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27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28
审理经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赖某在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市场大门口对面的中国福利彩票点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头尾私彩”进行赌博。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13日期间,被告人赖某在上述中国福利彩票点再次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头尾私彩”进行赌博。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赖某在该福利彩票点接受黄某乙、黄某甲等人投注“头尾私彩”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缴获传真机一部和“头尾私彩”的投注记录纸一批。
针对以上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赖某定罪处罚。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被告人赖某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赖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叶某、黄某乙、黄某甲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赖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其他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中扣押的赌具Panasonic牌传真机和BBK牌手机各一部,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本案中扣押的赌具Panasonic牌传真机和BBK牌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龙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智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