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5)奉刑初字第167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0-19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9日至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南桥镇西渡社区沪杭公路XXX号二楼赌博机房内负责经营管理,内设八联赌博机3台供他人进行赌博。
2015年7月20日18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10400元及参赌人员6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邓某某、万某某、陆某某、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涉案的赌博机三台及赌资人民币一万零四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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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员万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