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5)闵刑初字第191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03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经其男友黄某某(已判决)安排,受雇于童某某(已判决)经营的“365电玩”赌博网站(网址:www.365dianwan.com),担任该赌博网站游戏公会管理员、QQ群主,以“银商”身份从事赌资筹码“金币”的交易及兑现,供赌客进行网络赌博,从中牟利。2014年5月27日,公安民警至本市闵行区×路XXX号×大厦×室进行检查,查获该赌博网站。截止案发,该赌博网站收取赌资金额达人民币6,380余万元。
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王某、沈某某、顾某某、申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童某某、童某某、盛某、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公会往来记录表,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黄娄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