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31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7-23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L某某、钱X、王X、王XX、张X、吉XX、唐XX、秦XX、孙XX、王XX、吴XX、何X、李X、黄X、景XX、曹X、管X、张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L某某及其辩护人曾小斌、被告人钱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王X、王XX、张X、吉XX、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杨德江、被告人秦XX、孙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江有、被告人吴XX、何X、李X、黄X、景XX、被告人曹X及其辩护人黄耀安、被告人管X、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自2014年7月12日左右开始,被告人李某某、L某某、钱X、王X、王XX等人共同出资在东莞市东城区梨川红川路花地新邨55号旁一品茶行3楼内摆放赌桌、扑克牌、筹码等赌博工具供他人以“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赌场资金调动,被告人L某某负责管理筹码和在赌场经营的小卖部内卖烟、水,被告人王XX负责发送赌场盈利和分红短信给各股东等工作,被告人孙XX亦负责管理筹码和打扫赌场卫生,被告人张X负责保管赌资并为参赌人员指路,被告人吉XX、唐XX、秦XX负责监督发牌、赔钱等监台工作,被告人王XX、吴XX、何X、李X、黄X、景XX、曹X负责发牌、收钱、赔钱工作,被告人张XX、管X负责看风工作。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内赌博。2014年7月20日零时许,东莞市公安局查处该赌场,第一组民警在赌场对出一辆车牌为粤XXXXXX的小汽车上抓获被告人张X,并在该车上缴获赌资350000元,第二组民警在东莞市东城区梨川红川路花地新邨55号旁一品茶行3楼当场抓获被告人L某某等56人(含参赌人员),在赌桌台面上缴获赌资217450元、筹码、扑克牌等赌博工具,第三组民警在东莞市东城区梨川市场某夜宵店抓获王X、黄X、李XX、吕X(均另作处理)。另公安机关对赌博违法人员谢XX等14人作出行政处罚,收缴违法人员个人赌资126850元;对金XX等21人予以教育训诫。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L某某、钱X、王X、王XX、张X、吉XX、唐XX、秦XX、孙XX、王XX、吴XX、何X、李X、黄X、景XX、曹X、管X、张XX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承认其是该赌场股东之一,但对车上赌资30多万元现金并不知情;被告人L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称自己在赌场内卖水卖烟,并称每天都要把卖水的单据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老板娘;被告人钱X当庭自愿认罪,辩解其当天只是在现场赌博,没有参与开设赌场,仅收过一条短信,没有收到赌场的分红;被告人王X辩解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对赌资30万元并不清楚,其仅是参赌人员;被告人王XX当庭自愿认罪,指出其不是股东,只是听从被告人王井丽的安排发信息;被告人张X认罪态度较好,称其只是打工,车上被公安机关缴获的赌资35万元现金是被告人李某某交给其看管的;被告人吉XX认罪态度较好,称其负责看台;被告人唐XX认罪态度较好,称其负责看台;被告人秦XX当庭自愿认罪,称其负责看台;被告人孙XX当庭自愿认罪,称其负责搞卫生;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较好,称其在赌场工作了两小时;被告人吴XX当庭自愿认罪,称其在赌场工作了两天;被告人何X当庭自愿认罪,称其在赌场负责做牌手;被告人李X当庭自愿认罪,称其在赌场负责做牌手;被告人黄X当庭自愿认罪,称其负责发牌;被告人景XX当庭自愿认罪,称其负责洗牌;被告人曹X当庭自愿认罪,称其负责洗牌;被告人管X当庭自愿认罪,称其负责看风;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较好,称其在赌场工作了三天。上述被告人均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L某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L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L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且主观恶性也小;4、被告人L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L某某是初犯、偶犯,之前没有犯罪前科。恳请法院对被告人L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钱X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X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X犯开设赌场罪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3、被告人钱X没有参与开设赌场,也没有分到赌场中得来的一分钱的利润。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钱X作出无罪判决。
