志辉各占30%的股份,万某1占8%的股份,他和何某4、张志辉三人会去抽水。他负责找人看场子。张志辉、何某4找人来赌博。万某1负责叫人过来赌博,万某2负责订饭和送饭,何某6负责将开车某参赌的人的车停好。赌场开20多天,盈利3万多元,他大概分到一万一、二千元。赌场抽水就是坐敞口庄的每把抽庄家赢钱数的百分之五;轮流坐庄,就是蒙庄时抽蒙庄钱的百分之五。参赌的有鸡仔、缪某、钻山豹、饶某1等人。放炮的有何某5兴,借给别人9600元,对方要还1万元。

15、同案犯何某4供述:他开设的赌场股东有他、张志辉、饶某2、学文等人。他32%的股份,张志辉和饶某2各占30%的股份,学文占8%的股份。学文负责叫人来赌博,德文负责给参赌的人订饭和送饭,每天拿100元工资。他和张志辉、饶某2三人会去抽水。当天结束,他将水钱按股份分给其他股东。工资也是他发,饶某2负责找人看场子。张志辉和他一般联系人来赌博。何某6负责将开车某参赌的人的车停好,赌场开20多天,盈利三万多,他大概分到一万三、四千块。2013年7月下旬,他和张志辉、饶某2三人聊天时不知道是谁先提出开赌场,三人就一致同意,因为他是何某7人,在何某7比较熟,就商议将场子开在何某7一带。过了几天,他就在何某7水库附近的小树林里放了一张大圆桌,然后联系学文、德文两兄弟,叫学文联系人来赌博,玩的是牌九。开赌场开到8月19号,因为几个小伢里到他们赌场要钱,砍到人,所以就散了。赌场抽水就是坐敞口庄的每把抽庄和家赢钱数的百分之五;轮流坐庄,就是蒙庄时抽蒙庄钱的百分之五。刚开设的时候每天1-2000元的收入,刚够开支,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每天能抽到一万三、四千元。共开设了二十来天的。后期开支每天也要1万元左右,包括给参赌的人发车钱,放炮和做事的人发工资还有吃饭等。参赌的有鸡仔、缪某、钻山豹、饶某1。放炮的有他父亲何某5兴,借给别人9600元,对方要还1万元。

16、同案犯何某5兴供述:他儿子何某4和志辉、饶某2、德文、学文等人开了赌场。2013年8月10号左右,他就会去那里,带一万元做本钱借给别人,他借给过志辉、缪某、黄某。他获利7、8千元。场子里面有志辉、饶某2抽水;饶某2负责看场;何某6负责停车。

17、同案犯何某6供述:2013年7月27日左右,何某4叫他去赌场做事,他负责将参赌人员开来的车子停到比较隐蔽的地方。赌场开到8月19日就停了,他只知道何某4、张志辉、饶某2三人有股份,何某4、张志辉负责抽水,饶某2负责看场子,有时候会抽水。何某4的爸爸会在赌场里面放炮(放贷)。

18、同案犯万某2供述:何某4叫他去其开设的赌场送饭,按一百元一天给他。何某4和张志辉、饶某2、万某1在何某7一带开设赌场,用牌九赌博。他送了20天左右饭。

19、同案犯万某1供述:2013年7月下旬,他和何某4、张志辉、饶某2商量开赌场,过了几天,就在何某7水库附近的小树林里放了一张大圆桌开赌,玩的是牌九,开赌场开到8月19日,因为几个小伢里到他们赌场要钱,砍到人,所以就散了。赌场股东有他、张志辉、饶某2、何某4,何某4占32%的股份,张志辉和饶某2各占30%的股份,他占8%的股份。饶某2和何某4、张志辉三人会去抽水。饶某2负责找人看场子。张志辉、何某4找人来赌博。他弟弟负责订饭和送饭,他弟弟万某2负责联系人赌博。何某6负责将开车某参赌的人的车停好。赌场开20多天,盈利3万多元,他大概分到三千元。赌场抽水就是坐敞口庄的每把抽庄家赢钱数的百分之五,轮流坐庄,就是蒙庄时抽蒙庄钱的百分之五。参赌的有鸡仔、缪某、钻山豹、饶某1等人。放炮的有何某5兴,借给别人9600元,对方要还1万元。

20、被告人张志辉供述: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他和何某4、饶某2、万某1在一起闲聊时就说起大家一起来开个赌场,大家商量何某7比较偏,何某4也是何某7人,就把赌场开在何某7。赌场股东有他、何某4、饶某2、万某1。何某4占32%的股份,他和饶某2各占30%的股份,万某1占8%的股份。他和何某4、饶某2三人会去抽水。饶某2负责找人看场子。万某1负责叫人过来赌博,万某2负责订饭和送饭,何某6负责将开车某参赌的人的车停好。赌场开20多天,每天收入1-2000元,他大概分到一万一二千元。2013年7月下旬,他和何某4、饶某2、万某1聊天时说到开赌场,就商量怎么开。后说何某7偏,加上何某4是何某7人,就将场子开在何某7一带。过了几天,他就在何某7水库附近的小树林里放了一张大圆桌,然后联系学文、德文两兄弟,叫其两兄弟联系人来赌博。玩的是牌九,开赌场开到8月19号,因为几小伢里到他们赌场要钱,砍到人,所以就散了。赌场抽水就是坐敞口庄的每把抽庄家赢钱数的百分之五;轮流坐庄,就是蒙庄时抽蒙庄钱的百分之五。参赌的有鸡仔、缪某、何某1、黄某、饶某1、何某2等人。放炮的人何某5兴。

21、辩证笔录,证实何某5兴辨认出万某1、万某2,饶某1辨认出钻山豹(桂文龙)、缪某、黄某、何某1、梁某、童某(何某4),缪某辨认出何某6、饶某2、张志辉,黄某辨认出饶某1、钻山豹(桂文龙)、缪某、童某(何某4)。

22、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志辉在侦查阶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判阶段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归案。

23、非税收入缴款书,证明何某4、张志辉、饶某2等人缴纳罚没款人民币60000元。

2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缴款书,证明因本案赌博饶某1、何某2、何某1等七人被罚没人民币3500元,周某1等人被罚没人民币33000元。

25、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志辉于1972年2月19日出生,作案时已成年及其他身份状况,以及同案犯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辉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非法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志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志辉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比同案犯何某4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辉能主动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志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投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义良

代理审判员吴德

人民陪审员刘奇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艾乐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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