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9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1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持续在其经营的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瑞云北路某处小卖部内提供麻将、骨牌等赌具,聚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以每4个小时“抽水”人民币40元至50元获利,有时其也直接参与赌博。2014年12月6日2时许,当多名参赌人员集聚在该赌场赌博时,黄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36022元,赌具一批。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让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持续在其经营的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瑞云北路某处小卖部内提供麻将、骨牌等赌具,聚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以每4个小时“抽水”人民币40元至50元获利,有时其也直接参与赌博。2014年12月6日2时许,当多名参赌人员集聚在该赌场赌博时,黄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36022元,赌具一批。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于2009年7月28日、2010年6月18日、2011年9月13日、2012年7月10日、2012年8月7日、2012年11月16日,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如下:一、物证:现场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6022元及麻将若干、骨牌1副;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被告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对扣押物品照片的辨认、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涉案赌具的证明、证明、铺面出租合同书;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四、证人证言;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六、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给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于公安机关缴获的赌资及赌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现场缴获被告人黄某某的麻将、骨牌1副等赌具,予以没收;缴获的赌资3602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景忠
审判员朱武
审判员熊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观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