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XX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唐XX认罪态度好,且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唐XX法律观念淡薄,迫于生计才参与了开设赌场犯罪。恳请法院给被告人唐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唐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XX不是本案开设赌场的召集者、组织者,也不是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的提供者;2、被告人王XX仅参与该赌场两个小时,开始是在赌博,后临时被同案人要求负责赔钱即被抓,所起作用很小;3、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王XX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王XX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曹X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犯罪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应认定普通情节,理由是开设赌场的时间不长,赌场的盈利小,发展的赌客也较少;2、被告人曹X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曹X是初犯、偶犯,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曹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当庭向法庭提交了一张高铁票,证实了被告人王XX于2014年7月18日到东莞。其余辩护人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L某某、钱X、王X等人共同出资在东莞市东城区梨川红川路花地新邨55号旁一品茶行3楼内摆放赌桌、扑克牌、筹码等赌博工具供他人以“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赌场资金调动和结算,被告人L某某负责管理筹码、赌资调动及在赌场经营的小卖部内卖烟、水,被告人王XX负责发送赌场盈利和分红短信给各股东等工作,被告人孙XX亦负责管理筹码和打扫赌场卫生,被告人张X负责保管赌资并为参赌人员指路,被告人吉XX、唐XX、秦XX负责监督发牌、赔钱等监台工作,被告人王XX、吴XX、何X、李X、黄X、景XX、曹X负责发牌、收钱、赔钱工作,被告人张XX、管X负责看风工作。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内赌博。2014年7月20日零时许,东莞市公安局查处该赌场,第一组民警在赌场对出一辆车牌为粤XXXXXX的小汽车上抓获被告人张X,并在该车上缴获赌资350000元,第二组民警在东莞市东城区梨川红川路花地新邨55号旁一品茶行3楼当场抓获被告人L某某等56人(含参赌人员),在赌桌台面上缴获赌资217450元、筹码、扑克牌等赌博工具,第三组民警在东莞市东城区梨川市场某夜宵店抓获王X、黄X、李XX、吕X(均另作处理)。另公安机关对赌博违法人员谢XX等14人作出行政处罚,收缴违法人员个人赌资126850元;对金XX等21人予以教育训诫。
另查明,公安机关缴获一辆车牌为粤XXXXXX的小汽车,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秦XX。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王X写下认罪悔改书,认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犯罪,其对社会、他人及家庭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在此,表示认罪服法,并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请求法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缴获的扑克、大量筹码、点钞机、POS机等赌具、赌资现金567450元、4本笔记本等物证。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L某某等人均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
2、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吴XX作案时已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查询材料,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管X、唐XX、钱X、张XX、王X、王XX、张X、曹X、何X、李X、黄X、L某某、景XX、王XX、秦XX、吉XX作案时均已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了(1)被告人王XX曾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被告人黄X曾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3)被告人李X曾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5、《红川路铺租赁合同》,证明了卢XX与张XX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其中,该租赁合同的租期从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止,签约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
6、工商银行开户资料及流水账,证实了涉案的POS机申请人为何XX,关联银行卡的户名为何XX(账号XXXXXXXXXXXXXXXXXX)。
7、协助冻结通知书,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何XX21238.55元(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
8、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苹果手机和现金人民币36000元。
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张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黑色NOKIA手机、一部号码为XXX的黑色苹果手机、现金人民币35万元、一辆车牌号码为粤XXXXXX的马自达牌小汽车,小汽车所有人是秦XX。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钱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三星牌手机、现金人民币2140元。
