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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案  号: (2016)0782刑初36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3-07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方博、方向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贞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吴鹏、被告人方博及其辩护人童杨阳、被告人方向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3月份,被告人方博、方向群与方某、陈某、陈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在义乌市某街道经营赌博机店,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所得收益按被告人方博及方某、陈某各20%、被告人方向群及陈某各15%、陈奎喜10%的比例分红。被告人方博、方向群等人委托被告人刘某甲管理赌博机,并支付每日获利的8%给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好处费,被告人方博、方向群、刘某甲等人又雇佣或委托王某甲、索某、石某乙、楼某、徐某甲、徐某乙、俞某、刘某丙、周某甲对赌博机进行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方博、方向群与方某、陈某、陈某、陈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街道某路XX号摆放老虎机3台,捕鱼机1台(共有6个位置),雇佣王某甲(已判决)对该店进行日常管理。2015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该店,当场查获老虎机3台、捕鱼机1台,现场对店内赌博机进行数据调试,经查实,其中2台老虎机调取的数据显示该2台老虎机赢利数额分别为人民币2871元、4970元。

2、被告人方博、方向群与方某、陈某、陈某、陈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街道某夜市“冯氏羽绒服”店摆放老虎机2台,雇佣索某(已判决)对该店进行日常管理。2015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该店,当场查获老虎机2台,现场对2台老虎机进行数据调试,经查实,从该2台老虎机调取的数据显示该2台老虎机赢利数额分别为人民币601元、6721元。

3、被告人方博、方向群与方某、陈某、陈某、陈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街道某村XX幢某大药房边上的台球厅内摆放老虎机2台,雇佣石某乙(另案处理)对该店进行日常管理。2015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该店,当场查获老虎机2台,现场对2台老虎机进行数据调试,经查实,从该2台老虎机调取的数据显示该2台老虎机赢利数额分别为人民币5491元、2800元。

4、被告人方博、方向群与方某、陈某、陈某、陈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街道某路XXX号某台球厅摆放赌博机2台,雇佣楼某(另案处理)对该店进行日常管理。2015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该店,当场查获老虎机2台及用于老虎机投币的一元硬币773枚,现场对2台老虎机进行数据调试,经查实,从该2台老虎机调取的数据显示该2台老虎机赢利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9645元、9130元。

5、被告人方博、方向群与方某、陈某、陈某、陈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街道某村XX幢某超市摆放赌博机1台,委托该超市经营者徐某甲(已行政处罚)代为管理该赌博机。2015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该店,当场查获老虎机1台及现金人民币538元,现场对该老虎机进行数据调试,经查实,从该台老虎机调取的数据显示该台老虎机赢利数额分别为人民币2232元。

6、被告人方博、方向群与方某、陈某、陈某、陈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街道某村X幢X号某超市摆放赌博机1台,委托该超市经营者徐某乙(已行政处罚)代为管理该赌博机。2015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该店,当场查获老虎机1台及现金人民币1380元。

7、被告人方博、方向群与方某、陈某、陈某、陈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街道某路8号2楼某溜冰场摆放赌博机2台,委托该溜冰场经营者俞某(另案处理)代为管理该赌博机。2015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该店,当场查获老虎机2台,现场对该2台老虎机进行数据调试,经查实,从该2台老虎机调取的数据显示该2台老虎机赢利数额分别为人民币3866元、3788元。

8、被告人方博、方向群与方某、陈某、陈某、陈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街道某站五区某单元摆放赌博机2台,雇佣刘某丙(已行政处罚)进行日常管理。2015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该店,当场查获老虎机2台。

9、被告人方博、方向群与方某、陈某、陈某、陈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街道某夜市一家标有“某洗衣店”字样的店内摆放赌博机2台,雇佣范某(已行政处罚)对该店进行日常管理。2015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该店,当场查获老虎机2台,现场对该2台老虎机进行数据调试,经查实,从该2台老虎机调取的数据显示该2台老虎机赢利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1767元、3682元。

10、被告人方博、方向群与方某、陈某、陈某、陈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街道某路某号游戏厅摆放赌博机2台,委托该游戏厅经营者周某甲(已行政处罚)代为管理该2台赌博机。2015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该店,当场查获老虎机2台,现场对该2台老虎机进行数据调试,经查实,从其中1台老虎机调取的数据显示该台老虎机赢利数额为3660元。

二、被告人刘某甲个人另在义乌市某街道单独经营赌博机店2家,具体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在义乌市后宅街道某路208号摆放赌博机2台,并雇佣张某乙(已行政处罚)对该店进行日常管理。2015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该店,当场查获老虎机2台,现场对该2台老虎机进行数据调试,经查实,从该2台老虎机调取的数据显示该2台老虎机赢利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6083元、6562元。

2、被告人刘某甲在义乌市后宅街道某夜市简约理发店摆放赌博机2台供他人赌博,并雇佣王某乙(已行政处罚)对该店进行日常管理。2015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该店,当场查获老虎机2台。

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义乌市公安局义亭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方博、方向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刘某乙、占某、郑某、周某乙、索某、胡某、吴某、石某甲、石某乙、楼某、杨某甲、宋某、徐某甲、杜某、何某、徐某乙、俞某、刘某丙、范某、张某甲、孙某、周某甲、杨某乙、贾某、张某乙、杨某丙、闻某、王某乙、程某、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扣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甲、方博、方向群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方博、方向群与他人单独或合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博、方向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方博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提出赌博机在其经营前没有清零,其只经营了二十余天,且神州路208号的2台赌博机是别人委托其管理后才开的,分值也没有清零的辨解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吴鹏提出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童杨阳提出被告人方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方向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某甲、方博、方向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9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某甲、方博、方向群的老虎机23台,捕鱼机1台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刘某甲、方博、方向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224元,追缴被告人刘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6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寒冰

人民陪审员朱堂辉

人民陪审员金程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亦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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