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傅某、严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闽0322刑初12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审理经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严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纪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28日至10月13日间,被告人傅某、严某伙同同案人李建新、朱爱珠、傅承林(另案处理)向陈良姐(另案处理)租用其亲戚张国华位于仙游县赖店镇留仙村移民队的房屋开设赌场,组织赌徒郑某甲、郑某丙、吕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光”赌博,从中抽取堂金获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443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0月13日,仙游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傅某、严某处现场查获并扣押堂金430元、赌资150元及2副扑克牌。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郑某甲、陈某、吕某、郑某乙、郑某丙、吴某、王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同案人李建新以及二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严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4430元,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傅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傅某、严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四、扣押于仙游县公安局的堂金人民币四百三十元、赌资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扑克牌二副,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蔡雅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莉莉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