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吉X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COOZPOO牌手机、现金人民币170元。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唐X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号码为XXX的黑色EBEST手机。
1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黄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苹果手机。
1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何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小米手机、现金人民币110元。
1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吴X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黑色三星手机、现金人民币16元。
1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李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苹果手机。
1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曹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苹果手机、现金人民币36元。
1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孙XX持有的一部手机号码为XXX的银色VIVO手机、现金人民币130元。
1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OPPO手机、现金人民币600元。
2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王X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号码为XXX的黑色三星手机、现金人民币34166元。
2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管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三星手机、现金人民币11元。
2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张X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小米手机。
2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吕华明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的金色苹果手机、现金人民币60元。
2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L某某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OPPO手机、现金人民币515元。
2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李X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苹果手机、现金人民币5元。
2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秦X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黑色三星手机、现金人民币2185元。
2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王X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苹果手机、现金人民币100元。
2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扣押了被告人景XX持有的一部号码为XXX的白色苹果手机。
2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王X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200元的行政处罚。
3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谢X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100元的行政处罚。
3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陈X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700元的行政处罚。
3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张X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16000元的行政处罚。
3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徐X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5700元的行政处罚。
3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王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18000元的行政处罚。
3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姬X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5200元的行政处罚。
3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廖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焦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梁X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1800元的行政处罚。
3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王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16000元的行政处罚。
4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梁X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4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王X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13350元的行政处罚。
4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刘XX因于2014年7月20日在一品茶行三楼参与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19800元的行政处罚。
4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已发还财物给张XX、刘XX、黄XX、杨XX、王XX。
说明:发还清单未见公安机关发还133300元给王XXX。
44、通话记录清单,证实了各被告人之间的通话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2时许,其在赌场楼下玩,随后其带了500元去赌场赌博。其下注了两盘,一盘下注100元,一盘下注200元,均输了。其剩下的钱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赌场有两张赌台,赌法都一样,是赌三公大小的。其是在最外面那张一号台赌博。赌场最少下注100元,最高封顶不知道。赌场有人看风开门。王XX辨认出该赌场一号台负责发牌的女子就是被告人王XX,在赌场负责卖水的女子就是被告人L某某。
2、证人谢XX的证言,证实了(1)2014年7月19日,“小叶”带其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那个赌场赌博,当时其带了人民币1000元,下了一盘900元,结果输掉了。“小叶”在警察来之前就走了。赌场共有两张赌桌,其在外面那张赌桌靠近出口的位置进行赌博。赌场以赌三公大小方式进行赌博,有几十人在参与赌博。
3、证人陈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2时许,其在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村附近逛街,看到很多人上去,其就跟上去,看见有人赌博,其就参与进去了,当时其带了1000元去赌博,输了300元,其每次下注100元,赌了3次,都输了。赌场有五六十人在赌博,分两桌,其在靠近门口的那一桌赌博。赌场是用扑克牌赌博的,赌大小,发三张牌,九点大,一点小,大的赢小的。其那一桌有一名女子负责发牌,还有另外两名女子负责收钱发钱。发牌的那名女子坐庄,其把钱押在大小上面,那名女子赢了就押大的赢,不是那名女子赢的,就小的赢。负责收钱发钱的两名女子则抽水,具体如何抽水其不清楚。陈XX辨认出在赌场内卖牛奶给其的女子就是被告人L某某。
4、证人张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3时许,“阿猫”开车带其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花地新邨一品茶行3楼的赌场那里。其去到那里看到有人用扑克牌赌三公、百家乐。其和“阿猫”就一起参与赌博。“阿猫”玩了一会就走了,其就继续赌博。该赌场位于三楼的一个单间,门口有三道铁门,室内面积大约30平米,里面摆放两张长方形的大桌子,桌子旁摆放有很多凳子。赌场现场有五六十人,有赌场工作人员。赌场有两名女子在那里负责抽水,但是抽多少钱其就不清楚,其能辨认出其中一名女子。当时其在靠里面的一张赌桌赌博,每盘下注100元,大约下注了几十盘,输了3000元,还剩下16000多元。“阿猫”放高利贷给其,他借给其8000元,实际上给7600元,其中400元就是利息,然后每天要400元利息。张XX辨认出在赌场负责收赔钱的女子就是被告人李X。
5、证人徐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其第一次去参赌。2014年7月19日23时许,其经过东莞市东城区梨川花地新邨55号时看到路边停了好多车,随后其打听后知道一品茶行三楼有人赌博,其就进入赌场,有40人至50人不等参赌。当时其身上带了5400元,其就在进门口靠里边一点的赌桌上用扑克牌赌博。其下注300元赌了一盘,赢了300元,随后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徐XX辨认出在赌场里负责卖水的女子就是被告人L某某。
6、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2时许,其的一个朋友廷廷带其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花地新邨55号一品茶行三楼一个赌场里面赌博。当时廷廷敲了侧门,就有一名男子打开门。去到二楼,有一男子站在楼梯转角,并且把二楼门打开。赌场在三楼,现场有两张赌桌,每张桌子围着二三十人。其带了2万元参赌,输掉2000元。其参赌赌博的赌桌上有两名女庄家,其中一人负责派牌,另一人负责收赔钱。赌场没有抽水。
7、证人姬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晚上,其吃宵夜遇到飞哥,然后他就带其去东莞市东城区梨川一品茶行3楼赌博。其当时一共带了6000元去参赌,不记得下了多少盘,其是押在上面的,每盘下注50元至150元不等,共输了800元人民币。剩下的钱被公安机关扣押了。赌场是赌三公大小的。赌场有两张赌桌,两张赌台都是一样赌法。其在第一张台靠中间的那个位置进行赌博。赌场好像有人看风开门。
