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闽0322刑初12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审理经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严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纪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28日至10月13日间,被告人傅某、严某伙同同案人李建新、朱爱珠、傅承林(另案处理)向陈良姐(另案处理)租用其亲戚张国华位于仙游县赖店镇留仙村移民队的房屋开设赌场,组织赌徒郑某甲、郑某丙、吕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光”赌博,从中抽取堂金获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443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0月13日,仙游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傅某、严某处现场查获并扣押堂金430元、赌资150元及2副扑克牌。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郑某甲、陈某、吕某、郑某乙、郑某丙、吴某、王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同案人李建新以及二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严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4430元,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傅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傅某、严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四、扣押于仙游县公安局的堂金人民币四百三十元、赌资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扑克牌二副,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蔡雅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