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5191刑初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1-13
审理经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以潮枫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楚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为非法获利,于2015年8月中旬至2015年9月29日期间,以其租住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山边村中村门口前三巷3号出租屋作为场地,提供电动麻将桌2台、麻将牌2副作为赌具,开设赌场,招引参赌人员刘某、谭某甲、颜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到该赌场参与赌博活动,被告人唐某从中抽水获利。至2015年9月29日该赌场被查获,被告人唐某及参赌人员刘某、谭某甲、颜某等人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电动麻将桌2台,麻将牌2副,收缴赌资人民币13600元。被告人唐某在赌场中非法获利共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有证人龙某、周某、谭某甲、杨某、刘某、颜某、谭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董某、徐某、韦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检查笔录,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被告人唐某的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唐某没有前科,其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具备监管条件,对被告人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予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上述评判,对被告人唐某可予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的作案工具电动麻将桌2台、麻将牌2副予以没收销毁(本项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许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