8、证人廖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2时许,小吴从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带其打车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的赌档赌博,随后其就被抓获了。赌场是用扑克牌赌博的,赌大小,发三张牌,加起来九点为大,大的就赢。赌桌上有一个工作人员坐庄,有3名女子负责发牌和坐庄。现场有一名女子负责收钱给钱,也负责抽水。抽水就是如果小于六点赢了,就抽一半,如果其小于六点赢了,押两百就赢一百,另一个赌台的抽水其就不清楚了。其带了1500元去赌博,是在第二张台赌,每盘都是下注两百,大约玩了10把左右就输光了。
9、证人焦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2时30分许,其路过东莞市东城区梨川市场时,听到有人聊天说旁边有人在赌钱,于是其就跟着人家后面去了赌档。进入该赌场需要经过三道门,好像一、二、三楼楼梯那里都有一道门,一楼和二楼的门都有一名男子负责看门,三楼没有人看门。该赌档有两张赌台,一张对着门口,一张是靠里面的,对着门口那张赌台对面有卖东西的。其就在对着门口那张赌台那里赌博。赌场用扑克赌“三公”的方式赌博。用扑克牌赌大小,发牌的发两门牌,每门牌各三张,其就买大或者小,买大赢了,赔钱的就抽5%的水,买小赢了,赔钱的就全赔。至于如何抽水其不知道。其带了两万货款,其就拿出2000元出来赌博。其有时候下注500元,有时候300元,其差不多赢了10000元。
10、证人梁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3时许,其到一品茶行3楼赌钱被抓获。由于其住在附近,看到赌场周围很多车,且看到有人进进出出,其就猜到是赌场,就进去赌博。当时其带了2000元去参赌,共输了200元,钱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当时,其下注了好多盘,每盘下注100元或200元。赌场是赌三公的,只发两门牌比大小,每门牌有三张扑克牌,参赌人员就是对着两门牌进行下注,押中了就赢,押不中就输了。赌场共有两张赌桌,两张赌台都一样赌法。赌场不抽水,就是赌场与客人对赌输赢。其看到赌场当时大概三十多人参赌,赌桌台面大概几万元。其就在第二张台靠近洗手间那边的位置进行赌博。二号台有三个女孩子是工作人员,中间那名女孩子负责发牌,两边各一名女孩子负责赔钱给客人。其能辨认出发牌的女子。梁XX辨认出在该赌场负责发牌的女子就是被告人何X。
11、证人王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阿胜”(经辨认系张胜利)告诉其在东莞市东城区附近开了一个新赌场并告诉其具体地址,叫其过去玩玩。随后其就开车找到该赌场。其一共带了20000元去参赌,当时其下注十多盘,每盘下注500元,共输了4000元。该赌场是赌三公大小的。关于抽水问题,最里面那张台,如果六点赢了就只赔一半钱;外面第一张95台,即买大的赢了抽5%的水,只赔客人95%,买小赢了不抽水。其就在里面那张台进行赌博。赌场下注是20000元封顶,最少下注100元。关于工作人员,其记得是女孩子负责发牌和赔钱,她们会轮流换着发牌和赔钱。其可以辨认当时在赌场内卖红牛饮料的女子。其听说这个赌场是新开一两天的,营业时间听说是晚上十点到次日早上五六点。该赌场有人看风。王X辨认出在赌场内卖红牛饮料的女子就是被告人景XX。
12、证人梁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2时30分许,黑牛带着其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花地新邨55号一品茶行3楼赌博,到达现场后,黑牛联系了一名男子,这名男子就把其和黑牛带进赌场。当时其就带了100元,其在左边的桌子靠近洗手间的位置下注了一盘,输了之后就没有继续赌了。该赌场是用扑克牌赌大小的。桌上写有大、小、对、和等字样。现场大约有7、8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女子负责发牌。梁XX辨认出该赌场发牌的女子就是被告人黄X。
13、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20日零时,一男子用座机打电话跟其说东莞市东城区梨川一品茶行有一个赌档,问其要不要去玩。随后其带着16000元开车到东莞市东城区温塘市场接到他一起到一品茶行门口,其将车停在赌场楼下的路边。他说去买烟,其先上楼。7月20日1时30分许,其到达赌档准备赌博,其进去后买了一瓶水喝,还没有开始下注就被抓获了。赌档里从一楼到三楼有三个门,进去第一门是有人开门的,第二个门忘记了是否有人开门,第三个门是开着的。赌场是用扑克牌赌博的。其在第一张赌台赌。其是第一次去赌档。
14、证人刘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20日零时许,其在东莞市东城区梨川花地新邨55号旁的一品茶行三楼赌博被抓。公安机关扣押了其人民币20000元。其是和郑贵兵一起去的,但郑贵兵到了赌场后就说去银行取钱,然后没有回来。该赌场内摆放二张台,都是以扑克牌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台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发牌,每次二门牌,参赌人员对着二门牌进行下注,押中就赢,押不中就输。其一共带了20000元,下注了二盘,每盘下注200元,没有输赢。其在进门口第一张台参赌。其能辨认出来有一名收赔钱的女工作人员。其不知道该赌场是何人负责,其不清楚该赌场是否有人放高利贷。刘XX辨认出在赌场负责收赔钱的女子就是被告人李X。
15、证人金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20日零时许,陈沙开车带其到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村玩。到了一店铺的楼上后他就开始赌钱,其就在房间靠厕所的位置在旁边看,其看了半个小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控制住了。其看见那赌桌上是赌大小的。
16、证人沈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0时许,“阿华”开车带其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一品茶行3楼赌场去玩。到了那里之后,其见到“阿华”在一楼敲了几下门,接着门就带开了,随后其就去赌场里了,其看了没多久就被公安机关控制住了。
