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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68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68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23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勇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被告人肖利云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敏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被告人叶正云、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段祥群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被告人谭某甲、瞿某某、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何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11月16日先行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刑事部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清、代理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勇、肖利云、李敏、叶正云、钱某某、王某某、段祥群、瞿某某、谭某甲、王某甲及辩护人郭明庆、徐冬平、叶荣香、李继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已审理终结。为防止刑事案件审理的过分迟延,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理。

一审请求情况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自2014年8月18日始,被告人李敏、段祥群、王某某伙同曾某某、欧某某(后两人均另案处理)在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唐某某(另案处理)的诚信电脑科技店内开设捕鱼机赌场,每日支付唐300元场地费,赌场平均每日盈利约5000元。同年9月16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上述店铺抓获被告人李敏、段祥群、王某某和曾某某、唐某某,缴获捕鱼机1台等物品。次日,李敏等上述5人被刑事拘留并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羁押。经办民警黄某某(另案处理)到看守所提审李敏5人时,李敏5人要求黄某某帮忙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承诺给予好处费,黄某某表示同意。后黄某某给李敏5人提供被扣押的手机联系家属筹钱,并相继收取了李敏家属2万元、段祥群家属4万元、王某某家属3万元、曾某某家属2万元、唐某某家属8000元。同年10月16日,李敏5人被取保候审。

二、刘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何某某间有债务纠纷,后刘某某将债权转给被告人肖利云。2015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肖利云纠集刘某甲、何某甲(均另案处理)将何某某从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带至虎门镇博头社区悦华百货南侧废弃楼房1楼房间,后又纠集熊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该房间。期间,肖利云、熊某某殴打何某某,强迫何某某筹集44000元,经协商最少要给22000元。次日6时许,何某某的妻子任某某在博头村路口将22000元交给熊某某等人,后何某某被释放,肖利云、刘某某等人共分赃款。同月6日,熊某某、刘某甲、何某甲在肖利云的指使下再次来到何某某的士多店收取22000元余款时被抓。公安人员于同月8日在虎门太宝路的快捷酒店路段将刘某某抓获;于同年7月8日在虎门南栅维港茶餐厅将肖利云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破案后,未能起回涉案赃款。

三、2015年5月始,被告人肖利云、李敏商量在东莞市虎门镇金洲社区开设捕鱼机赌场。后肖利云、李敏经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租下了被告人钱某某承租的玛莎公寓901、902房。经协商,肖利云和李敏各占50%股份,被告人赵勇占李敏在该赌场股份的20%,获利后按比例分成。期间,李敏3人聘请被告人叶正云代为管理赌场,聘请被告人谭某甲、王某甲、瞿某某等人负责开门、上分。为吸引赌客前来赌博,肖利云、李敏、赵勇每日在赌场提供约10克毒品冰毒给赌客在901房免费吸食,并由叶正云统筹发放,由谭某甲、王某甲、瞿某某分发给赌客。钱某某得知李敏等人在该901房、902房开设赌场以及容留他人吸毒,仍继续将该二房出租给李敏等人。该赌场24小时经营,日均吸引赌客10-30人不等,日均获利约6000-10000元不等。同年6月8日2时许,公安人员对该公寓展开突击检查时,在该901、902房抓获赵勇等人,现场缴获捕鱼机1台、赌资5400元及吸毒工具一批。

四、2015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赵勇以借车为名向被害人赵某甲借用红色马自达小车(号牌为粤SXXXXX,价值140349元)。期间,赵勇私自配了该车钥匙。同年6月2日12时许,赵勇将该车停放在赵某甲居住的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南峰国际大厦停车场,将该车原配钥匙归还赵某甲,并告知赵某甲该车停放在该大厦停车场。赵勇离开赵某甲住处后便使用其私自配的车钥匙将该车盗走。同日13时许,赵某甲到该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辆不见,经查看监控发现是赵勇将车开走,赵某甲便致电赵勇询问,赵勇谎称不知该车去向。赵某甲多次要求赵勇归还车辆未果后报案至公安机关。同月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虎门金洲玛莎公寓抓获赵勇,现场缴获赵某甲上述被盗车辆。

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上述被害人何某某、赵某甲的陈述、何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勇结伙开设赌场,并长期在该赌场内容留他人吸毒,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利云结伙开设赌场,并长期在该赌场内容留他人吸毒,情节严重,又非法拘禁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敏结伙开设赌场,并长期在该赌场内容留他人吸毒,情节严重,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正云、钱某某为赌场提供便利条件,并长期在该赌场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段祥群结伙开设赌场,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瞿某某、王某甲无视国法,长期在赌场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敏、段祥群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赵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盗窃罪,涉案车辆是被害人自愿借给他的。其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勇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赵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是从犯;涉案赌场经营时间不长,查获当天仅有赌资540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赵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2.涉案赌场的场所并非赵勇租赁,毒品也并非赵勇提供,赵勇不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为赌客提供毒品吸食的经营模式在其入股前已经形成,其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3.赵勇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赵某甲车辆的故意,其私自配涉案车辆钥匙是为了偶尔偷开,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肖利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辩称非法拘禁作案时同案人并非他纠集,他也没有分钱。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利云自2015年5月开始开设赌场及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2.被告人肖利云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在三次向被害人索要债务过程中,肖只参与了一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所受损伤与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肖利云不应对被害人受轻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何某某长期欠债不还,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肖利云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李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2014年虎门镇大宁社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承认参与2015年在虎门镇玛莎公寓开设赌场,但称不知道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指控的行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提出是他检举受贿人黄某某。

被告人叶正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他不是赌场股东,也没有租赁场地,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只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钱某某承认涉案房屋是他出租,辩称他不知道房内有人开设赌场和吸毒,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钱某某没有开设赌场和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本案证人虽在证言中指证钱某某明知犯罪行为,但均未能辨认钱某某,无法证实所反映的房东就是钱某某;同案人谭某甲、瞿某某的推断性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依据;无其他客观证据证实涉案玛莎公寓901房有吸毒事实的存在,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均不足,指控的罪名均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参与时间短,涉案金额小,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的3万元是以“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名义交给受贿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段祥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辩称开设赌场的时间没有指控的那么长,涉案金额也没有那么多,行贿是对方主动向其索贿。

被告人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辩称他没有保管过毒品,其作案时间短,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自2014年9月初,被告人李敏、段祥群、王某某伙同曾某某、欧某某某(后两人均另案处理)在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唐某某(另案处理)的诚信电脑科技店内开设捕鱼机赌场,各占20%股份,每日支付唐300元场地费,该赌场每天盈利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同年9月16日,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北栅派出所查处上述捕鱼机赌场,当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李敏、段祥群、王某某和曾某某、唐某某,缴获捕鱼机1台等物品。次日,李敏等上述5人被刑事拘留并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羁押。经办民警黄某某(另案处理)到看守所提审李敏5人时,双方协商由黄帮忙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后黄某某给李敏5人提供被扣押的手机联系家属筹钱,并相继收取了李敏家属2万元、段祥群家属4万元、王某某家属3万元、曾某某家属2万元、唐某某家属8000元。同年10月16日,李敏等5人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14年9月16日22时许,他和老乡肖利云、熊某甲去到虎门镇大宁诚信电脑科技店门前,他听见店内好像有打牌的声音就按门铃,一名红衣女子开门,他们三人进入店内。肖利云和熊某甲坐到店内一张沙发上,他进里面房间见到一名男子在用捕鱼机赌钱,就拿了100元参与赌博,后被抓获。还称他在上述店铺内没有见到其他人,没有人收他的100元,他不知道店铺是何人经营、是否有人吸毒及看风,他没有吸毒。

辨认出肖利云、熊某甲,辨认出许某某就是上述和他一起参与捕鱼机赌博的男子。

(2)证人熊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他和肖利云、黄某甲到虎门镇大宁社区诚信科技电脑小店内玩,见到店内角落放着一台可供8人赌博的赌博机,但没有通电,也没人赌博。他不清楚店内是否有人赌博,也没有在店内吸毒。

熊某甲辨认出肖利云、黄某甲。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前一天,他去到虎门镇大宁社区诚信电脑科技店,见到有冰毒放在桌子上,就吸食了一点。次日晚,他和叶某甲到上述店铺找朋友郭某某,在店内见到三四名男子在围着捕鱼机赌博,他就将100元交给店主在捕鱼机上了20000分参与赌博,后被抓获。

辨认出叶某甲,辨认不出店主及其他参赌人员。

(4)证人叶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她和许某某去到案发小店,她在门口等,许某某进入一个房间不知做什么,她不知道小店的其他情况。

叶某甲辨认出许某某。

(5)证人肖利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他和熊某甲、黄某甲路过大宁圆通公司对面一出租屋时,见门打开,就进去看一下里面做什么,后他们坐在沙发上聊天,约2分钟后就有民警过来检查将他们带回派出所。房间里面有1台捕鱼机,但他和黄某甲、熊某甲都没有赌博,也没有留意是否有人赌博。

肖利云辨认出黄某甲、熊某甲。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他大儿子李敏因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后李敏打电话给他,称在看守所,交2万元派出所可以放人,叫他筹钱,前两天李敏的朋友小朱也对他说过这件事。后他的小儿子李某乙汇了1万元,他找小朱拿了1万元,共2万元于同年10月15日晚交给了黄某某。黄某某说把钱交上去了李敏就能出来。当时黄某某说李敏因吸毒要到大朗拘留所戒毒10天,让他10天后到大朗戒毒所接李敏。他还听李敏说当时李敏出来后黄某某还找李敏拿了1万元。

李某甲辨认出黄某某就是上述收了其2万元现金自称是派出所的男子;指认出其银行账户及2014年10月15日其账户转入10000元是李某乙转入的。

(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初,他接到堂哥王某某的电话,说因赌钱被抓,向他借3万元交保释金,准备好钱后就回拨打的电话,他答应了。次日,他就准备好3万元,联系上述电话后在北栅比佳美旅店附近将装有3万元的黄色信封给了一名陌生男子,该男子说王某某大概要半个月才能出来,然后就离开了。

