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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案  号: (2015)海刑一初字第0019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7-20

审理经过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的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在海城市某某镇某某村10号楼3单元102室内,购置3台(其中1台6门、1台8门、1台10门)捕鱼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3月24日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在海城市某某镇某某村10号楼3单元102室内,购置3台(其中1台6门、1台8门、1台10门)捕鱼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3月24日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海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及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供述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二款、第七十三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犯罪工具赌博机主板三块、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博机主板、非法所得已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世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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