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37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29
审理经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5)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1月开始,被告人蔡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经营的开发区海滨大道中园乐苑南区福运来超市内销售私彩,该私彩根据国家“七星彩”体育彩票开奖结果作为博彩号码,每星期日、二、五开奖。蔡某甲在每期“七星彩”中奖号码公布之前,将销售的私彩号码及接受投注赌资汇总上报给上家老板,从中赚取6%的提成。2015年11月8日,蔡某甲在其档口销售私彩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传真机、私彩票据、私彩票统计单及赌资等物品。经核算,被告人蔡某甲在2015年11月8日销售私彩接受投注人民币2632元,其在二年时间里共计销售私彩超过人民币5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手机、传真机、私彩票、赌资,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黄某乙、蔡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点销售私彩招引群众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传真机、手机及赌资人民币1004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范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