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6)陕0526刑初5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5-04
审理经过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聂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钟某某、聂某某经过事先预谋,在蒲城县“丽都园”宾馆401客房内开设赌场。16日经过准备,于17日开始纠集李强、李永超、陈文军、马奔四人(均已行政处罚)利用扑克牌,进行“推拖拉机”赌博,截止2016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钟某某、聂某某从中获利10000余元。2016年1月20日晚被蒲城县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现场查获,当场收缴赌资20700余元,并将参赌人员李强、李永超、陈文军、马奔当场抓获。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钟某某、聂某某各自向蒲城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聂某某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良迪、高亮亮、吴立杰、杨涛、张鑫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开房票据,蒲公(刑)刑罚决字(2016)179、66、67、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三张,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被告人钟某某、聂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钟某某、聂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非法获利,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某、聂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并结合蒲城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钟某某、聂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聂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
三、涉案赌资20700元,被告人钟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被告人聂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蒲城县公安局)上缴国库。赌博用具:扑克一副,记账本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同小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田宏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