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5)乾刑初字第10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28
审理经过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5日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在其余字乡余字村的家中放置2台(每台可供8人独立操作)捕鱼机,吸引村民参赌。经乾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2台捕鱼机系赌博机。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在其余字乡余字村的家中放置2台(每台可供8人独立操作)捕鱼机,吸引村民参赌,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乾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2台捕鱼机系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修某某、姜某某、金某某证言,书证,被告人邢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设置赌博机16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管制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依法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春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