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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黄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19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22

审理经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陈某、黄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泳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陈某、黄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6日至同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乙、郑某、庞某甲、陈某、黄某丙八人结伙在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办大湾村黄某甲家中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给他人以“三公撑船”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乙、郑某、庞某甲六人是该赌场股东,每人持有一股份;陈某、黄某丙为该赌场负责“望风”。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陈某、黄某丙八人转移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办大湾村黎秀娟家中继续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给黄康文、李日光、黄宏青、黄武分、李英、兰应美、彭志平等人以“三公撑船”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至2015年4月14日下午,上述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5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丙、陈某因本案在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办大湾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乙(××)因本案在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办大湾村黎秀娟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乙(××)因本案在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乾塘派出所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5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庞某甲因本案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树湾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乾塘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5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庞某乙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以上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陈某、黄某丙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黄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乙、郑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庞某乙、郑某、陈某、黄某丙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陈某、黄某丙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乙、郑某五人预谋开设赌场,每人占一股份共设立五股份;开设赌场作案过程中,庞某甲要求加入后,该赌场由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乙、郑某、庞某甲每人占一股份共设立六股份。2015年4月6日至同年4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乙、郑某、庞某甲六人结伙在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办大湾村黄某甲家中开设赌场,雇请陈某、黄某丙二人“望风”,提供“扑克牌”给他人以“三公撑船”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5年4月12日,上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陈某、黄某丙八人转移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办大湾村黎秀娟家中继续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给黄康文、李日光、黄宏青、黄武分、李英、兰应美、彭志平等参赌人员以“三公撑船”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4月14日下午,上述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对讲机一部被当场依法扣押。

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刑事拘留。

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乙(××)因本案在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乾塘派出所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乙(××)因本案在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办大湾村黎秀娟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5年5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庞某甲因本案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树湾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5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庞某乙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投案。

2015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乾塘派出所投案。

2015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黄某丙因本案在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办大湾村上述赌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乾塘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陈某、黄某丙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庞某乙、郑某的自首证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陈某、黄某丙的户籍证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黄某甲的“(2008)深福法刑初字第62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七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陈某、黄某丙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公安机关传唤的赌场在场人李日光、庞真权、庞锦伟、兰应美、彭志平、庞观弟、黄康文、黄宏青、王武分、李英、普艳美、陈世夫、唐丽萍、黄亚妹、黄土佳、黄定兵、徐美花、郭永兰、李碧先、赵梅英、皮再会、麦建生、陈玉建、陈真飞、林尚泉、庞志强、卢土妹、黄轩等二十八人的证言,及其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书证、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陈某、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方位示意图、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陈某、黄某丙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黄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陈某、黄某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乙、郑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扣押的无线对讲机一台属赌博用具,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庞某甲、庞某乙、郑某是初犯、认罪悔过,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均可依法适用缓刑。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

二、被告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庞某甲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庞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八、被告人黄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九、本案扣押的赌博用具无线对讲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兴群

审判员龙志军

代理审判员张秀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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