(8)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是她丈夫。2014年9月的一天,和王某某一起打牌的朋友告诉她王某某因赌博被派出所抓了。王某某被抓半个月左右,王某乙到她住处找她借了1万元,当时王某乙没有说是做什么用的。2015年过年时,王某乙当着王某某的面还了1万元给她,并告诉他说借这1万元是用来给王某某办取保的。王某某说这些钱是给一个民警的,给了3万元,用来打点关系才保出来的。

(9)证人段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他堂哥段祥群因在虎门大宁搞捕鱼机被公安机关抓了,并在牛山看守所。在段祥群关了约1个月的前几天,段祥群打电话称在牛山看守所,有人愿意帮忙搞出去,要3万元,让他帮忙拿3万元给帮忙搞其出来的人。接着,他又接到段祥群的电话,称这个电话是办其案子警察的电话,让他准备好钱后就联系这个电话拿钱。之后他就听到一男子说下午会到虎门,让他准备钱。于是他就去银行取了3万元。当天17时许,他接到那名警察打来的电话,后在东方锦河酒店巷子里给了该警察3万元,该警察上了警车离开了。当时他同车的朋友还说这个警察这么大胆,开着警车去收钱。后来段祥群又打电话说其有前科,要再给1万才可以出来。由于他怕和警察打交道及对方又向他伸手要钱,于是他给了向某某1万元由向交给上述警察。他认为上述4万元是给该警察的好处费。

(10)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于2014年9月经办李敏等人开设赌场案期间,由于李敏等人的证据达不到逮捕条件,其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李敏2万元、曾某某2万元、段祥群4万元、王某某3万元、唐某某8000元作为帮忙办理取保候审的好处费,辩称当时取保候审是符合正常的法律程序。他还于2015年6月,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给李敏通风报信,助其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

黄某某辨认出李敏、段祥群、王某某,指认出其与李敏发送的短信。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圆通快递对面诚信科技店,在现场缴获捕鱼机1台、捕鱼机配件、吸毒工具一批。

(1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肖利云、黄某甲、熊某甲、许某某的尿液经检测,结果均呈冰毒类阳性。

(1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曾某某处扣押现金16000元、银行卡8张、身份证1张、黑色苹果手机1部、笔记本4本、凳子6张、捕鱼机1台。

(14)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2014年9月初的一天,他和李敏、王某某、段祥群、欧某某聊天时提出经营捕鱼机赌博,共同出资,平分盈利。后他联系卖家以8500元购买了1台捕鱼机摆放在虎门镇大宁圆通公司对面一老乡的出租屋内,每天给老乡300元(不包括水电、房租)。同月5日,赌档正式开业,他们还请了2名男子负责上分。先称赌场每天能营业额约有10000元,扣除开销能分2000元,他共获利约20000元(后称1万多元),获利都是平分的。后称他们股东每人分到13000元左右,他共获利约1万多元。他被缴获的16000元不是非法获利。他前后共给了提供场地的老乡4000元。每天一般有三五个人在玩捕鱼机。

曾某某辨认出王某某、段祥群、李敏、唐某某;辨认出肖利云是玩捕鱼机的男子,叶某甲就是一起被抓的女子;指认出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诚信电脑科技店就是其开设赌场捕鱼机的地点、指认出缴获的捕鱼机。

(15)同案人唐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2014年8月18日,他将位于虎门镇大宁社区浦江路大日化工厂对面的诚信科技电脑店转租给老乡阿海,每天300元租金,含水电费,他没有登记阿海的资料。次日他去收房租时才知道阿海在上述店铺内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他不清楚每天有多少人到店铺内赌博,也不清楚是否有人在店铺内吸毒,他没有参与赌博。曾某某也曾向他说过要租他的店铺,但他拒绝了,后来阿海就说要租了,他就租给了阿海。辩称他不是赌场股东或经营者,他没有开设赌场,只是收取店铺租金。

唐某某辨认出曾某某;辨认出李敏就是和其一起被抓的男子;指认出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诚信电脑科技店就是他租给阿海的店铺,该店铺内提供捕鱼机给人赌博。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曾某某、李敏、段祥群、王某某、唐某某的身份登记情况。

(17)说明材料,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19日,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博涌派出所出具说明称北栅派出所移交案件时发现涉案毒品、赌资16000元及曾某某等五人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均不知去向,均未移交。

(18)《虎门分局案件研究联系会议记录表》,证实2014年10月15日虎门公安分局会议讨论后决定对曾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段祥群、李敏取保候审,对吸毒行为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19)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6日对李敏、王某某、段祥群采取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三人取保候审保证金均为1000元。

(20)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6日23时30分许,接群众举报称在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圆通快递对面诚信科技电脑店内有人赌博,遂前往检查。在上述店铺内发现9男1女,其中6名男子正在1台捕鱼机上赌博。9名男子分别叫曾某某、段祥群、李敏、王某某、黄某甲、许某某、熊某甲、唐某某、肖利云,女子叫叶某甲,后将上述人员带回审查,现场查获捕鱼机1台、捕鱼机配件一箱、矿泉水瓶1个、锡纸1卷。2015年7月8日在东莞市虎门镇金洲市场对面一出租屋将李敏拘传回派出所;经侦查发现段祥群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戒毒,于2015年7月23日10时到上述戒毒所对段祥群执行逮捕,同年7月27日将段带回派出所审查;于2015年7月18日10时25分电话通知王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王于当日17时12分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21)被告人李敏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称他听老乡段祥群说在虎门镇大宁社区圆通物流公司对面一店铺有捕鱼机赌博,遂于2014年9月5日或6日、13日、16日分别到上述店铺参与捕鱼机赌博,两名男子负责上分,赌场老板是曾某某。辩称他不是上述赌场股东,不清楚段祥群是否赌场老板。他还见到一名叫“龙哥”的男子在上述店铺赌博。他被刑事拘留后北栅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先后到看守所提审他6次,黄称可以将他搞出去,还拿他的电话给他联系人筹钱,要他给3万元,他还价后谈好给2万元。他先后打电话给父亲李某甲、三弟李某乙和朋友小朱筹钱,后父亲给了黄某某2万元,黄某某将其中1000元作为保证金交了,他没有向一起被抓的人说可以通过黄某某办理取保。他还听说和他一起被取保候审的曾某某、段祥群、王某某、唐某某每人给了5万元,但他不清楚钱是否给了黄某某。他不清楚曾某某等人在北栅大宁开设赌场交纳保护费的具体情况,只知道曾某某和北栅派出所一个叫“华哥”的人单线联系。

李敏辨认出段祥群,王某某就是叫“龙哥”的男子;指认出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诚信电脑科技店就是上述他参赌的地方。

(22)被告人段祥群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在2014年的审讯笔录中供述,他于2004年9月14日、16日到虎门镇大宁社区圆通快递公司对面的诚信电脑科技店参与捕鱼机赌博,每次都还有另外两名男子参与赌博。他不清楚店主是何人,不清楚有无工作人员及有无人看风,不记得谁帮他换分的了。辩称他只是参与赌博,他不是赌场股东或经营者,没有出资购买赌博机,也没有介绍人到赌场赌博。

2015年审讯笔录中供述,2014年9月初,他和曾某某、李敏、王某某、欧某某(好像叫欧某某朱金)在虎门镇北栅大宁社区诚信电脑科技店利用捕鱼机开设赌场,各占二成,因曾称王某某和治保会还是派出所的人很熟,可以不让人查,就没有让王出资,只占干股。赌场24小时营业,捕鱼机有十个位置可供人赌博。先称每天有三四个客人参与赌博,他们股东也参与,盈利多的一天有三四千,少的有几百,也有亏钱的时候,他共获利约3万多元,其他股东也差不多。后称赌场平均每天接待约10个赌客,扣除开支后盈利约2100元,他共获利约4000元,五个股东共获利约3万元。平时曾某某身上都有冰毒,他们四个股东可以找曾拿冰毒吸,他不清楚其他赌客是否找曾某某拿冰毒吸,赌场没有免费提供冰毒给赌客吸,唐某某知道他们经常在店铺内吸食冰毒。赌场有唐某某、杨某某和一不记得名字男子共3名员工,主要负责收钱、上分,唐某某还是房东,每天租金300元。曾某某和李敏还向一名叫石头的男子购买冰毒后免费提供给参赌人员吸食(后又辩称没有提供冰毒)。赌场开了十几天,他们就被抓了,办案民警黄某某提出给钱可帮他出去并将他被扣手机交给他联系,后黄称要4万,他叫堂哥段某甲(通过老乡向某某)给了黄4万元,取保候审后他又在北栅派出所停车场给了黄某某1000元(黄称是保证金)。听曾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李敏说都是通过黄某某拿钱办取保,曾给了3.5万,唐给了3万,王给了5万,李给了多少不清楚。

段祥群辨认出王某某;辨认出许某某是在上述赌档参赌的男子,指认出上述赌档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圆通快递对面一店铺内(诚信电脑科技)及当时使用的捕鱼机。

(2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2014年审讯笔录中先供述,他于2014年9月16日23时30分许在虎门镇大宁社区成新电脑科技店内玩捕鱼机赌博时被查获,此前他还在该处2次参赌,最早是9月9日。赌场有管理员负责换分,不知道老板是谁。后供述他到涉案赌档开始是去赌博,输了钱之后赌档的股东曾某某、李敏、段祥群、“欧某某”于2014年9月初就给了他20%股份,是阿海叫他加入赌档的,阿海在赌档收钱和加分,不知阿海在赌场有无股份。他加入后获利6000元,于2014年9月初入股。赌场没有保护伞,也没有人看风,每天除几个股东参赌外,一般只有三四人在赌博。

