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6)0225刑初18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3-23
审理经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守成、被告人赵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至9月11日,被告人赵某、黄某与林东(另案处理)等人以合股的方式在象山县丹西街道瀛洲小区、新碶头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拔梭哈”的形式组织余某、鲍某、张某甲等人进行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8700余元,其中,被告人赵某、黄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赵某、黄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黄某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余某、鲍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暂扣款票据、到案经过情况、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黄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黄某的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萍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