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闽0322刑初44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8-08
审理经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6)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3月8日间,被告人黄某甲在仙游县大济镇蒲山村店头190号家中一楼提供场所,组织参赌人员林某甲、吴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赌博,抽取堂金,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000元。仙游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8日取缔该赌场,现场查获被告人黄某甲等参赌人员20人,保全赌具扑克牌2副、赌资人民币8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戴某、吴某、张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抽取堂金,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000元,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黄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九月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保全在仙游县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八千六百元由仙游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保全的赌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三、继续向被告人黄某甲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国忠
人民陪审员张文胜
人民陪审员黄志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蔚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