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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刑初字第115号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案  号: (2015)正刑初字第11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28

审理经过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智深、居应军、覃永寿、陈青松、文某某、龙某某、程某某、张少军、王某某、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智深及辩护人赵廷友,被告人居应军、覃永寿、王某某、冯某某,被告人陈青松及辩护人王伟、文某某及辩护人李兴开、龙某某及辩护人罗胜、程某某及徐贤芳、张少军及辩护人孙金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1年6、7月,被告人程智深与任忠贵(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决定在遵义市新浦新区开设以彩球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赌场由程智深出资当老板,经营和管理由张少军、任忠贵等人具体负责,在程智深的安排和授意下,张少军、任忠贵等人具体组织开设的彩球赌场于同年6、7月的一天在新蒲新区文武村李仁发住房(小地名“枫香园,部分赌徒称之为:“荷花池”)正式开业,先后邀约居应军、覃永寿、陈青松、龙某某、冯某某等人参与管理。该赌场开设期间,程智深系赌场老板,负责出资开设赌场,对赌场的输赢负责,张少军、居应军、任忠贵负责赌场的管理,陈青松负责管理资金、开球兑奖、支出等事务。覃永寿负责给带领赌徒参加赌博的客户经理结账提成、龙某某负责联系客户经理,黄某某到该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冯某某负责催促赌徒下注。该赌场每日参赌人数少时二三十人,多时上百人。2012年1月,参赌人员罗小凤因输钱过多在该赌场厕所里喝洁厕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少军主动充当赌场老板,与死者罗小凤亲属座谈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赔偿死者罗小凤亲属45万元的处理意见,程智深拿出45万元处理此事。该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期间,张少军又主动充当老板接受调查,该赌场也因此事件而停业。

2、“枫香园”赌场关闭两个月左右,被告人程智深又安排居应军、张少军、任忠贵、陈青松、覃永寿、龙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在新蒲新区新蒲镇龙场村汪明勇养鸡场(赌徒称之为“大棚”)重新开设赌场,程智深通过管理人员实施具体管理,具体事宜由居应军负总责,张少军、任忠贵协助管理,陈青松负责管理资金、开球兑奖等赌场的收入和支出事务,并直接对程智深负责,覃永寿负责给客户经理结账提成,龙某某负责联系客户经理,王某某负责赌场监督,冯某某负责催促赌徒下注,黄某某到该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该赌场一直开设了3个月左右,赌场每日参赌人数少时二三十人,多时上百人。

3、2012年6月,被告人居应军、覃永寿、陈青松等人又在新蒲区新蒲镇新蒲村连堰组李玉奎家(赌徒称之为“猪圈”)将赌场重新开设,赌场老板仍为程智深,直至同年10月左右的一天,该赌场被公安机关砸毁,停业一段时间后,居应军等人又将赌场搬迁至新蒲镇新蒲村上官组536厂附近龚元芳住房(赌徒称之为“鱼塘”)继续开设,直至同年12月份,赌场因盈利差而决定重新选址。

4、2013年年初,赌场又搬迁至新蒲新区新蒲镇文武村文亮家住房(赌徒称之为“文武村”)开设,由居应军负总责进行管理,陈青松负责资金管理,并直接对赌场老板程智深负责,不定期将赌场收益交给赌场老板程智深,覃永寿负责给客户经理结账提成、返点等事务,冯某某、龙某某等人负责催促赌徒下注,黄某某到该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王某某负责赌场监督。营业期间,平均每日参赌人数几十人至上百人不等。同年9月至10月份的一天,赌场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打砸,停放在赌场前停车场的2辆车子被砸坏,事后由赌场出资进行了赔偿,事发第二天下午,这伙身份不明之人再次来到赌场实施打砸,张少军与持刀打砸赌场的社会青年发生冲突,致张少军右手大姆指被砍断。该赌场一直营业至2014年1月13日凯里市赌场发生爆炸案而停业。

5、在“猪圈”赌场开设一段时间后,程智深决定开设白天的分赌场,分赌场由张少军负总责,程某某负责管理赌场资金、开球、兑奖等事务,龙某某负责客户经理带领赌徒到赌场赌博,罗灿(另案处理)负责给客户经理结账,该分赌场先后在新蒲区平安寺“福源山庄”农家乐、新蒲镇新铺村上官组536厂附近、新蒲区湘江村、大棚、鑫浦东驾校等多地开设,赌场营业时间为下午1时至6时,每日参赌人员少时一二十人,多时五六十人。一直开设至凯里市赌场发生爆炸案而停业。

6、2014年4、5月份,被告人程智深、居应军等人决定再次开设赌场,并决定以流动赌场的方式进行,赌场老板仍为程智深,居应军负责赌场的管理,选择每日的赌博地点,陈青松负责管理赌场资金,并直接对老板程智深负责,覃永寿负责给客户经理结账提成,龙某某负责催促赌徒下注。该流动赌场先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新蒲新区中桥等多地开设,赌场营业时间为晚上七时至凌晨一二点,该流动赌场共计开设二十天左右,后因营业效益不佳而关闭。

7、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程智深等人商量决定重新开设赌场,由居应军负总责,每日负责选择流动赌博地点,陈青松负责赌场资金的管理、开球等工作,覃永寿负责给客户经理结账提成,并对外宣称其系赌场老板,文某某负责通知其他客户经理赌博地点,龙某某、冯某某等人负责在赌场催缸,黄某某负责发放赌博投注单子的缸及下注单子,王某某负责对陈青松的资金管理进行监督,先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桃溪寺、南宫山、舟水桥等十余处民房内开设。直至2014年10月13日晚,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荣健养殖场(赌徒俗称“牛圈”)开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智深、居应军、覃永寿、陈青松、张少军、程某某、程某某、龙某某、文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智深、居应军、张少军、覃永寿、陈青松、龙某某、程某某、黄某某、文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程某某、黄某某、文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根据上述情节,结合本案实际,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龙某某、程某某、黄某某、文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均不同幅度的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程智深、居应军、张少军、覃永寿、陈青松均不同幅度的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程智深、陈青松、张少军、龙某某、程某某、文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龙某某、程某某、文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龙某某、程某某、文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均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智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青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覃永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居应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少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作案工具手机(程智深九部、覃永寿一部、居应军三部、陈青松二部、龙某某一部、文某某二部、张少军一部、黄某某一部、程某某一部)、彩球机一个、打气泵、手提箱一个、筹码八十八枚、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八台、下注单3021张、一次性纸质碗四十四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雷飘

人民陪审员雷庆候

人民陪审员贾铭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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