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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刑初65号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案  号: (2016)黔0321刑初6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3-18

审理经过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5)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干、谢金生、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绍南、代理检察员罗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干、被告人谢金生及辩护人王良均、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期间,彭朝辉(在逃)伙同杨干、谢金生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遵义县南白镇宝峰村苏木组范某某家、遵义县三合镇阁老村马桥组谢某某家及金沙县沙土镇官田片区新光村尖山组涂某某家等地采用纸牌推小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参赌人员多达二十余人,每天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彭朝辉、杨干等人从参赌人员赌资中按2%抽头渔利。期间彭朝辉、杨干等人多次邀约二十余人到赌场聚众赌博。由彭朝辉负责整个赌场运作,保管和发放一天在赌场抽斗子的钱、在赌场放高利贷、提供赌博工具、参与抽斗子和联系赌博地点;杨干主要负责每天联系通知赌客到具体地点进行赌博,在赌场内参与抽斗子钱;谢金生主要是参与抽斗子钱、联系赌博地点、还有赌博时将赌博用的桌子、凳子摆放好,赌博完后收拾赌博的工具到何某某的长安车上放好;何某某负责每天专门开车接送赌客到具体的地点进行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干、谢金生、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干、谢金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以赌博中的输赢没有起诉书上说的这么多,开设赌场时间短,请求从轻处罚进行辩解。

被告人谢金生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以被告人谢金生主动投案自首、主动退赃接受处罚,请求从轻处罚进行辩解与辩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以自己只仅为赌场开车接送赌客,请求从轻处罚进行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期间,彭某某伙同被告人杨干、谢金生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遵义县南白镇宝峰村苏木组范某某家、遵义县三合镇阁老村马桥组谢某某家及金沙县沙土镇官田片区新光村尖山组涂某某家等地提供场地、赌博工具,采用纸牌推小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从参赌人员每次赢方的赌资中按2%抽斗牟利。彭某某负责整个赌场运作,提供赌博工具、参与抽斗子和联系赌博地点、保管和发放一天在赌场中抽的斗子钱;被告人杨干负责联系赌客到具体地点进行赌博,在赌场内参与抽斗子;被告人谢金生参与抽斗子、联系赌博地点,赌博前将赌博用的桌子、凳子安放好,赌博完后负责收拾赌博的工具到何某某的长安车上;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开设赌场,而开车接送赌客到具体的地点进行赌博,运送赌博工具,从而获取报酬。

另查明,被告人谢金生于2015年8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缴纳现金10,000.00元。被告人杨干在诉讼过程中退缴所获赃款5,000.00元,何某某退缴所获赃款500.00元。被告人杨干、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9月9日至同年9月29日已被羁押21天。

上述事实,有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计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曹某某、梁某某、宋某某、胡某某、吴某某、张某丙、吕某某、张某丁、王某某、姚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谢某某、涂某某、范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因被告人均无异议,故不再详细表述。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干、谢金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工具,吸引众多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而为其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干、谢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金生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干、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在该案中的各自作用地位、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判处。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弘扬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金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含2015年9月9日至同年9月29日已被羁押21天)

四、涉案赃款,收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时保安

人民陪审员何德华

人民陪审员李洪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施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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