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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刑初字第105号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7   阅读:

案  号: (2015)乾刑初字第10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28

审理经过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5日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在其余字乡余字村的家中放置2台(每台可供8人独立操作)捕鱼机,吸引村民参赌。经乾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2台捕鱼机系赌博机。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在其余字乡余字村的家中放置2台(每台可供8人独立操作)捕鱼机,吸引村民参赌,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乾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2台捕鱼机系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修某某、姜某某、金某某证言,书证,被告人邢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设置赌博机16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管制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依法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春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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