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0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10
审理经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市场内一无名档口,持续以贩卖私彩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私彩赌博,并将每一期投注的种类。数额与金额总数通过传真机传真给其上线老板,从中抽取渔利百分之六。2014年12月21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查获该贩卖私彩点,当场抓获彭某某和投注人员肖某某,并扣押传真机一部,吉利彩票据等物品。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无名档口贩卖私彩,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市场内一无名档口,持续以贩卖私彩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私彩赌博,并将每一期投注的种类。数额与金额总数通过传真机传真给其上线老板,从中抽取渔利百分之六。被告人彭某某曾于2014年6月29日,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及场所,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作出行政处罚。2014年12月21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查获该贩卖私彩点,当场抓获彭某某和投注人员肖某某,并扣押传真机一部,吉利彩票据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如下:一、现场缴获传真机1台、彩票票根41张;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彭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二、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三、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人证言;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赌博投注,从中获取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于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被告人彭某某的传真机1部、私彩彩票票根41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景忠
审判员熊波
人民陪审员林会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温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