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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刑初57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16)川0703刑初57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2-13

审理经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6)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泽茂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泽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被告人黄泽茂与罗某、张某2(均另作处理)三人共谋,由黄泽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罗某负责提供运营资金、张某2负责提供赌博机开设赌场。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泽茂租用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桥西路27号30栋2单元1楼1号作为赌博游戏厅场所。后被告人黄泽茂将张某2处的1台捕鱼机、9台翻牌机放置于该赌博场所。2016年10月18日,该赌博游戏厅正式营业并由被告人黄泽茂聘请谢华为服务员。2016年10月24日21时许,赌博人员唐某、赵某1在该赌博游戏厅赌博时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8人座打鱼游戏机1台、翻牌机游戏机9台、赌资人民币1830元。经认定,查获的17台游戏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泽茂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泽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个人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材料、不起诉决定书、微信记录截图、现金缴款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罗某、张某2、谢某、唐某、赵某1、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认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黄泽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茂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泽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泽茂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泽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杰梅

人民陪审员邓开元

人民陪审员赵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付雅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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