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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缪某某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曾**、曾**、曾**、缪**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梅华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曾**、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曾**及其辩护人那利鹏、上诉人曾**、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从2012年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曾**利用“宏胜”赌博网站,发展下线,并为他们提供网址、账号和密码,组织他们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网上投注赌博。其中,经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曾**的下线代理有曾**、曾**、曾**、缪**等人,共从中收取赌博资金40943506元人民币。其中:
1、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曾**以“会员”的身份,利用被告人曾**提供的网址、账号、密码,信用额度是5000000元,进行“六合彩”外围网上投注赌博及以“大股东级代理”的身份,发展下线代理一个“哦白鸡”和四个“会员”曾**(温老板娘)、罗**(罗钦)、“斗叔”等人,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网上投注赌博,被告人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城镇支行账号为622xxxxx和曾**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分别是62xxxxx和622xxxxx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网络“六合彩”赌博结算,网银交易为487700元。
2、2012年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曾**利用上线曾**提供的网址、账号、密码,信用额度是50000元,以“代理”的身份发展“会员”,接受赌民李桂、罗**、万艳飞、古丽红等人进行“六合彩”外围网上投注赌博,并用其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城支行账号为622xxxxx和曾**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分别是622xxxxx和622xxxxx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网络“六合彩”赌博结算,网银交易为1243200元。
3、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曾**利用上线曾**提供的网址、账号、密码,信用额度是5000元,发展“下线”邓**、陈**等人,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外围码赌博,并用其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城支行账号为622xxxxx(现变更为622xxxxx)网银与曾**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xxxxx结算,网银交易为263500元。
4、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缪**利用上线曾**提供的网址、账号、密码,信用额度是30000元,利用香港“六合彩”,吸收赌民钟**等人进行外围码投注赌博。被告人缪**将赌资除其自己做庄吸收了40000元外,其余的全部转投注给曾**,其与曾**“六合彩”结算一般是现金结算,网银交易一次1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曾**、罗**、曾**、陈**、邓**等人的证言,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银行交易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曾**、曾**、曾**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曾**、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曾**、曾**、缪**能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0元。二、被告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三、被告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四、被告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交)。五、被告人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交)。六、1、被告人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的账号622xxxxxx账户内的2270165.71元和622xxxxxx账户内的100225.48元,共2370391.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被告人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城镇支行的账号622xxxxxx账户内的27338.5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3、被告人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城支行的账号622xxxxx账户内的890.