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自报钟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案  号: (2015)松刑初字第174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02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但宇、赵健兵,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卢峰,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起,被告人钟某、陈某某先后受雇于他人,在本区江学路XXX弄XXX号“满堂红”动漫城内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5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被告人钟某、陈某某抓获,并查获“如意算盘”、“摇钱树”、“3D宝马”游戏机各1台(共24个上分口)。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胡某某、包某某、罗某某、尹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证据保全清单,相关照片,视频资料,赌博机认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陈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被告人钟某辩护人所提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综上,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长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弘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