2015年审讯笔录中供述,2014年9月初,曾某某叫他到大宁社区诚信电脑科技店玩捕鱼机赌博,后曾某某、李敏、段祥群、欧某某4个赌档股东叫他拉些人去赌,给他20%股份,他同意了。先称他入股两天后分得2600元,赌档每天除去开支约收益6500元,每天约有6名赌客,他不知道此前赌档经营了多久。后称每天盈利约6000元,不提供冰毒给赌客。赌档有唐某某、阿海和一不知名男子共3名工作人员。一般赌客都是奔着有免费冰毒吸才到赌档赌博,他们经营的也不例外,他知道是曾某某提供一些冰毒给赌客,由欧某某的手下阿海发给索要冰毒的赌客,发完了是欧某某通知曾某某再找冰毒到赌档派发。他见到过5名男子在赌档吸食冰毒,其中一名叫苦茶。他们被抓获后送牛山看守所时,李敏悄悄用家乡话告诉他们李认识承办的黄警官(经辨认为黄某某),可以花钱让黄某某把他们搞出去,暗示他们在看守所见到黄某某就花钱让黄某某帮忙把他们弄出去,当时曾某某他们应该也听到李敏说的这些话。黄某某提审他时称也可以花点钱帮忙取保出去,他问黄某某要多少钱,黄某某说要3万元,并说如果取保候审一年内没有犯事,会退钱,那些钱是用来疏通关系的,他就答应了。给了2万后黄说2万不够,一定要3万,于是他又用黄某某的电话打给王某乙让其再筹1万元。直到10月16日左右,黄某某过来给他办取保候审。黄某某没有说过他取保候审后还能把钱要回的话,他想着钱是用来搞关系取保的,没想过要回来,而且也不可能要回来。当时办取保时,公安从他扣押的1000多元中扣了1000元说是保证金。他不清楚唐某某是否赌场股东,如果给了钱还要追究他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责任,他就不愿意给钱。

王某某辨认出曾某某、段祥群、李敏是大宁赌档股东,许某某是参赌人员,辨认出黄某某。指认出大宁赌场位于虎门镇大宁社区圆通快递对面一店铺(诚信电脑科技)及当时使用的捕鱼机。

二、刘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何某某间有债务纠纷,后刘某某将债权转给被告人肖利云。2015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肖利云与刘某甲、何某甲(均另案处理)将何某某从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带至虎门镇博头社区悦华百货南侧废弃楼房1楼房间,后熊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该房间。期间,肖利云、熊某某殴打何某某,强迫何某某筹集44000元,经协商最少要给22000元。次日6时许,何某某的妻子任某某在博头村路口将22000元交给熊某某等人,后何某某被释放,肖利云、刘某某等人共分赃款。同月6日,熊某某、刘某甲、何某甲再次来到何某某的士多店收取22000元余款时被抓。公安人员于同月8日在虎门太宝路的快捷酒店路段将刘某某抓获;于同年7月8日在虎门南栅维港茶餐厅将肖利云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破案后,未能起回涉案赃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肖利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任某甲、曾某甲、叶某乙的证言,同案人刘某某、刘某甲、何某甲、熊某某的供述、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被告人肖利云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5年5月初,被告人肖利云、李敏商量在东莞市虎门镇金洲社区开设捕鱼机赌场。后肖利云、李敏经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租下了被告人钱某某承租的玛莎公寓901、902房。经协商,肖利云和李敏各占50%股份,后被告人赵勇入股并占20%股份,获利后按比例分成。期间,李敏3人聘请被告人叶正云代为管理赌场,聘请被告人谭某甲、王某甲、瞿某某等人负责开门、上分。为吸引赌客前来赌博,肖利云、李敏、赵勇每日在赌场提供共约5至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赌客在901房免费吸食,并由叶正云统筹发放,由谭某甲、王某甲、瞿某某分发给赌客。钱某某得知李敏等人在该901房、902房开设赌场,仍继续将该二房出租给李敏等人。该赌场24小时经营,日均吸引赌客10-30人不等,日均获利约6000-10000元不等。同年6月8日2时许,公安人员对该公寓展开突击检查时,在该901、902房抓获赵勇等人,现场缴获捕鱼机1台、赌资5400元及吸毒工具一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6月1日20时许,朋友小阳带他来到虎门玛莎公寓902房玩捕鱼机,敲门后一名男子开门让他们进去。100元可以上2万分,分数也可以换钱,可以让十个人同时进行赌博,当天他输了300元,是一男子给他上的分。同月5日16时许,他和小阳又到上述902房玩捕鱼机,当天他输了2800元,是一女子给他上的分。他输完后就在旁看小阳玩,给他上分的女子说旁边901房可以休息,他就让给他开门的男子打开901房。他进到901房后,看见猴子和一男子在茶几处吸食冰毒,他坐了一会觉得烟雾大就离开了。他几次见到猴子和一名年纪较大的男子在上述两个房间闲逛。他不清楚902房是何人租的,听说涉案赌场是苦茶和阿明开的,他见到二人会在交班时和老五(经辨认为叶正云)等人进入小房间分钱。赌客在901房吸毒不用钱,毒品是冰毒和麻古,应该是苦茶提供的。他见过赌客在901房吸完毒后会找叶正云拿毒品。叶正云、阿涛(经辨认为谭某甲)、阿丰(经辨认为王某甲)是工作人员,但他没有见过参赌人员向阿涛、阿丰拿毒品,猴子经常在那里玩。该赌场24小时不间断营业,多人玩时有7-8人在玩,少时3-4人,赌场一天盈利几千元。

何某甲辨认出叶正云是老五,王某甲是阿丰、谭某甲是阿涛。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中旬,他听说猴子(经辨认为赵勇)、阿明在虎门镇玛莎公寓901、902房利用捕鱼机供人赌博,同时可让10人赌博。他过去玩时,二人还叫他在那工作,他没答应。4月底,他再次去到上述房间时发现赌档开业了,他当天就在那里赌博,后平均两三天在那赌博一次,一般赌500元,约赌了20次,共输了约1.5万元。赌档开业时901房内就有毒品供赌客吸食,但他一直没吸,直到2015年6月5日至7日,他在901房吸食冰毒3次。赵勇、阿明、马大海是赌场股东,赵勇和阿明轮流看场子,马大海一般凌晨3点左右到赌档查看情况,三人都自称是赌档老板。阿明收到赌资后以输钱的形式给马大海5成,是做给赌客看,不想让人知道马大海是赌场股东,剩下的钱阿明分下去给员工与赵勇,赵勇拿多少钱由阿明决定。赌场的免费冰毒是阿明提供的,阿明会将冰毒放一点在901房的茶几上供赌客吸食,阿明不在时将毒品交给叶正云放在茶几上,他不清楚一晚有多少冰毒提供。叶正云是赌场管事,股东不在时由叶做主。赌场有两名男子轮流在1楼开门,另外一名男子专门负责开901、902房门,还有两名男子负责上分,赌场没有借贷、放债情况,不清楚有无人看风。6月7日晚和他一起被抓的人大部分都在901房吸食过冰毒。玛莎公寓901房、902房都是两房一厅一卫结构,冰毒放在901房客厅茶几上,捕鱼机放在902房一房间内。是赵勇和阿明告诉他901房有冰毒吸食的,他在玛莎公寓901房吸过5次毒,具体日期忘了,毒品有时在捕鱼机上,他和阿明、苦茶、叶正云、马大海及在901房上班的部分工作人员一起吸过毒。赌博他去过两次,赌场刚开始时捕鱼机放在901房,在901房开始赌场约2个月后搬到902房。他经常见到一名年约30岁的女子到901房卖麻古给苦茶,他不知冰毒来源。阿明、苦茶、叶正云及赌档的工作人员提供冰毒,他看见过阿明、苦茶、叶正云三人提供毒品给在901房吸食的人员,还见过赌客向工作人员要毒品,工作人员就和叶正云拿毒品给他们。马大海承租901、902房,一开始房东不肯租给阿明、苦茶他们开鱼档,马大海打招呼后就同意租给他们了,他没亲眼看到,是自己猜测的,因为马大海住玛莎公寓802房,是房东主要客源。

赌档的股东是阿明、苦茶、马大海,他不知道赵勇是不是。他见过马大海上902房和阿明、苦茶玩捕鱼机,每次都赢钱,5000元至20000元,实际上马大海是来分钱的,他是听赌档的工作人员说的。该赌档24小时营业。

玛莎公寓房东知道该901房、902房有吸毒、赌博的情况,他们吸毒、赌博时房东都有见过,隔两三天房东会到两个房间洗被单什么的,基本每天都会到9楼搞卫生,偶尔到房内搞卫生,房东如果进去搞卫生时吸毒或者赌博房门没关,他就看得见。房东看见他们吸毒、赌博,不会制止他们,只会跟他们说不要太张扬。房东最少有十次看见他们吸毒、赌博。

罗某某辨认出赵勇是他所称的猴子,叶正云是老五,李某某是新到的工作人员,王某甲是负责开901、902房门的工作人员,瞿某某是负责一楼开门的,李某甲、谭某甲是负责上分的,赵勇、何某甲、叶正云、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米某某、瞿某某、谭某乙、谭某甲都曾在901房吸毒,何某甲、王某丙、米某某在902房赌博。

(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于2015年5月20日左右从阿明处得知玛莎公寓901房、902房可以赌博、吸毒,她去了四五次,每次带几千元,共输了约3万元。苦茶、阿明、猴子(经辨认为赵勇)是该赌场的股东,他们三人说自己是老板,赌客也说三人是老板,且每天9时三人会在放捕鱼机的房间结账,结完帐赌客才能继续赌。阿明、苦茶每天要给4000元给海哥,她亲眼见过几次,听阿明说那是片费(不清楚具体含义)。海哥年约50岁,虎门本地人,身高约1米65,身材较胖,平头。赌档每天免费提供毒品冰毒和麻古放在捕鱼机上,后因有人将毒品拿走就改为由人保管,放在901房客厅的茶几上,谁想吸就找工作人员拿,每天约提供10克毒品,苦茶、阿明、叶正云及另一名男子随身携带毒品并提供给赌客吸食,她听说毒品是苦茶联系一名叫菲菲的女子购买的。901房和902房是对着的,一个房间放捕鱼机,另外一个房间提供毒品给人吸食,不记得具体是哪个。捕鱼机可供10人玩,她在玩捕鱼机时见到有人吸食冰毒,她才过去吸食的,在房内吸食冰毒不需给钱,她不清楚毒品来源及何人租赁902房。赌档晚上是一名男子负责上分,白天是一名女子负责,上分的人负责收钱。赌档没有人放贷,她不清楚是否有人看风。她每次去赌档,叶正云都在,叶一般坐在房间看电视,经常问赌客是否买吃喝的,还打扫房间卫生。2015年6月6日2时许,她到虎门镇金洲玛莎公寓901房玩捕鱼机,期间到902房吸了两口冰毒。和她一起被抓的人,她不清楚其中多少人参与赌博,只见到过其中两三人也在场吸食冰毒。