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被告人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城支行的账号622xxxxx账户内的7094.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5、被告人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的账号622xxxxx账户内的2298.3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随案移来的联想电脑一体机1台、手提电脑3台、电脑主机4台、台式电脑1台、手机11部、移动硬盘一个,宽带路由器二台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曾**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曾**收取赌博资金4094万元的证据不足,从有利于上诉人的刑事司法原则,现有的证据只能按已查证属实的曾**、曾**、曾**、缪**之间扣除正常借款后网银交易数额来对上诉人曾**定罪量刑。上诉人曾**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曾**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赃,缴纳罚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曾**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原审被告人曾**上诉提出,80万元的赌资中有65万元左右是其自己参赌的赌资,只有15万元左右是下线向其投注的金额,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曾**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赌资数额不准确,并没有那么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收取下线赌博款的数额认定不准确,且上诉人曾**具有立功行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曾**犯开设赌场罪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收取下线数额的认定不准确,且认定其情节严重不当,两人的数额均未达到30万元,属一般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和情节予以准确认定,依法改判。此外,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曾**、缪**犯开设赌场罪定罪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对原审被告人曾**、缪**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至2014年3月期间,上诉人曾**利用“宏胜”赌博网站,为上诉人曾**、曾**、原审被告人曾**、缪**等人提供网址、账号和密码,发展他们为代理级下线,并组织他们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网上投注赌博。从中收取上诉人曾**赌博投注款2112600元、上诉人曾**赌博投注款659590元、原审被告人曾**赌博投注款263500元、原审被告人缪**赌博投注款10000元,合计3045690元。另查明,侦查机关对依法扣押的上诉人曾**使用的手提电脑进行数据恢复,经鉴定:在2013年9月10日和2014年2月3日至9日,上诉人曾**在“宏胜”赌博网站累计投注赌博资金40943506元。另,上诉人曾**于2014年11月20日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涉嫌犯掩饰犯罪所得罪线索,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查证属实,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该案目前已向公诉机关移送起诉。
二、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上诉人曾**利用上诉人曾**提供的网址、账号、密码,以“大股东级代理”的身份,接受曾**、罗**等人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网上投注赌博,共收取赌博投注款147015元。
三、2012年至2014年3月间,上诉人曾**利用上诉人曾**提供的网址、账号、密码,以“代理”的身份接受李桂、罗**、万艳飞、古丽红等人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网上投注赌博,共收取赌博投注款50000元。
四、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原审被告人曾**利用上诉人曾**提供的网址、账号、密码,接受邓**、陈**等人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共收取赌博投注款263500元。
五、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原审被告人缪**利用上诉人曾**提供的网址、账号、密码,接受钟**等人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赌博,共收取赌博投注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曾**的陈述,证实其在百度中搜索到并申请成为网站的股东,然后有一人主动联系其,其登陆http://meh.mad168.com,然后进到一个登陆界面,输入账号密码就可进入宏胜网站,就可参与“六合彩”投注赌博,其属于这个赌博网站的股东,其的上线只知他是香港老板,平时也只是他打电话和其联系。其的下线有三个人,分别是李汉伟、深圳的肖老板和刘老板。从今年2月下旬,其接受下线的投注。其与上线都是现金结算,结账前对方会给电话约定地方。假如投注总额为100%,上线占20%,其占30%,下线占50%,每期投注后按所占比例自动计算和生成赔付和获利金额。然后电话联系,直接现金交易。具体投注金额其一般没注意,只注意每期结算金额,每期其账下结算金额约3万元。参赌四期,接受投注12万元,其得到下线投注额的千分之二,共240元。其平时和弟曾**是通过手机联系,兄弟俩会通过网银在经济上周转。
