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5)宝刑初字第199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0-19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X、朱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X、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XX于2015年3月起,伙同被告人朱XX,在自己住处本市宝山区海江二村XXX号XXX室内,利用网络上的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每周不定期通过“买马”的形式,组织他人对“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进行竞猜赌博,按1:42的倍率对猜中的投注人员返还奖金。期间,被告人蒋XX主要负责收取钱款及支付兑奖钱款,被告人朱XX主要负责书写下注单,后被告人蒋XX再与庄家结算,按销售款的10%收取提成,二名被告人各得5%。2015年6月16日2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二名被告人及张某甲等参赌人员,缴获投注单30张。截止案发,被告人蒋XX、朱XX共计组织竞猜赌博30余期,金额约17万元,均获利6,000至8,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XX、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在案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吕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朱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XX、朱XX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朱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扣押在案赃证物品依法没收;追缴被告人蒋XX、朱XX犯罪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