玛莎公寓房东应该知道901、902房赌博及吸毒的事,他们在赌博、吸毒时房东经常进入房间打扫卫生、修马桶、洗床单,房间门都是打开着的,而且他们赌博时声音很大,房东肯定会注意到。房东一般都在客厅或洗手间,没有进过房间。

夏某某辨认出叶正云就是她所称叫老五的男子,负责管理和发放毒品;李某甲、谭某甲是负责上分的;何某甲是经常到该赌档赌博的,瞿某某、王某甲是负责开门的,赵勇是老板猴子。

(4)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2015年5月底开始,他4次陪女朋友夏某某到玛莎公寓902房利用捕鱼机赌博,他没有参与赌博,但在901房吸食冰毒2次,都不用给钱。每次他都看到有约7至15人在902房玩赌博机,901房客厅的茶几上放有冰毒供赌客吸食。平时是老虎(经辨认为叶正云)在管理该赌场(赌场若发生问题,由叶正云出面处理),还有几人不知道是不是工作人员,但他看见叶正云安排他们工作,他每次去都见到叶正云。901房的冰毒若吸完了,工作人员会主动加或有人会找他们要,他有看到工作人员提供冰毒。案发当天,他和夏某某一起在901房吸食冰毒,他还见过几个人也在该房吸食冰毒。

王某丙辨认出叶正云就是他所称叫老虎的男子,王某甲、李某甲是赌场工作人员,何某甲、赵勇经常在902房赌博,罗某某、谭某甲在901房吸毒。

(5)证人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经常去虎门镇金洲玛莎公寓901、902的赌档,有十几次。该赌档有四个老板,分别是马大海(经辨认为谭某某)、苦茶、阿明、猴子(经辨认为赵勇),谭某某占约60%股份,苦茶、阿明、猴子三人共占30%,苦茶、阿明、赵勇他们都说过是老板,赌档的人都知道。赌场工作人员都称呼谭某某为海哥,2015年5月的某天,有赌客在赌档争吵,谭某某过去叫赌客不要吵,还称赌档是其所有。上述赌档提供冰毒和麻古给赌客吸食,谭某某也肯定知道,因谭每晚都到赌档结账,他们吸毒时谭在场,也见到过他们找赌档工作人员要毒品,但不会说什么。他不清楚谭某某是否联系人拿毒品到赌档,他没有见过谭将毒品放在赌档或交给赌档工作人员,没有见过谭某某在赌档吸毒,也没有听到过谭某某和赌场股东或工作人员谈论过毒品。谭某某是虎门本地人,年约50岁,专门做赌档,在虎门很多赌档都是拿干股的,负责打通关系及通报信息。谭某某每天会去赌档结账,他见过苦茶、阿明给了约8000元给马大海。赌档老五(经辨认为叶正云)的地位比一般工作人员要高,一般老板不在时,由叶说了算,叶名义上不占股份,但分钱时,也像小股东那样分钱。他有一次见过他们分钱,四个老板分钱后再折算开支及工作人员工资,最终剩下的都归叶正云。赌档里其它工作人员约有五个,基本工资是三百,但这些人都是每个老板安插在赌档里的人,带着老板吩咐在赌档里监控赌档。瞿某某负责赌场上分及分派毒品给赌客,是阿明手下;李某甲是在赌档上分,被抓那晚才出现的;谭某甲负责上分和派发毒品,他5月第一次去该赌档时,谭派发冰毒给他免费吸食,是苦茶的人;他每次去赌档王某甲都坐在902房门口的门铃处,应该负责开门,不敢肯定他有无派发毒品。上述赌档最早是2014年12月开始经营的,赵勇、阿明在虎门社岗那边开,后赵勇被踢走了就找阿明麻烦,阿明找到谭某某,并于2015年2月把赌档搬到虎门金洲玛莎公寓,最后阿明、苦茶、谭某某再次把赵勇拉进来,开始是在901房,后来警察检查,搬到公寓旁的一个小山头。在山头经营了约20天,又搬回玛莎公寓902房,之前的901房用来给赌客吸毒用。在山头那段时间,他去的最多,他朋友周某甲经常去玩,每晚输一万多元,输光叫他送钱去,他每次去顺便就在赌档吸点冰毒。捕鱼机有10个位置供人赌博,24小时营业,平均每日出入赌档赌博的人约有30人,这些人基本都会在赌场吸毒,还有些人专门去赌档免费吸毒。

赌档的冰毒是给普通赌客吸的,麻古是给有钱赌客吸的。毒品一般是苦茶或阿明打电话叫人送到赌档,大部分毒品由苦茶、阿明、叶正云保管,他们会分一些给瞿某某和谭某甲,由二人发放给参赌人员吸食,参赌人员也可以直接找苦茶、阿明、叶正云要。吸完了,苦茶、阿明再打电话叫人送货。一般每晚提供给赌客约10克冰毒、麻古约5颗。赌档的冰毒是叫“菲菲”的女子提供,苦茶打电话叫菲菲送过去的,苦茶就把毒品交给叶正云保管,叶每天把10克冰毒分散给瞿某某和谭某甲,还有一个叫阿伟的男子负责派发冰毒给赌客吸食。这种派毒方式已经有3、4个月了。他在赌档吸过约8次冰毒,每次一起吸毒的人数约8至20人不等。赌档经营这么久已经从一个捕鱼机赌档变成吸贩毒品的窝点,吸毒人员身上现金赌完可以用毒品向工作人员换分捕鱼。2015年5月某日,他在山头赌档见过出现最多一次约100克,是一赌客欠赌档钱,拿100克冰毒来抵钱。当时是苦茶收的,收了之后几个老板吸之外,又流通给赌档的赌客吸。

玛莎公寓901、902房及山头上的房间应该是阿明租的,2015年5月的一天,他到虎门金洲社区皖逸华庭公寓找谭某某,当时阿明也在房间,玛莎公寓房东后来也去了。他见到阿明叫其老婆拿了约5000元给房东。赌档的捕鱼机应该是阿明买的,他听阿明说有渠道买捕鱼机。吸毒工具由工作人员制作,包括瞿某某、谭某甲、阿伟都有制作水壶供人吸毒。

玛莎公寓的房东肯定知道901、902房吸毒、赌博的情况,他们在房间吸毒、赌博时,房东有几次在房间进进出出,他见过房东送矿泉水到房间。

米某某辨认出赵勇是就是其所称的猴子、叶正云外号老五,谭某某就是他上述所称的马大海,瞿某某、叶正云、谭某甲在赌档上分及派发冰毒给赌客吸食,李某甲负责上分,王某甲负责给902开门。

(6)证人谭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他在被抓前10天左右听说玛莎公寓901房是吸毒的场所,902房是赌博捕鱼机的场所,他经常去那里,很少赌博,有在那里吸食免费的毒品。老五(经辨认为叶正云)是赌场负责人,阿丰(经辨认为王某甲)是负责开902房的,阿涛(经辨认为谭某甲)是负责上分的,阿健(经辨认为李某甲)也是工作人员之一,阿海(经辨认为瞿某某)在一楼开玻璃门的。他听说该场所是阿明开的,阿明的老板是海哥。毒品是赌场免费提供给赌客吸食的,具体何人放在901房他不清楚。他见过叶正云打电话叫一女子送了5或10个毒品到赌场(不知是冰毒还是麻古)。阿燕、小刚、猴子经常在那赌博,且他们都有吸毒。阿刚于2015年6月6月晚在902房赌博且在901房吸毒。6月7日2时许他到902房玩,后到对面901房吸毒。他不清楚玛莎公寓901房、902房是何人租住,以前听人说过那里有人吸毒,不清楚毒品来源,当天也没有留意是否有其他人吸食毒品。

谭某乙辨认出叶正云是其所称的老五,何某甲是阿刚,王某甲是阿丰,赵勇是猴子,瞿某某是阿海,李某甲是阿健,谭某甲是阿涛。

(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他到玛莎公寓9楼送钱给朋友米某某,刚出电梯就被公安人员盘查,此前他没有去过该公寓9楼,不清楚米某某是否在玛莎公寓9楼吸毒或赌博。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6月4日晚到玛莎公寓902房玩捕鱼机,输了300元。次日下午,他又到该902房玩捕鱼机,输了700元。7日23时许,他一去到902房就被抓。他不知道玛莎公寓901房、902房是何人租赁、管理,他赌博的时候有三四人给他上过分,其中一名男子被抓。902房的捕鱼机放在一间小房间内,可同时供10人赌博;901房的小房间有一张茶几,他在茶几处吸食过冰毒。

(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于2015年6月7日晚到虎门镇玛莎公寓902房找朋友小雨,见到有六七人在房内玩游戏,后民警查房时将她带回审查。她没有去过上述公寓901房。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金洲社区玛莎公寓901、902房,在901房现场茶几(处于901套房内一小房间内)上提取吸毒工具1批,在902房缴获捕鱼机1台。

(11)扣押清单,证实从赵勇处扣押捕鱼机1台、马自达小轿车1辆;从李某甲处扣押现金5400元;从现场扣押插有吸管的矿泉水瓶3个、插有吸管的玻璃瓶1个、锡纸4根。

(1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瞿某某、谭某甲、叶正云、王某甲、赵勇、夏某某、王某丙、谭某乙、李某某、吴某某、米某某、罗某某、何某甲、谭某某的尿液对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13)租赁合同