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是曾**的妻子,放在曾**书房的电脑联想一体机一般都是其和丈夫使用。其没有登陆过“六合彩”的相关网页,没有参与“六合彩”赌博,其丈夫曾**有无参与网络“六合彩”赌博就不清楚。
3、证人张**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7、8月份认识曾**的,是曾**的女朋友。2014年3月27日7时许,曾**打电话叫其拿身份证和他去开房住,后曾**驾车载其到国际大酒店开房。开房后曾**将汽车钥匙拿给其,叫其到他车里拿5万元钱回其租住的房子,回去后其把这些钱藏在房子杂物间的一个电饭锅里,汽车钥匙藏在桌子上的一本书里。中午12时左右,公安人员找到其,并将其被带到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在其出租房内共扣押现金62250元。
4、证人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曾**给其一个网络赌博“六合彩”会员级账号,其用来自己投注参赌。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中旬,其一共在该网络赌博账号投注参赌“六合彩”约30期,每期投注1500元,总投注金额约45000元。每期开完码后,其用手机与曾**联系结算,若其赢了,曾**通过银行将钱转账到其丈夫农行账号62xxxxx内,若输了,曾**第二天到其店里结算现金。与曾**的13笔银行转账共计70320元,均是其赢的钱,现金结算17次,共约25000元,总的来说其赢了45320元。曾**还辨认出曾**是其参与“六合彩”赌博向他投注的人。
5、证人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打电话向曾**投注了2期“六合彩”,一期150元,第二期80元,均输了,与曾**还没有结账就被公安机关抓了。2014年3月20日左右,曾**用手机信息将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的网址(宏胜网55p.mad168.com)发给其,但其没有用,账号、密码记不清了。罗**还辨认出曾**是接受其投注“六合彩”赌资,且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发“六合彩”网址给其的人。
6、证人何**的证言,证实从2014年2月份开始,其向缪**投注“六合彩”共10期,约1000元,每次都是将要投注的生肖和金额用手机短息的方式发给缪**,然后到他店里结算现金。何**还辨认出缪**是其向他投注“六合彩”赌博的人。
7、证人缪锡中的证言,证实缪**经营“六合彩”开票收取赌资并做小庄家。2013年7月份至2014年3月27日,其用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向缪**投注“六合彩”约40多期,总投注金额为4000元左右,其和缪**之间的“六合彩”赌博款还没有结算。缪锡中还辨认出缪**是其用手机短信投注“六合彩”赌博的人。
8、证人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底,其开始参与网上“六合彩”赌博,网址、账号是曾**用手机信息的方式给的。其一直都是和曾**结账的,有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账,有时用现金结账。2013年10月24日其在五华县水寨镇工商银行柜员机上用户名曾**,账号尾数是7185的账户转了5万元现金给曾**,这5万元现金是其参与网络“六合彩”赌博输给曾**、曾**两兄弟的。2014年1月28日,其再次参与网络“六合彩”赌博,直至3月27日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再次参与赌博的“六合彩”的网址、账号是曾**于2014年1月27日用手机短信发给其的,额度是每期30000元。其最近一次与曾**结账是在2014年3月23日,其支付了10000元给曾**。其参与赌博以来在网上共投注了86000元,共输了6万元。曾**还辨认出曾**是其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的上线。
9、证人曾**的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1月份开始至2014年3月27日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登陆的互联网网址是https://55p.mad.com,页面上显示有“宏胜”两个字,其使用的账号、密码是一个绰号叫“肥婆”用手机信息发到其的手机上的。其总共投注了34000元,到目前为止输了3000元,其和“肥婆“商定输赢到5000元时结账一次,因为还没到5000元,所以其还没有和“肥婆”结算过。
10、证人邓**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份间,其陆续向曾**投注参与“六合彩”赌博10期,每期100元至500元不等,输赢均有,具体数目记不清楚了。邓**还辨认出曾**是其向她投注“六合彩”赌博的人。
11、证人宋**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曾**问其会不会赌“六合彩”,后其向曾**投注了两期,共120元,都输了。宋**还辨认出曾**是其向她投注“六合彩”赌博的人。
