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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梁某某、杨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8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7-20

审理经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博网站(现用域名1kk.188626929.com)担任代理,接受赌博人员的网络投注,从中抽取0.5%的渔利。

从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海南七星彩开奖号码作为输赢的标准,自定赔率,先后在湛江市麻章区农机厂宿舍、湛江市廉江市城南新区一租屋接受下家被告人杨某等人的私彩投注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被告人杨某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试验区住宅接受参赌人员的私彩投注,并通过互联网、传真机等方式将投注号码上传给上家陈某某,从中抽取渔利。从2013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帮助其丈夫陈某某整理私彩投注数据和计算投注金额,从中抽取渔利。

2014年11月18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分别查获湛江市廉江市城南新区出租屋、湛江市麻章区麻章试验区住宅两处贩卖私彩点,缴获传真机、计算器、私彩号码记录单等物品。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博人员的私彩投注,以及通过互联网、传真机等方式接受下家的私彩投注,从中抽取渔利;被告人梁某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私彩投注,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海南七星彩开奖号码作为输赢的标准,自定赔率,先后在湛江市麻章区农机厂宿舍、湛江市廉江市城南新区出租屋接受下家被告人杨某等人的私彩投注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杨某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试验区住宅接受参赌人员的私彩投注,并通过互联网、传真机等方式将投注号码上传给上家陈某某,从中抽取渔利。从2013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帮助其丈夫陈某某整理私彩投注数据和计算投注金额,从中抽取渔利。2014年11月18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分别查获湛江市廉江市城南新区出租屋、湛江市麻章区麻章试验区住宅两处贩卖私彩点。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财产如下:三星手机2部、酷派手机1部、神州大众卡一个、U盘1个(黑色外壳)、计算器3个、传真机2部、金戒指1个、私彩号码单据6张、私彩号码单据(被水浸泡过)1团、手提电脑1部、本田飞度小汽车1辆(粤GES189)、U盘1个(黄色外壳)。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杨某的财产如下:传真机2台、计算器1台、证据纸张6张、传真字据11张、记账本1本、电脑主机、显示器各1台、手机1台。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4日发还神州大众卡1个、U盘1个(黑色外壳)、金戒指1个、本田飞度小汽车1辆(粤GES189)给被告人梁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如下: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杨某的人口信息资料,《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涉案物品照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话清单,说明。二、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杨某的供述及辩解。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四、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接受他人赌博投注,将投注号码上传给上家陈某某,从中获取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梁某某帮助其丈夫陈某某整理私彩投注数据和计算投注金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作为陈某某的下线,接受私彩赌博投注,将投注的数据上传给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起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梁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是本案的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又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某是本案的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又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是从犯且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对于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四、缴获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3部、计算器3个、传真机2部、私彩号码单据6张、私彩号码1团、手提电脑1部、U盘1个(黄色外壳),予以没收

五、缴获被告人杨某的传真机2台、计算器1台、证据纸张6张、传真字据11张、记账本1本、电脑主机、显示器各1台、手机1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武

审判员熊波

人民陪审员曹凤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温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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