①902房(2015年5月13日签订,谭某某辩护人提交):谭某某向钱某某租赁玛莎公寓902房,自2015年5月13日至同年11月12日。(该租赁合同当庭为钱某某、谭某某承认)。

②902房(2015年6月6日签订,公诉机关提供):吴某甲向钱某某租赁玛莎公寓902房,自2015年6月6日至同年12月5日。

③901房(2015年5月1日签订,公诉机关提供):农某某向钱某某租赁玛莎公寓901房,自2015年5月1日至同年10月30日。

(14)说明材料一,2015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出具,证实现场提取的吸毒工具瓶子、吸管等未能作毒品残留鉴定。

(15)说明材料二,2015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出具,证实未能找到何某甲、罗某某、夏某某、谭某乙重新制作笔录。

(16)到案经过,证实于2015年6月8日0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虎门镇金洲社区玛莎公寓902房有人利用捕鱼机赌博,且该赌博场所提供毒品给参赌人员在901房免费吸食。接报后,该所派员前往查处,在上述公寓902房抓获李某丙、何某甲、夏某某、周某某,缴获捕鱼机1台,赌资5400元;在901房抓获瞿某某、叶正云、谭某甲、罗某某、米某某,缴获吸毒工具瓶子、吸管、锡纸;在公寓4楼抓获赵勇;在公寓1楼抓获王某甲、谭某乙;在公寓9楼电梯口抓获李某某、吴某某、王某丙。同日2时30分许,将上述15人带回派出所审查。同年7月8日,在虎门镇南栅社区维港茶餐厅抓获肖利云;在虎门镇金洲市场对面一出租屋抓获赵勇;在玛莎公寓1楼抓获钱某某。同年7月20日,在虎门镇东风社区东北新村百花园公寓901房抓获谭某某。

(17)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他于2015年6月7日12时许去到虎门镇玛莎公寓902房间上班,负责给玩捕鱼机的人上分,是一名约40岁男子(经辨认为叶正云)叫他去上班的。叶正云给了2000元让他做本金,如果赌客来,他就收他们现金,然后到捕鱼机那里上分,每元200分。公安民警还从他身上扣押了3400元的上分钱。他每天工资200元,是第一天上班,他没有到过901房,不清楚捕鱼机是何人经营。他不清楚涉案赌场的房东是谁,他在902房没有见过吸毒工具,也没见过有人吸毒。901房他没去过,不清楚有无人在该房内吸毒。他没有听说过一个叫海哥的男子。

李某甲辨认出叶正云是叫他去赌场负责上分的男子。

(18)同案人谭某某的供述、辩解,供述他在虎门镇金洲社区玛莎公寓802房租住过,在2015年5月某天听到楼上有吵闹声,上去发现该公寓902房有赌档,后也经常去赌博,和阿明、苦茶一起打过捕鱼机和纸牌,他不知道房内的捕鱼机是谁的,不清楚阿明和苦茶是做什么的,他没有在房内见过吸毒工具或他人吸毒。阿明赌博时欠他23000元,每天固定还他3000至4000元,共还了4天。他不知道玛莎公寓901房、902房是何人租的,他没有租过该两房,也没有找人用他们的身份证去租。他没有在902房吸毒也并不吸毒,不能解释为何尿检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他没有开设赌场。李敏等人平时称呼他为海哥。辩称他没有为上述赌场提供保护,没有实施过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19)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他于2015年5月底到虎门镇玛莎公寓902房参与捕鱼机赌博,不知该处是何人及何时开始经营,他也没有见过房东。后他于6月3日始上班,负责开门,每天工资200元。是李敏叫他到赌场上班并发工资给他,李敏偶尔在赌场呆一下就离开了,也去过摆放游戏机的卧室里。他每次上班有六七人去赌博,前三天他共拿了600元工资,902房还有一名男子(经辨认为瞿某某)负责开门和他轮班,两名女子负责上分。901房是供在902房赌博的人休息的,他不知道901房茶几上的毒品是何人提供,他上班期间没有见过赌场里的人员到901房。叶正云是赌场工作人员,不知具体做什么,曾发过一次工资给他,经常在902的大厅看电视,偶尔会到摆放游戏机的卧室里。他没有见过赌场工作人员和老板结账,也不知道赌场还有无其他工作人员。他到过901房一次,见毒品放在茶几上,就自己吸食了,没有见过其他人吸食,也不清楚赌场有无提供毒品给他人吸食。辩称他没有发放过毒品给赌客。他对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不知情。

王某甲辨认出叶正云就是其所称的老五,瞿某某是负责开门的不知姓名的男子;指认出玛莎公寓902房是开设赌场的地点,901房是容留赌客吸毒的地点,指认出捕鱼机。

(20)被告人赵勇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他估计玛莎公寓901房、902房是肖利云、李敏租的,但具体时间不清楚,租下后还空置了一段时间,2015年6月1日或2日晚12时许,肖、李二人将从网上买的捕鱼机放进902房赌博,二人平分股份。他不清楚虎门金洲玛莎公寓902房的赌场是何时开设的,他先是参与赌博,输了钱后,6月才入股,李敏让了盈利的10%给他,肖利云占50%,李敏占40%,他共获利5000元至6000元,后又称只获利约2000元。王某甲、瞿某某、谭某甲是赌场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上分,由李敏叫来的叶正云安排工作。赌场一天盈利最多的时候有1万元左右,没人玩的时候就要亏几千元(后称平均每天盈利约6000元),因为肖利云、李敏每天都要交几千元(他见过是一叠100元的,具体多少不清楚)保护费给谭某某(他称为马大海),在9楼或8楼给(有时早上给,有时晚上),谭某某住在公寓802房。

公寓901房是赌场免费提供毒品给赌客吸毒的地方,为了让赌客更加投入地去赌博,据他所知毒品一般由肖利云提供,肖打电话给一名叫菲菲的女子拿毒品。每天约有10人到他们在玛莎公寓经营的赌档赌博,共同吸食毒品的人比参赌的人还多。赌档开始经营时,肖利云等人将毒品放在捕鱼机上供赌客吸食,后经常发现毒品不见了,就将毒品放到901房,由肖利云、王某甲、谭某甲三人保管毒品并派发给赌客。赌档提供冰毒和麻古两种毒品,没有限量。后辩称他不清楚901房的用途,只是见到过赌客和赌场的工作人员在该房内吸毒,不清楚赌场是否提供冰毒给人吸食,他只是开设赌场,但没有容留他人吸毒。他不清楚房东是否知道他们开设赌场、吸毒,他没有见过房东到房间。

赵勇辨认出谭某某就是他所称的马大海,肖利云就是苦茶,李敏就是阿明,王某甲、叶正云、瞿某某、谭某甲、李某甲是赌场工作人员,其中王某甲、谭某甲在赌场里提供毒品给赌客吸食;指认出玛莎公寓902房就是其开设赌场的地点,901房是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指认出捕鱼机。

(21)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他于2015年5月24日经阿三介绍到虎门镇金莎公寓902房的捕鱼机赌档里负责开关门,有时也会帮赌客在捕鱼机里上分,一天能收2000元的上分钱。一开始他去上班是在玛莎公寓附近一小山头上的小屋里,没几天才搬到902房。他共在该赌档工作了12天,每天工资200元,共获得2400元。他不清楚山上的小房子和玛莎公寓的901房、902房是谁租的。

赌档是利用捕鱼机赌博,24小时营业,分早班和晚班,他负责晚班。每天有客人约十多人,每天盈利约6000元。赌档里的有三个老板,分别是苦茶、阿明、猴子(经辨认为赵勇),三人都给过他工资。叶正云充当管理者的角色,三个老板基本不在赌档里,一般赌档的事情都由叶正云处理,重大的事情叶正云向三个老板汇报。赌档还有王某甲、瞿某某和李某甲,这三个人和他差不多也是给客人上分和给客人开关门。捕鱼机分10个座位,每个座位通过加分扣分来以分换钱,以100元换2万分,一般赌客能输个几百上千,他看到最多输3000多元。

赌档还会免费提供冰毒、麻古给赌客在901房吸食,目的为吸引更多人参赌,毒品都是苦茶、阿明、赵勇三个老板买回来的。每天老板都会把约5克冰毒、10颗麻古放在叶正云那里。一开始,他看到叶正云把2克左右冰毒用烟灰缸盛着,随意放在捕鱼机上给赌客吸,吸完后,赌客再找叶正云拿。搬到902房后,三个老板又租了901房,这个房间是专门提供客人吸毒的。他和王某甲都能接触到毒品。叶正云不在赌档或睡觉时,白天会把约2克冰毒放在王某甲身上,晚上放在他身上,由王某甲和他给赌客。麻古不会给他和王某甲,因为老板交代麻古是给赌得较大的客人吃的,赌的小的最多给他们冰毒吸食。他共负责过三次的冰毒派发,总共派给约八名赌客,共重约1克的冰毒。另外他也有三次看到叶正云拿2克冰毒放在与他同班的瞿某某身上,在赌档里派发给吸毒人员。房东经常到902房,看见赌博机,应该知道是赌场。房东也应该知道901房有人吸毒,房间经常有吸毒工具放在桌面上。

谭某甲辨认出叶正云就是其所称的老五,王某甲就是阿丰,瞿某某就是阿海,李某甲就是在赌场中工作的不知名的男子,辨认出赵勇就是外号叫猴子的赌场老板;指认出玛莎公寓902房是开设赌场的地点,901房是容留赌客吸毒的地点,指认出捕鱼机。

(22)被告人叶正云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他是虎门镇金洲社区玛莎公寓902房捕鱼机赌档的工作人员,2015年5月11日(后称19日)到赌档上班,主要管理赌场员工,有时也结算收支,每天工资200元,但不清楚赌场是何时开设的,是李敏叫他去上班的。肖利云、李敏、赵勇是赌档老板,每天9时许在房间内结数、分钱;赌档工作人员谭某甲负责上分和提供毒品给赌客,瞿某某、王某甲负责开门,李某甲、可乐、乐乐负责上分,阿三负责上分和提供毒品给赌客。他听说肖利云、李敏、赵勇说每天要交4000元给谭某某(海哥)作为保护费。谭某某每天到赌场向肖利云、李敏、赵勇3个老板收取4000元,肖利云还说谭某某是虎门本地人,在虎门很有势力,住公寓802房,还称天天的营业额都不够给谭某某。赌场24小时营业,平均每日盈利约6000元,捕鱼机有10个位置供人赌博,每天有十多人参赌,6月4日换了1台新的捕鱼机。

