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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案  号: (2015)舞刑初字第10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04

审理经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舞钢市朱兰裕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斜对面一民房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博机店,该店共有三台赌博机,分别为六人位、八人位、十人位,其中六人位的赌博机已损坏。2014年3月26日22时许,舞钢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店抓获马某某、参赌人员王某甲和王某乙。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马某某户籍证明;赌博机认定书;现场销毁记录;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舞公(治)行罚决字(2014)0064、0065、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某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叁仟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天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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