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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赣0402刑初22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1-13

审理经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庐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朝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0月中旬至11月初,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和宋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某民房内,使用骰子摇宝的方式开设赌场,纠集李某等参赌人员前来赌博。其中,被告人蔡某某负责做“宝官”,安排人员望风,接送参赌人员等事宜;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按照每10000元抽头500元标准进行抽水;被告人宋某某负责放贷,每10000元收取500元。期间,赌场共开设三天,蔡某某等人放贷获利共计人民币55000元,抽水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蔡某某支付给陈某某人民币3000余元,支付给宋某某人民币2000元左右。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蔡某证言,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人口身份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岚

人民陪审员郭直政

人民陪审员王义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易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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