901房也是肖利云等人租下供赌客休息和吸毒的,以吸引更多人参赌,毒品应该是3个老板共同提供,由肖利云管理和联系卖家,每天提供冰毒、麻古共5至10克。平均每天有约10人到赌档,有的去赌博,有人去免费吸毒。开始毒品放在捕鱼机上,很快消耗掉,肖利云就将毒品收起来交给谭某甲、王某甲管理、发放,一般二人身上都会藏着约2克冰毒、麻古,发完后再找肖利云要。他也会保管部分毒品,后交给谭某甲、王某甲分发或他自己放在901房客厅茶几上,肖利云曾两次告诉他毒品放在什么地方,叫他告诉谭某甲等人,被抓当天肖利云还叫他拿毒品给赌客。赌场被查当天肖利云给了他1小包冰毒(重约2克),他就放到901房客厅茶几上供赌客吸食。2015年5月27日和6月3日,他均见到菲菲送毒品到902房给肖利云,两次都是5克冰毒和10颗麻古。房东有时会到902房,但当时门都是关上的,房东没有进过赌博和吸毒的房间,他不确定公寓老板是否清楚他们赌博、吸毒的事情。

叶正云辨认出谭某某、肖利云、李敏、谭某甲、王某甲、李某丙、瞿某某是赌场工作人员。指认出涉案赌场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金洲社区玛莎公寓901房、902房。

(23)被告人肖利云(苦茶)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他自2015年5月开始住在玛莎公寓501房,是李敏告知他公寓901房、902房开了鱼档(捕鱼机赌档),叫他上去玩,赌场是李敏约在6月1日开设的。他于2015年6月1日左右到上述房间参与捕鱼机赌博,共输了约13000元,李敏见他输了很多钱,就给回他5000元作为补偿。因他拉客人去赌博,李敏每次都给他钱。他见到李敏安排赌场工作人员阿海(瞿某某)、阿丰(王某甲)工作即为参赌人员上分,李敏应该是赌场老板。一名叫海哥的男子住在玛莎公寓802房,他偶尔会到802房和海哥打牌。别人称呼他为“苦茶”。辩称他不是赌场股东,也没有安排毒品,在被抓后才知道赌场提供毒品,他没有见到赌场提供毒品给赌客吸食。

肖利云辨认出谭某甲、王某甲、瞿某某分别是他在赌场见过的叫阿涛、阿丰、阿海的男子;赵勇、李敏是在赌场参与赌博的分别叫猴子、阿明的男子;李某甲、叶正云是在赌场上分的男子,其中叶正云他称之为老五;钱某某是玛莎公寓房东;指认出玛莎公寓901房、902房是李敏开设赌场的地方。

(24)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他是虎门镇金洲社区玛莎公寓902房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在一楼开门和扫地,工资每天200元,工作了约10天。赌场是肖利云、李敏开设的,902房是赌博捕鱼机场所,901房是吸毒场所。叶正云是赌场负责人,王某甲、谭某甲在赌场负责开门和上分,李某甲是刚去的赌场工作人员。赌场每天二班,早上9点和晚上9点交班,交班后肖利云、李敏和叶正云会到901房结账,结账时其他人不能进去,听说每个班一般会有约4000元收入。一般有5至6人在赌场赌博,流动性较大。谭某某几乎每天都到902房,不参与赌博捕鱼机,但经常和肖利云、李敏在901房打扑克。赌场24小时经营,免费提供毒品给参赌人员吸食,还免费提供烟、水。每天总共有10人左右在赌场,其中几人不赌博,专门吸食赌档免费提供的毒品及蹭吃蹭喝。他在赌场工作,后于2015年6月2日住到玛莎公寓901房一房间,一般敲门进去,有时找叶正云拿房门钥匙。902房有个房间是叶正云住,钥匙也是叶拿着。

赌场每天免费提供毒品共约5克。毒品是肖利云提供,最早放在捕鱼机上任人吸食,后因消耗大就交给赌场部分工作人员保管,然后再分发给赌客。他知道肖利云、叶正云、谭某甲、王某甲4人保管毒品,毒品一般由肖利云、叶正云提供,二人不在时由王某甲、谭某甲提供(次数较少)。他一般不保管毒品,有时赌客向他要,他就找肖利云或叶正云,二人会交给他一包透明胶袋包装的冰毒(约重2克),他再放到捕鱼机上给赌客吸食,总共约做了4次,共8克,约8人吸食。有次赌场没有毒品了,他听见肖利云打电话叫给一名叫菲菲的女子称东西没有了,不久就有一名女子找到肖,女子走后肖就拿出毒品给人吸食。用得较久的吸毒工具扔到客厅垃圾桶,房东有时捡水瓶时会顺便清理,有时他用胶袋装好后扔到楼下垃圾堆,他不清楚房东是否知道有人吸毒。房东也应该知道901房有人吸毒,因为房间经常有吸毒工具放在桌面上。公寓房东有时会到901房用洗衣机洗衣服,也经常到902房捡矿泉水瓶,应该见到有人在赌博,而且期间他们将换下的一部赌博机(盖了一块布)放在902房两三天才搬走,房东也应该看得见,将新的捕鱼机搬上楼时房东也在一楼。

瞿某某辨认出肖利云、李敏是赌场老板,叶正云、王某甲、谭某甲、李某甲是赌场工作人员,赵勇就是其所称否认猴子;王某丙、何某甲是经常到赌场赌博的男子,谭某某就是他所称的海哥。指认出涉案赌场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金洲社区玛莎公寓901房、902房及缴获的捕鱼机。

(25)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他于2012年5月开始承包管理虎门镇玛莎公寓,业主是谭某丙,谭不参与公寓管理,公寓就他一个工作人员,他没有登记来访人信息。2015年4月底一日,谭某某(他成为海哥)到玛莎公寓前台找他要租房,看房后约定租下901房,租金1600元。次日下午,一男子拿一张身份证到前台称是谭某某的朋友,给了他3400元(包括押金、租金),他给了该男子钥匙。一两天后,四名男子搬一台外面用布包着长方形物体准备进电梯,他走上去问,其中一男子说是一台机器搬到901房,他称不能乘坐电梯,别把电梯搞坏了,对方没有理会。他打电话给谭某某,谭称是一台机器而已。一开始901房来的人不多,到5月时,谭某某又说要租902房,办理房租手续是另一名陌生男子,因902是日租,后面都是来来去去几名男子交租。谭某某没有明确提到901房、902房就是经营捕鱼机赌档。901房、902房为月租房,房租分别为1500元(后称1600元)、1700元(后称1800元),都有签订《租赁合同》,但902房租客说先住几天,就按150元每天支付租金,谭某某租下后称转租给朋友。上述两个房间房每天白天约12名男子出入,晚上人会多点。一开始9楼的人有时会安排一名男子到一楼大堂呆着,有时凌晨2、3时,该男子会说:“老板,你去睡觉,我帮你看。”案发后,他怕被报复而将监控删除。捕鱼机被查后的某天,谭某某来玛莎公寓找他,很凶地说:“如果警察来找你,你不要提到我啊。”后再也没联系。玛莎公寓租房产生的垃圾由房客自行处理。辩称发现赌博后叫人搬走,但他们不搬,他不知道有人在901房吸毒,平时晚上9楼也不会有人帮着看门。

钱某某辨认出他在902号房见过谭某甲,谭某甲有交过一次902的房租;在玛莎公寓见过赵勇、瞿某某、肖利云;在902房见过赵勇、李敏;谭某某就是其所称的海哥;指认出玛莎公寓及摆放在902房的捕鱼机。

(26)被告人李敏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他的绰号叫“阿明”。先称2015年3月左右,他和肖利云听说虎门镇金洲社区的谭某某势力很大,有谭罩着在其地盘开捕鱼机赌档会比较安全,遂找到谭某某说要在金洲开赌档,谭指了指玛莎公寓901房说就在那里开。过了三天左右,他们就在901房开设赌档了,通过几个贩毒人员向外宣传,他和肖利云各占5成,赌场每天要给谭2000多元保护费。谭某某还称其先给房东三天房费,每天150元,之后房费由他们给。期间,谭某某说公安查得严,叫他们换个地方,赌档就转到玛莎公寓附近山头的工棚经营了几天,地方也是谭某某搞定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后谭某某又说他们被公安盯上了,叫他们不要开,赌档又停了一个星期,之后谭叫他们将赌档搬回玛莎公寓902房,同时901房供参赌人员休息和吸毒,并更换了一台新的捕鱼机。后称约在2015年5月初的某天,他和肖利云在虎门金洲玛莎公寓901房和902房开设赌场,分别占三成、五成、二成股份,902房放1台捕鱼机,901房给赌客吸毒和休息。玛莎公寓的901房、902房都是谭某某租的,每天赌场给谭某某4000元,开赌场之初他们向谭借了20000元,就每天还500元,共给了约6万元。经营了五六天左右,他找了赵勇一起经营,分给赵2成股份,另外找了叶正云管理赌场,还有谭某甲、王某甲、瞿某某在赌场主要负责为赌客上分。大概经营了四五天之后,他们商量在赌档免费提供冰毒各赌客吸食,由肖利云负责购买,每天用800元买约8克冰毒免费提供给赌客在901房吸食以吸引他人赌博,毒品先是由叫刀四的男子购买,后由肖利云去买,开始放在捕鱼机和901房客厅的茶几上,后因消耗较大,肖利云就安排工作人员将毒品放在身上。赌档24小时营业,每天有约10名赌客,都在赌档吸食冰毒,赌档每天盈利约6000元。

