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6)浙1002刑初50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5-13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孔奶、柯孔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晨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孔奶、柯孔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柯孔奶、柯孔进伙同王前长、李明富(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工业园区南面葡萄园大棚处、洪家街道河头陈村2-24号东面空地、洪家街道肖前路135号东面老屋院子前、洪家劳务市场东北角等地开设赌场,聚集刘亮、周方滨、郑忠林等人以“拔两张”的形式赌博,并纠集潘秉省、李平安(均已判刑)为赌场望风,王前利(已判刑)为赌场料理。至2015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赌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0元。柯孔奶、柯孔进、王前长、李明富等均个人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
被告人柯孔奶于2016年2月25日在位于三门县花桥镇吴都村二片88号的家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柯孔进于2016年3月7日在椒江区洪家街道洪西路口一出租房内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孔奶、柯孔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案犯王前长、李明富、潘秉省、李平安、王前利、叶万德、林文元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刘亮、周方滨、郑忠林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同案犯王前长、李明富、潘秉省、李平安、王前利、叶万德、林文元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孔奶、柯孔进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柯孔奶、柯孔进系该赌场的合伙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柯孔奶、柯孔进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柯孔奶、柯孔进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建议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审理认为,二辩护人所辩意见属实,其辩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柯孔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金和非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非法所得上交国库)。
二、被告人柯孔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和非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非法所得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项瑛
人民陪审员陈英英
人民陪审员李赛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丹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