12、证人罗**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至22日,其替一名叫“啊云”的人开票并自己参赌,其通过互联网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共6起,期间收取赌资12555元,能得到10%的手续费。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3月11日间,其陆续向曾**投注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6期,投注6000元,曾**给其的网址是55p.mad168.com,账号密码已经忘记,信额为1000元。若其赢了,曾**就将钱汇入其农行622xxxxxx的账户内,输了,曾**就到其店结算现金。罗**还辨认出曾**是其向他投注“六合彩”赌博的人。
13、搜查笔录:(1)公安民警在上诉人曾**位于五华县水寨镇澄湖村红光曾**住房进行搜查并扣押一部涉嫌赌博的联想电脑、银行卡3张。HUAWEI黑色无线上网卡1张,纸质单据4张。(2)公安民警在上诉人曾**位于五华县水寨镇鸿云花园鸿桂轩801房进行搜查并扣押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黄色机身)、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机身)、联想台式电脑主机(银白色主机)、联想移动硬盘一台(250G容量)、广东农信社信游E家一个、苹果IPHONE手机一部(黑色机身)、NOKIA手机一部(型号C2-05、黑色机身)、HTC手机一部(红白色机身)、人民币现金25000元、农业银行存折二本、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3)公安民警在五华县水寨镇大坝村上诉人曾**家搜查并扣押联想手提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二部、天翼上网卡一张,赌博欠单88张、三星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622xxxxx)、台式电脑一台、人民币3426元、索爱手机一部、白小姐特码书二本、转账单12张、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4)公安民警在五华县水寨镇大坝环城路原审被告人曾**家进行搜查并扣押用于“六合彩”赌博的手机NOKIA(诺基亚)2020一部,黑色的组装电脑主机一台,标号为SAMA,三星手机一部(GT1-19300),腾达宽带路由器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GC100A59-268)。(5)公安民警在原审被告人缪**位于五华县水寨镇华二路**牙科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扣押了二张银行卡(农行622xxxxx、农信621xxxxx),一辆别克牌银灰色小轿车(车牌粤MZZ6**)。(6)搜查张**居所,扣押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农行卡622xxxxx,人民币62250元。
14、上诉人曾**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清单,证实上诉人曾**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xxxxx的账户于2012年至2013年9月客户账单转账交易流水清单共101页、曾**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xxxxx的账户于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3月25日客户账单转账交易流水清单共35页,曾**与曾**、曾**、曾**、缪**、曾**、曾**等人(使用账户名为邓泗连的账号)的六合彩赌博结算交易记录。曾**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1421704930913客户账单转账交易流水清单共20页,曾**与曾**、曾**等人“六合彩”赌博结算交易记录。曾**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00xxxxx的明细清单。
15、上诉人曾**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清单,证实上诉人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xxxxx的账户与上诉人曾**“六合彩”赌博的结算交易记录。
16、上诉人曾**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清单,证实上诉人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五华支行账号为622xxxxx的账户转入上诉人曾**中国农业银行五华支行账号为622xxxxx的账户金额共有45笔,累计659590元;上诉人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五华支行账号为622xxxxx的账户转入曾**的中国农业银行五华支行账号为622xxxxx的账户金额共45笔,共计542200元;曾**通过账号622xxxxx的账户转入曾**的中国农业银行五华支行账号为622xxxxx的账户有4笔,共计37010元。
17、原审被告人曾**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清单,证实曾**通过农业银行账号622xxxxx网银转入曾**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xxxxx转账清单交易记录有9笔,共计263500元人民币。
18、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鉴定字(2014)016号鉴定书,证实从上诉人曾**型号为APPLE苹果牌IPHONE5S、序列号:358767052746064的手机恢复收件箱和发件箱的短信内容,里面有大量六合彩赌博交易短信内容。
19、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鉴定字(2014)023号鉴定书,证实从上诉人曾**处扣押的电脑硬盘型号为SEAGATE、容量为500G、硬盘序列号为5VM583HD电脑进行上网记录恢复,发现有赌博网址http://mad168.com的记录;通过使用专业取证软件ENCASE4.20对电脑硬盘进行残缺网页恢复记录如下:使用分公司账号登陆,2013年9月10日下注有效金额771815;使用分公司账号登陆,2014年2月3日至2月9日下注有效金额35018680;使用分公司账号登陆,2014年2月12日下注有效金额5153011。