他们将捕鱼机搬进901房时,房东钱某某还见到了,当时有点不愿意,称要先打电话给谭某某。经营一段时间后,他还安排瞿某某下半夜到一楼帮房东看门,顺便看风。房东不时到房间打扫卫生、捡空瓶,肯定可以见到房内有人赌博,是知道他们赌博的,他们还要每天给钱某某150元作为开设赌场的房费。房东知道他们在房间赌博、吸毒,一开始就问过他们用捕鱼机做什么,他们告诉了房东用于赌博,后他们在房间赌博、吸毒时房东也进去过。房东还曾到902房修过厕所,看见过捕鱼机,应该知道他们开赌场,他们和房东没有交流,一直是谭某某和房东谈。他共获利约4万元,肖利云可能有5万多,李敏有2万多。

辩称他不清楚赌场是否免费向赌客提供毒品,因他很少参与管理,只知道赌场有一项800元的开销。

李敏辨认出谭某某就是他所称的海哥,赵勇是他所称的猴子,辨认出谭某甲、叶正云、李某丙、肖利云、王某甲、瞿某某、钱某某;指认出开设赌场的地点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金洲社区玛莎公寓902房及查获的捕鱼机。

四、2015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赵勇以借车为名向被害人赵某甲借用红色马自达小车(号牌为粤SXXXXX,价值140349元)。期间,赵勇私自配了该车钥匙。同年6月2日12时许,赵勇将该车停放在赵某甲居住的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南峰国际大厦停车场,将该车原配钥匙归还赵某甲,并告知赵某甲该车停放在该大厦停车场。赵勇离开赵某甲住处后便使用其私自配的车钥匙将该车盗走。同日13时许,赵某甲到该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辆不见,经查看监控发现是赵勇将车开走,赵某甲便致电赵勇询问,赵勇谎称不知该车去向。赵某甲多次要求赵勇归还车辆未果后报案至公安机关。同月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虎门金洲玛莎公寓抓获赵勇,现场缴获赵某甲上述被盗车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于2015年5月28日19时许,她将本人的一辆红色马自达CA720-1AT5型小轿车(号牌为粤SXXXXX)借给朋友赵勇。先称同年6月2日12时40分许,赵勇将车开回厚街南峰国际皮料市场停车场还车给她,给了她车钥匙,并于当日14时35分许离开。赵勇离开5分钟后,她到上述停车场取车,但没有找到,经查看监控,是赵勇离开时将其车开走了。她打电话给赵勇,赵承认私自配制了她的车钥匙,还称欠别人钱,将她的车抵押给别人了,没法将车还她,她才报警。她和赵勇是普通朋友,上述车辆是她于2013年12月4日以129000元购买,案发时八成新,价值约10万元。

后称案发当天赵勇将车还她后,于14时许赵勇再次向她借车,她拒绝,赵勇说她不借车会后悔。后她发现车不见后,打电话给赵勇,赵坚称车停在停车场。随后,她和朋友吴某乙在停车场找了近半个小时仍未找到。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赵勇于当日14时许将她的车开走了。她又打电话给赵勇,赵勇没接。她就发短信问赵勇是怎样配了她的车钥匙的,赵勇回复是被她逼的。后她一直打电话给赵勇,赵一直不接电话。直到同年6月4日,赵勇在电话里称说因欠别人钱,已将她的车抵押给债主了,还清了5万元债务后将车赎回还她,一名陌生男子也在电话中称赵将车抵押不能将车还她。赵勇和她通话中没有明确说要给她给5万元才能还车,但她听出来赵有让她拿5万元替其还债后赎车的意思。被盗车辆是她于2013年12月购买,车身价125800元,上牌和缴税等手续办下来共花费约168000元,行驶证、驾驶证和购车发票都放在车上,赵勇将车偷走后就找不到了。她报警目的是要将车找回,也怕赵勇驾车发生什么问题她要负责,并非因感情不和而故意报复赵勇。

赵某甲辨认出赵勇。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日14时40分许,赵某甲打电话给他,称赵勇将借了她的粤SXXXXX红色马自达轿车还她并停在南峰国际楼下停车场,但赵勇离开后她取车时找不到车,叫他一起找车。后他和赵某甲在南峰国际附近找了很久没找到,在查看监控视频时发现当天14时38分许一名男子将赵某甲的车开走,赵某甲称该男子就是赵勇。他问赵某甲要不要报警,赵某甲说先给机会赵勇,看对方能否还车,接着还打电话给赵勇,但对方没接电话。6月4日赵某甲打给他,称赵勇偷了她的车后,已将车抵押给别人了,要不回来,所以报警了。还证实他之前听赵某甲说想过和赵勇谈恋爱,但后发现性格不合就没谈了,案发时二人是普通朋友关系。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南峰国际皮革小区停车场,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但在现场提取监控录像。

(4)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天14时间36分许,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在现场停车场将一辆红色小车开走。

(5)车辆信息,证实涉案粤SXXXXX红色马自达牌小型汽车的登记车主为赵某甲,车辆型号为CA7201AT5,发动机号为80581150,车架号为LFPM4ACC6D1A72809。

(6)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8日抓获赵勇,并从赵勇处扣押粤SXXXXX红色马自达小轿车1辆。

(7)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证实涉案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在案发日的价值为140349元。

(8)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赵某甲于2015年6月4日9时50分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所有的粤SXXXXX红色马自达轿车于同年6月2日14时35分在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南峰国际皮料市场停车场被其朋友赵勇盗走,赵私自配置了其小车钥匙。

(9)被告人赵勇的供述、辩解及指认笔录,供称他被扣押的粤SXXXXX红色马自达轿车是他女朋友赵某甲借给他使用的,平时二人都使用该车。先称他是在被抓获前一个星期到赵某甲住处拿了钥匙后将车开走的,赵某甲当时知情。后称2015年6月2日10时许,他准备从虎门回厚街还车给赵某甲,途经卢屋一开锁店时想着以后用车方便就花300元配了一把车钥匙,接着到厚街南峰国际1104赵某甲家中,把原配的车钥匙还给赵某甲并称车停在南峰国际露天车场。当天14时许,他再次向赵某甲借车时被拒,他就下楼用刚私自配的钥匙把车开走,赵某甲当时不知情。当他行至厚街中学附近,赵某甲打电话说找不到车,他说车停在露天停车场,然后继续往虎门方向行驶。约30分钟后,赵某甲再次打电话来问他是不是把车开走了,他就说配了钥匙把车开走,当时赵某甲没说什么。后来赵某甲两次打电话给他说要用车,他因没车用就没还,就骗赵某甲说车抵押给别人了,暂时还不了给她。辩称他配车钥匙主要是为了贪图方便,是他女朋友让他配的,他将车辆开走时经过赵某甲的同意,赵某甲一直知道他将车开走,他没有盗窃,是借用车辆,他没有向赵某甲要5万元赎车。

赵勇指认出他将赵某甲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开走的地点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南峰国际皮革鞋材交易中心停车场一停车位。

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以下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有关证据:

(1)到案经过,证实于2014年9月16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匿名群众举报称在虎门镇大宁社区圆通快递对面诚信电脑科技店内有人赌博,赶赴现场,现场抓获曾某某、段祥群、李敏、王某某、黄某甲、许某某、熊某甲、唐某某、肖利云、叶某甲,次日0时50分将上述人员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现场查获捕鱼机1台、现金220元。后公安机关在继续办理赵勇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的过程中,发现段祥群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戒毒,遂于2015年7月23日10是到上述戒毒所对段祥群执行逮捕;2015年7月18日10时25分电话通知王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王于当日17时12分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2015年6月8日0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虎门镇金洲社区玛莎公寓902房有人利用捕鱼机赌博,且该赌博场所提供毒品给参赌人员在901房免费吸食。接报后,公安人员前往查处,在上述公寓902房抓获李某丙、何某甲、夏某某、周某某,缴获捕鱼机1台,赌资5400元;在901房抓获瞿某某、叶正云、谭某甲、罗某某、米某某,缴获吸毒工具瓶子、吸管、锡纸;在公寓4楼抓获赵勇;在公寓1楼抓获王某甲、谭某乙;在公寓9楼电梯口抓获李某某、吴某某、王某丙。同日2时30分许,将上述15人带回派出所审查。同年7月8日,在虎门镇南栅社区维港茶餐厅抓获肖利云;在虎门镇金洲市场对面一出租屋抓获赵勇;在玛莎公寓1楼抓获钱某某。

(2)全国人口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谭某某、钱某某、叶正云、肖利云、谭某甲、王某甲、李敏、李某甲、瞿某某、曾某某、段祥群、王某某、唐某某、何某甲、罗某某、米某某、赵勇、夏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谭某乙、王某丙、周某某、周某甲、叶某甲的身份登记情况。

(3)调查函,证实被告人赵勇、谭某甲、叶正云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

(4)说明材料,证实已向瞿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的户籍地公安机关调查三人身份情况,未收到复函。

