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6)0225刑初19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3-24
审理经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张航民、冯某、孙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象山县黄避岙乡龙屿村的老年协会开设赌场,以赌“牌九”的形式为赌博人员张某己、陈某、张某戊等人聚众赌博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并由张某庚、温金香(均另案处理)在赌场负责抽取庄风。期间,该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5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柯某、张某丙、董某、张某丁、陈某、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同案犯张航民、冯某、孙某、张某乙、张某庚、温金香的供述、事件单、接警单、检查证、检查笔录、老年协会总分类账、收款凭证、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实施犯罪后自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勇
人民陪审员张雪珍
人民陪审员沈亚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萍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