20、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鉴定字(2014)025号鉴定书,证实从上诉人曾**处扣押送检的电脑硬盘型号为SEAGATE,容量为320G,序列号为9SZ1D1EK的电脑硬盘进行上网记录恢复,发现硬盘内用户有登陆赌博网址http://mad168.com的记录;使用专业取证软件ENCASE4.20对电脑硬盘进行残缺网页恢复记录如下:2012年11月17日下注金额共80705元。
21、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鉴定字(2014)026号鉴定书,证实从上诉人曾**处扣押送检的640G容量、型号TOSHIBA、硬盘序列号:4111P1X6T的电脑硬盘进行上网记录恢复发现有登陆赌博网址http://mad168.com的记录。使用专业取证软件ENCASE4.20对电脑硬盘进行残缺网页恢复记录发现使用账号于2013年5月23日已用额2455元,信用额50000元。2014年4月16日下注额共530元。
22、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鉴定字(2014)021、22号鉴定书,证实从上诉人曾**处扣押送检的型号nokia牌,型号6303c,序列号:359333038249142的手机恢复收件箱和发件箱,发现短信内容有大量六合彩交易的记录,曾**手机收件箱短信内容有上诉人曾**手机使用号码所发送:农业银行622xxxxx曾**;还有大量彩民向曾**六合彩赌博投注交易记录信息内容。
23、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鉴定字(2014)030号鉴定书,证实从上诉人曾**处扣押送检的500G容量型号WesternDigital硬盘恢复账号名称英在3月20日第032期下注金额600元。
24、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鉴定字(2014)031号鉴定书,证实对原审被告人曾**持有的NOKIA(诺基亚)型号2020、序列号:355948056765085的手机收件箱和发件箱进行短信内容恢复,发现有“六合彩”赌博结账交易记录,网址。
25、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鉴定字(2014)032号鉴定书,证实从原审被告人缪**处扣押送检的容量250G型号SEAGATE硬盘、序列号:6RYAQWAY的电脑硬盘内恢复上网记录发现有登陆赌博网址http://mad168.com的记录。
26、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鉴定字(2014)033号鉴定书,证实从原审被告人缪**处扣押送检的步步高牌vivoS9,序列号:867739019034015的手机中恢复收件箱和发件箱的短信内容,发现含有大量六合彩赌博交易短信内容。
27、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曾**、曾**、曾**、原审被告人曾**、缪**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或传唤归案的,无投案自首情节。
2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作出对罗**罚款500元,曾**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收缴赌资45320元,缪锡中罚款500元,何**罚款500元,邓**罚款500元,罗**拘留10日并罚款3000元,没收33865元的行政处罚,对宋**不予行政处罚。
29、上诉人曾**的供述,证实其认识曾**、曾**、曾**,与曾**是朋友关系,还认识缪**、曾**,是朋友介绍认识的。自2012年1月7日至2014年3月25日间,其农业银行账号是:622xxxxx和622xxxxxx,账户名都是曾**。曾**的农业银行账号622xxxxx转入其农业银行账号62xxxxx有45笔交易流水账,转入金额累计659590元。其农业银行账号622xxxxx转给曾**农业银行账号622xxxxx有45笔交易流水账,转出总金额累加542200元。其农业银行账号转给曾**农业银行账号622xxxxx有4笔交易流水账,转出金额累计有37010元。从2012年1月3日至2014年3月25日间,其农业银行账号是622xxxxx,曾**的农业银行的账号是622xxxxx,交易网银转账情况:其转给曾**的钱额有10笔经累加有392800元,曾**转入其的有10笔经累加有778600元;其从2012年3月29日至2014年3月13日,其农业银行账号是622xxxxx,曾**的农业银行账号是622xxxxx,交易转账情况:其转给曾**有24笔累加金额有390800元,曾**转入其的账户有59笔累加金额有1334000元;其从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3月25日间,其银行账号是622xxxxx跟曾**农业银行账号是622xxxxx交易网银转账情况,其转给曾**2笔累加金额5300元。放在家里的联想电脑基本上都是其在使用,其妻子很少使用。2014年3月3日其哥(曾**)网银转1000000元给其农业银行的账号622xxxxx,其于2014年3月11日网银转账给曾**600000元。平时通过手机和曾**的电话进行联系。
30、上诉人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10月参与宏胜外围“六合彩”网站赌博,网址是:HTTPS://MED.MAD168.COM;账号:MA12;密码:753163,属大股东代理,信用额是500万,其上线是曾**。2014年2月,其通过曾**所给的大股东级别的账号发展了一名绰号叫“哦白鸡”的代理,温老板娘、罗**、胖屁、斗叔四个会员。温老板娘的账号用的是他丈夫的名字温力进,罗**账号一个。温老板娘、罗**和其转账的资金都是“六合彩”赌博资金结算。曾**转账给其的钱是“六合彩”的结算。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xxxxx账户是和曾**用来结算网络“六合彩”赌博用的,曾**的账号有两个,分别是尾数为7313和0913。2013年10月份以前其和曾**的账户经济往来是一般的借贷来往,2013年10月份以后,其与曾**农业银行之间的账户经济来往20多笔,除60000元是还给曾**的父亲外,约40万元是用于和曾**进行“六合彩”网络赌博的结算。其用中国农业银行62xxxxx与下线人员进行结算。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1月份其属会员身份,投注额每期2500元,投注了40期共100000元。2014年2月份至3月份是股东身份,每期投注额约60000元,两个月总投注额约1500000元。上诉人曾**辨认出罗**、曾**(温老板娘)是其参与“宏胜”六合彩网络赌博的下线,曾**是提供“宏胜”六合彩网络赌博账号和密码给其的人。