本院认为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敏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段祥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结伙开设赌场,并容留多人在赌场内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肖利云结伙开设赌场,并容留多人在赌场内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又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敏结伙开设赌场,并容留多人在赌场内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段祥群、王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正云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参与直接管理,并容留多人在赌场内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谭某甲、瞿某某、王某甲作为涉案赌场工作人员,明知赌场为吸引赌客提供免费毒品及场所供多人吸食,仍然负责保管、分发毒品,容留多人在赌场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勇、肖利云、李敏、王某某、段祥群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赵勇、李敏、段祥群、王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赵勇、肖利云、李敏、叶正云、谭某甲、瞿某某、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赵勇犯盗窃罪、被告人肖利云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均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被告人肖利云、李敏、钱某某、王某某、段祥群、瞿某某、王某甲的身份问题。根据上述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收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肖利云、李敏、钱某某、王某某、段祥群、瞿某某、王某甲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解、辩护意见,辩护人还提出同案人谭某甲、瞿某某有关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推断性供述及补充的二人的讯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依据。经查,被告人钱某某作为涉案赌场房东,关于是否明知他人在其出租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并表示许可方面,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中证人和同案其他被告人关于钱某某在涉案赌场有无进入过吸毒房间、进入房间时吸毒人员是否关着门及是否知道有人在房内吸毒存在多种不同表述,其中指证钱某某明知他人在房内的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均为各自的推断,相互间难以印证,且证人未能辨认被告人钱某某;同案其他被告人谭某甲、瞿某某在第一次庭审后补充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虽指证钱某某对他人在其出租屋吸毒是明知的,但被告人钱某某一直稳定供述不知他人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故之后补充的上述供述及辨认笔录不足以采信作为认定被告人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依据。综上,现有证据在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方面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尚不足以确实、充分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另外,钱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还提出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钱某某供述他将901房、902房出租后发现出入公寓的人变得多而杂,出租后没几天,还见过几人搬1台机器到902房,有租客向他投诉称上述两个房间的噪音很大,有怀疑过房间内有人聚众赌博,后他到902房打扫卫生,发现有人用捕鱼机赌博,案发后他将现场监控录像删除;罗某某指证房东知道该901房、902房有吸毒、赌博的情况,赌博时房门没关,房东不会制止,只会跟他们说不要太张扬;夏某某证实他们在赌博时房东经常进如房间打扫卫生、修马桶、洗床单,房间门都是打开着的,而且他们赌博时声音很大,房东肯定会注意到;米某某证实莎公寓的房东肯定知道901、902房吸毒、赌博的情况,他们在房间吸毒、赌博时,房东有几次在房间进进出出;谭某甲供述房东经常到902房,看得见赌博机;瞿某某供述房东经常到902房捡矿泉水瓶,应该见到有人在赌博,而且期间他们将换下的一部赌博机(盖了一块布)放在902房两三天才搬走,房东也应该看得见,将新的捕鱼机搬上楼时房东也在一楼;李敏供述房东曾到902房修过厕所,看见过捕鱼机,应该知道他们开赌场,他们将捕鱼机搬进901房时,房东还见到了还有点不愿意,称要先打电话给谭某某。综上,多名同案其他被告人及多名证人指证被告人钱某某对李敏等人在其出租房屋内开设赌场是明知的,结合其案发现场的环境、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及其案发后即将现场监控录像删除等情节,足以证实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赌博场地,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并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勇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第一、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勇是涉案赌场股东,有同案被告人及证人的指证,赵勇亦承认是赌场股东,当庭承认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虽然现有证据表明赵勇入股涉案赌场的时间略迟于李敏、肖利云,但主从犯的区分并非根据参与作案时间的长短,而是根据各共同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决定的,赵勇作为涉案赌场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共同经营赌场、共分非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并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故辩护人提出赵勇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关于盗窃犯罪,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赵勇偷配其钥匙后未经其同意将涉案车辆开走先是拒不承认,后又拒不返还,被告人赵勇也曾作出相同供述;被告人赵勇、被害人及证人还均一致证实赵勇将被害人汽车头开后谎称已抵押的情况;涉案车辆也是在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抓获后才缴回,期间被告人赵勇并无主动归还的意思或行为表示。综上,可见主观上赵勇有非法处置、占有被害人车辆的故意,客观上也是采取偷配钥匙秘密将车开走,其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赵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勇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赵勇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实际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肖利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肖利云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案被告人赵勇、李敏、叶正云、瞿某某均指证肖利云是涉案赌场股东之一,且赌场提供给赌客免费吸食的毒品由肖利云联系购买后进行分派,李敏当庭还供述用于赌博的捕鱼机是肖利云购买;证人何某甲、夏某某、米某某及被告人谭某甲均称一名叫“苦茶”的男子是涉案赌场老板;被告人肖利云当庭供称其外号叫“苦茶”,他参与开设赌场,用于赌博的捕鱼机是他和李敏购买,毒品是叶正云打电话叫人购买的。综上,多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指证及被告人肖利云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肖利云参与开设涉案赌场,且有多名证人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肖利云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故肖利云的辩护人提出肖利云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在非法拘禁被害人何某某的作案中,被告人肖利云在作案过程中积极参与犯罪过程,殴打被害人并致其受轻伤。该事实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同案人何某甲的供述予以证实,并有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肖利云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所受损伤与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肖利云不应对被害人受轻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何某某虽与同案人刘某某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但并不成为被告人等人针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理由,故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肖利云归案后拒不供认其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在供述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时亦否认殴打被害人,故辩护人还提出肖利云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实际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还提出肖利云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肖利云提出非法拘禁作案时同案人并非他纠集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敏参与2014年虎门镇大宁社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同案人曾某某、段祥群、王某某均多次稳定供述伙同李敏、欧某某于2014年9月初在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诚信电脑科技店利用捕鱼机开设赌场,所供述的赌场开设方式、股东构成、占股情况等细节均一致,且均辨认出李敏就是赌场股东,段祥群和王某某当庭亦指证李敏参与开设上述赌场。本案多名其他同案被告人一致指证被告人李敏参开设涉案赌场,并有现场勘查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敏提出他没有参与2014年在虎门镇大宁社区开设赌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叶正云提出他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叶正云供述他在涉案赌场主要管理赌场员工,有时也结算收支;何某甲指证叶正云和涉案赌场老板分钱;罗某某指证叶正云为赌场管事;夏某某证实叶正云在赌场经常问赌客是否买吃喝的,还打扫房间卫;王某丙指证叶正云在管理涉案赌场;米某某证实赌档老板不在时,由叶正云说了算;谭某乙、瞿某某指证叶正云是涉案赌场负责人;谭某甲指证叶正云充当赌场管理者的角色;赵勇供称叶正云安排赌场工作人员的工作;李敏供称叶正云管理赌场。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叶正云充当涉案赌场管理者角色,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方面。经查,被告人赵勇曾多次供述涉案赌场免费提供冰毒和麻古给参赌人员吸食,以吸引赌客参赌,901房是专门用于吸毒的地方,毒品一般由肖利云提供,开始放在捕鱼机上任赌客吸食,后因消耗太快交由肖利云、王某甲、谭某甲保管并分发给赌客,当庭亦供述他入股赌场后知道赌场形成了免费提供毒品的经营模式,毒品是肖利云、李敏二人找人送到赌场的;被告人李敏多次供述涉案赌场每天免费提供约8克冰毒给赌客在901房吸食,由肖利云联系购买毒品,开始毒品放在捕鱼机上任赌客随意吸食,后因消耗太快,改由人为保管,由肖利云安排赌场工作人员将毒品放在身上发放给赌客;被告人肖利云当庭供述毒品是叶正云打电话叫人购买的;被告人谭某甲供述涉案赌场免费提供冰毒、麻古给赌客吸食,目的为吸引更多人参赌,901房是专门提供客人吸毒的,毒品是赌场三个股东买回来的,麻古是给赌得较大的客人吃的,赌的小吸食冰毒,一开始放在捕鱼机上给赌客随意吸食,后改为人为派发,他和叶正云、王某甲、瞿某某都派发过毒品给赌客吸食;被告人叶正云多次供述涉案赌场每天免费提供冰毒和麻古共约5至10克给赌客吸食,毒品应该是肖利云、李敏、赵勇共同提供,以吸引更多人参赌,由肖利云管理和联系卖家,开始放在捕鱼机上供赌客随意吸食,后因消耗快,肖利云就将毒品收起来交给谭某甲、王某甲管理、发放;被告人瞿某某多次供述涉案赌场免费提供冰毒、麻古给赌客吸食,是肖利云、李敏提供,每天提供冰毒和麻古共约5克,最早放在捕鱼机上任人吸食,后因消耗大就由肖利云、叶正云、谭某甲、王某甲4人保管分发给赌客;证人何某甲、罗某某、夏某某、王某丙、米某某、谭某乙均证实涉案赌场免费提供毒品给赌客吸食,其中证人米某某还证实涉案赌场长期经营,已经从一个捕鱼机赌档变成吸贩毒品的窝点;现场检测报告证实案发当天从涉案赌场带回审查的15人中有13人的尿液经检测对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综上,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勇、肖利云、李敏作为赌场的开设者,根据上述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多名证人的证言,结合现场勘查材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足以证实赌场长期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赵勇、肖利云、李敏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正云作为赌场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分发毒品,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方面起到促进、推动作用,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故被告人赵勇、李敏、肖利云、叶正云、瞿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相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是涉案赌场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积极参与开设赌场,平分非法所得,在本案中作用与其他同案人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行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王某乙、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曾某某、段祥群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实,故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段祥群提出的辩解意见。第一、关于开设赌场的时间方面。仅有唐某某称于2014年8月18日转租涉案店铺,次日发现开设赌场,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曾某某、段祥群、王某某较为一致供述开设赌场的时间为2014年9月初;证人所反映的出入赌场的时间最早也为2014年9月初。因此涉案赌场开设时间应当以多人一致反映的9月初予以认定。第二、关于涉案金额,被告人段祥群、王某某及同案人曾某某供述每天获利的数额不同,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人等人的实际获利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涉案赌场平均每天获利5000元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段祥群提出开设赌场的时间没有指控的那么长,指控的金额没那么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行贿及检举问题。李敏提出是他检举受贿人黄某某的辩解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李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拘传后在其行贿罪行被追诉前如实供述其向黄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但可从轻处罚。段祥群提出行贿是对方主动向其索贿的辩解意见,因行贿方段祥群及受贿方黄某某对关于是谁提出贿赂的问题各执一词,缺乏其他证据证实,该辩解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敏、段祥群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敏、肖利云、赵勇在参与的开设赌场及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三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正云在其参与的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开设赌场全部犯罪处罚;叶正云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对实施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在其参与的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王某甲、瞿某某在参与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段祥群、瞿某某、谭某甲、王某甲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对该几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视十名被告人各自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3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肖利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4年因开设赌场自2014年9月16日至同年10月16日已被羁押的31天,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4年因开设赌场自2014年9月16日至同年10月16日已被羁押的31天,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段祥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4年因开设赌场自2014年9月16日至同年10月16日已被羁押的31天,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叶正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谭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瞿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一、随案移送的赃款5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代勇军

审判员李年富

人民陪审员李海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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