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5)闵刑初字第174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7-17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起,被告人彭某某受雇在本市闵行区马桥镇富岩路XXX号“域达”游戏机房从事望风,经营4台赌博游戏机(均为八联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5月5日14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机房,抓获被告人彭某某,缴获上述赌博游戏机。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及现场照片、赌博机认定书,证人阳某某、杨某、茆某某、朱某某、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赌具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轶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庞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