31、上诉人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从2012年1月份开始,其在曾**给的宏胜“六合彩”赌博网站上赌博,其的账号分别是代理级的maa608、会员级的maa203,信用额是5万元,曾**是其的上线,涉及的经济往来也是参与网络“六合彩”赌博的经济往来。曾**是宏胜网站的老板,负责网站账号分发,与下面账号人员进行结算。其的账号主要是自己投注,同时也接受其他彩民投注后上报。每期投注金额不同,从2000至10000元不等,平均每期约4000元,共约100万元。其用农业银行的账号为6228481425419350812和曾**进行“六合彩”赌博的银行转账结算,曾**有两个账号,分别是尾数为7313和0913的农业银行账号,户名都是曾**。从2012年1月7日至案发,其转账给曾**的尾数为3713的账号45笔共659590元。曾**的尾数为7313的账号转账给其45笔共542200元,尾数为0913的账号转账给其4笔共37010元,这些农业银行交易清单里有记录。2014年元宵曾**还给了其代理的maa608下面开的另一个maa206的账号,其给“马李”使用,“马李”的输赢直接和曾**结算。其接受李桂、罗**、万艳飞、古丽红等人的投注。李桂是2013年9、10月份开始到其处投注,每期从200多元到1000元不等,到现在投注额约30000元,罗**到其处投注才几期,一共几百元,万艳飞到其处投注两三期,投注金额几百元,古丽红是2013年5、6月份开始到其处投注,总投注额约8000元,他们都是和其现金结算,其共获取水钱约10000元。上诉人曾**还辨认出曾**是提供宏胜“六合彩”网络赌博账号及密码给其的人。
32、原审被告人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其通过曾**提供给的宏胜“六合彩”网站进行网络赌博,账号MA626、密码均是曾**提供的,信用额是5000元。附近的村民直接到其家中或通过电话告诉其要投注的号码,其用电脑将号码直接投注给曾**,用其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622xxxxx网银转入曾**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xxxxx结算,共转账8笔,时间为2013年10月21日转给曾**15900元,2013年10月22日转给曾**45300元,2013年10月28日转给曾**15100元,2013年11月21日转给曾**30000元,2013年12月13日转给曾**30000元,2014年1月16日转给曾**49000元,2014年1月21日转给曾**29900元,一共转账263500元。其总共替曾**收取“六合彩”赌资65期,平均每期5000元,总收取赌资325000元,其中转账给曾**263500元,缺少的61500元是彩民买中后赔给彩民的。其是按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收取水钱,共得6500元水钱。其发展了下线陈**和邓**并把网址、账号、密码给陈**和邓**,其得百分之二的手续费,陈**和邓**各得百分之十的手续费,陈**和邓**向彩民收取“六合彩”赌资通过网银转账至其的账户,其通过网银转给上线曾**。陈**开票收取赌资10多笔、金额17多万元通过网银转账到其的账户,邓**收取赌资2万元左右通过网银转账到其的账户。邓**在2013年底就没有作为其的下线参与“六合彩”赌博。陈**从2013年10月一直到其被抓都在参与。原审被告人曾**还辨认出曾**是其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的上线,邓**是其参与网络赌博的下线。
33、原审被告人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自2013年11月起,其通过曾**给的宏胜“六合彩”赌博网址、账号、密码进行网络赌博,信用额为3万元。开票约60期(每星期开码三期),赌资约30万元(每期约5000元),得回扣12000元(按赌民投注额的百分之四得回扣)。其跟曾**“六合彩”赌博结账用的是农业银行的账户,卡号是622xxxxx。2014年1月28日,其转账10000元给曾**农业银行卡号为622xxxxx的账户。因其于2013年10月份被公安查处过,故多数是通过手机跟曾**联系,赌民用电话、手机信息或直接当面说投注号码、生肖、或单双、大小及投注钱额,然后其在“六合彩”开码前将投注情况统计好通过电话、手机信息或网络报给曾**。有几次其用网吧的电脑通过曾**给的网址、账号、密码进入,在网上报给曾**,开码后其和曾**在电话中结算,钱额达到数仟元后见面结算。有“阿亦文”“敕下里”、“阿泉光”、缪锡中、缪会正、钟**、周贤**、李展亮、朱泉江、何**等人在其手中投注“六合彩”参与赌博。其无发展下线。从2013年11月份以来,其做小庄,接受赌民的投注大约有4万元。原审被告人缪**还辨认出曾**是其参与“六合彩”赌博的上线,缪锡中、张恩东是向其投注“六合彩”赌博的人。
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作如下综合评判:
原审被告人曾**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曾**收取赌博资金4094万元的证据不足,从有利于上诉人的刑事司法原则,现有的证据只能按已查证属实的曾**、曾**、曾**、缪**之间扣除正常借款后网银交易数额来对上诉人曾**定罪量刑。上诉人曾**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曾**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赃,缴纳罚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曾**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查,上诉人曾**在开设赌场期间,从其与曾**、曾**、曾**、缪**的网银往来账户反映,其共收取赌博资金3045690元,故其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其收取赌博资金为4094万元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曾**的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曾**上诉提出,80万元的赌资中有65万元左右是其自己参赌的赌资,只有15万元左右是下线向其投注的金额,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查,上诉人曾**在开设赌场期间接受曾**、罗**等人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网上投注赌博,共收取赌博投注款147015元,其上诉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原审被告人曾**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赌资数额不准确,并没有那么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查,上诉人曾**在开设赌场期间接受李桂、罗**、万艳飞、古丽红等人进行“六合彩”外围网上投注赌博,现有证据可认定其共收取赌博投注款50000元,故其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曾**、曾**、原审被告人曾**、缪**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中上诉人曾**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曾**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涉嫌犯掩饰犯罪所得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曾**、曾**、原审被告人曾**、缪**能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原判认定上诉人曾**、曾**、曾**收取下线赌博款的数额不准确,及上诉人曾**、曾**属情节严重不当,且上诉人曾**、曾**、曾**在二审期间能主动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上诉人曾**、曾**、曾**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上诉人曾**、曾**、曾**、原审被告人曾**、缪**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曾**、曾**、曾**收取赌博款的数额不准确及上诉人曾**、曾**属情节严重不当,应予纠正。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理由和依据充分,应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4)梅华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第四、五、六、七项及第一、二、三项中对被告人曾**、曾**、曾**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即:1、被告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800000元。(冻结上诉人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05xxxxx内的3660.24元;在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账号800xxxxx内的59266.3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200xxxxx内的69660.63元及随案移来的50000元共182587.25元折抵罚金,余款617412.75已缴交;)2、被告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150000元。(冻结上诉人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城镇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2xxxxx账户内的4750.56元和随案移来曾**被扣押的25000元共29750.56元折抵罚金,余款120249.44已缴交;)3、被告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150000元。(随案移来上诉人曾**被扣押的3426元折抵罚金,余款146574已缴交。)
二、撤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4)梅华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中对被告人曾**、曾**、曾**主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上诉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上诉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庆新
审判员  柯 彬
审判员  范宜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丘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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