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松刑初字第1102号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7   阅读:

案  号: (2015)松刑初字第110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01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李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欧某某、李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2月起,被告人欧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他人在本市松江区九亭镇博安路九里亭村XXX号内开设“二八杠”赌场,并从中渔利。其中被告人欧某某占该赌场盈利20%的分成。被告人李丙等人负责在该场地内收取“窑花”等工作。2015年3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对上址依法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欧某某、李丙,并查获涉赌人员20余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某、李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薛甲、曾某、杨某、彭甲、袁某某、魏某、彭乙、李甲、陈某某、唐某某、樊某某、彭丙、徐某某、李乙、刘甲、王甲、刘乙、王乙、蒋某某、郑某某、柴某某、薛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李丙的劣迹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李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李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李丙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欧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刘长琴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玲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