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6)1021刑初14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3-09
审理经过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中旬至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玉环县玉城街道塘垟中路105号环城重型汽车配件厂的住宅楼二楼家中以“十三道”、“牛牛”形式开设赌场,聚集赌博人员侯某、吕某乙、杨某、吕某甲等人进行赌博。期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8000元。
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梁某在玉环县玉城街道塘垟中路105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梁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吕某甲、林某、吕某乙、吕某丙、侯某、杨某、李某、盛某、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