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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案  号: (2015)涧刑公初字第17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04

审理经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租下洛阳市涧西区名门盛世A座2403号房间,花费6000元购买麻将桌二张,并购买麻将等赌具,用于开设赌场。2015年2月至3月刘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来打牌的被告人杨某某与刘某某商议共同开设赌场,二人商定共同出资,共同分利,轮换在店里管理。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4月出资3000元,二人开始共同经营赌场。刘某某、杨某某通过打电话叫来朋友和陌陌软件约人的方式招揽他人前来赌博。赌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600元,每局抽台费100元。四个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非法抽头共计311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租下洛阳市涧西区名门盛世A座2403号房间,花费6000元购买麻将桌二张,并购买麻将等赌具,用于开设赌场。2015年2月至3月刘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来打牌的被告人杨某某与刘某某商议共同开设赌场,二人商定共同出资,共同分利,轮换在店里管理。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4月出资3000元,二人开始共同经营赌场。刘某某、杨某某通过打电话叫来朋友和陌陌软件约人的方式招揽他人前来赌博。赌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600元,每局抽台费100元。2015年5月31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3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赵某、许某、李某、唐某的证言,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检查现场、赌资等照片,抓获证明,账本记录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康理

审判员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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