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检察院
案 号: (2016)豫0102刑初32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10-27
审理经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6)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亚威方某甲、丁黎明丁某甲、朱洪涛朱某甲、高聪慧高某甲、张新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亚威方某甲、丁黎明丁某甲、朱洪涛朱某甲、高聪慧高某甲、张新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8月,被告人方亚威方某甲、丁黎明丁某甲、朱洪涛朱某甲、高聪慧高某甲、张新张某甲等人在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百花某路北100米路东饺子某馆东隔壁一赌场内工作,为赌场经营提供服务。其中,方亚威方某甲负责收银和换码,丁黎明丁某甲、朱洪涛朱某甲负责赔码,高聪慧高某甲负责发牌,张新张某甲负责看门。2015年8月2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查缴赌资31620元,并将方亚威方某甲、丁黎明丁某甲、朱洪涛朱某甲、高聪慧高某甲、张新张某甲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亚威方某甲、丁黎明丁某甲、朱洪涛朱某甲、高聪慧高某甲、张新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吕某、李某1甲、刘某、任某、殷某、李某2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赌现场照片及签字、POS机签购单及交易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亚威方某甲、丁黎明丁某甲、朱洪涛朱某甲、高聪慧高某甲、张新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方亚威方某甲等五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在对被告人方亚威方某甲、丁黎明丁某甲、朱洪涛朱某甲、高聪慧高某甲、张新张某甲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方亚威方某甲、丁黎明丁某甲、朱洪涛朱某甲、高聪慧高某甲、张新张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方亚威方某甲、丁黎明丁某甲、朱洪涛朱某甲、高聪慧高某甲、张新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亚威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丁黎明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朱洪涛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高聪慧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张新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31620元赌资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翟红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付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