17、证人曾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20日零时30分许,郑XX说他朋友叫他到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村那边去玩,于是其开车将他送到花园新村。随后其们找了很久才找到他朋友说的一品茶行那里,然后就上去三楼。其去到三楼里面看到很多人在玩牌,郑XX就叫其等他一会儿,其就在里面等,随后就被公安机关控制住了。赌场里面有两张台,一张台有三四个人在那里用纸牌赌博。赌场里有5名女工作人员,负责收钱、赔钱和发牌的。曾XX辨认出该赌场的女工作人员就是被告人何X、李X。
18、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20日1时许,其开的士拉了一位客人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花地新邨55号一品茶行,他叫其跟他到3楼拿钱,其拿了车费刚想走的时候被有警察来检查了,随后其就到派出所了。其不知道那里是赌场,其也不赌博。
19、证人张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晚上,其和张XX去那个赌场找一个广西的朋友追其的1000元工钱,这钱是其在去年帮他做广告的工钱。其和张XX于晚上12时左右到了东莞市东城区红川路一家茶行的三楼。那是一个房间,有一张长长的赌台,是在赌百家乐。当时其身上只带了六块五毛钱,其没有参与赌博,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张X辨认出在三楼赌场负责发牌的女子就是被告人李X。
20、证人刘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晚上,其和阿勇吃完宵夜后,他就开车带其兜风,然后就带其到了那个赌场,上楼之后其才知道那里是赌场。其看到赌场里有两张赌桌,是用扑克牌赌的,其没有参赌。其因为好奇一直在旁观看别人赌,参赌人员都是现金下注。其在里面呆了约10多分钟就被抓了。刘X辨认出在该赌场负责发牌的女子就是被告人黄X、李X。
21、证人杨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老乡带其去该赌场玩,其就跟他去了。其见到赌场那里晚上12点还有东西吃,就于2014年7月19日晚上一个人去该赌场,结果被抓获了。被抓获后,其清点财物发现其有216元。其没有赌博。其去到赌场看到赌场有两张赌台,他们用扑克牌赌钱,其没有见过这种赌法,他们有专人负责发牌,有时候发两张牌,有时候发三张牌,至于怎么抽水其不懂。赌场每张台上都有一名女性人员发牌,另有三四人负责收钱、赔钱。杨XX辨认出在该赌场负责发牌的女子就是被告人吴XX、黄X、何X。
22、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了其没有参与赌博。其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新邨55号一品茶行3楼去推销手机保护膜,其去到那里的时候才知道那里是赌场。其站在靠门的位置看到赌场内有两张很长的桌子,有50多人围着那两张桌子用扑克牌比大小。每张桌子有一名女子负责发牌,还有一名女子负责收钱和发钱,但其不能辨认这些工作人员。
23、证人姬XX的证言,证实了其没有参与赌博。由于鸡头欠其2000元,陈平知道鸡头经常到那赌场,所以陈平带其去赌场。到了赌场后,陈平就离开了。其去到赌场的时候,看到赌场内有两张很长的桌子,有几十人围在那两张桌子进行赌博,但鸡头不在那里,于是其就站在进门左边位置等。随后就被公安机关控制住了。
24、证人余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3时许,其路过那出租屋楼下时听到从出租屋下来的人说3楼很多人在赌钱,其就自己跟着别人后面去到3楼去看热闹。其看到3楼那里有两张赌桌,有几十人围在那里用扑克牌赌博。其看不懂赌博的人如何下注的,其只是去赌场看人家赌博和抽烟。
25、证人程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晚上11时20分许,程峰燃带其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一间出租屋去玩。进入出租屋之后其才知道是赌博的地方,其看着他玩了约20分钟左右,他就说出去拿些钱,让其等他,其等了没多久就被抓获了。该赌场那里有两张分别都写有大小2字的桌子,用两副扑克牌赌大小。程XX辨认出坐在该赌场工作台里的女子就是被告人李X。
26、证人白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晚上23时许,其在那赌场楼下吃东西,听到有人说楼上很热闹,其就上去三楼看看。其在三楼看到很多人在围着两台桌子赌博,其在屋内挤不进人群,就在屋内没有人的地方去抽烟,还没有抽完烟就被抓获了。其身上只有一部手机和现金人民币大约30多元。白XX辨认出是站在该赌场一绿色桌子内侧的女子就是被告人王XX。
27、证人赖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2时30分许,“阿军”带其到东莞市东城区一个出租屋3楼。其进去后看见有两张桌子,有三四十人在现场,很多人围着那2张长方形的桌子在赌博,其听说是百家乐。“阿军”逗留了一会就走了,其就在现场看,随后被抓获了。其没有参与赌博。在赌场都是一局一局的现场放现金下注的,至于怎么下注的其不清楚。
28、证人白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20日零时许,阿文来到其经营的河南面馆找其说要带其出去玩,于是其就跟着他到了东莞市东城区梨川一出租屋的3楼,上去后他叫其在原地站一下,当时其看到屋内有很多人,而且他们都围在屋内摆放的两张桌子旁,还有一些人在围观。其转身想找阿文时发现他不见了,其就自己走过去桌子那边看他们赌博。随后其就被抓获了。其看到屋内有一名女子负责发牌,其没有参与赌博。
29、证人曹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杀啦”开车带其到赌场那里,然后他打电话给“光哥”,其跟“杀啦”在楼下等了几分钟后,“光哥”就下来将其们带到三楼那里,门是关着的,“光哥”敲了门之后,里面的人就将门打开了,于是他们就进去了。那里赌的是百家乐,共有两张台。其看到桌子上有好多钱,每一桌都有好几万元。其没看见抽水,只知道赢了就拿走。其知道负责发牌的是女人,还有其他女子负责叫人下注,有时候她们就叫大赢,小赢。曹XX辨认出在赌台旁边的其中一名女工作人员就是被告人曹X。
30、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了“小兵”带其和其表弟张X去赌场,他带其进去后就离开了。其当时身上带着现金900元人民币站在进门左边位置看别人赌博。当时赌场内有两张很长的桌子,有50多人围着那两张桌子用扑克牌比大小进行赌博。每张桌子有三四名女子,其中一名女子负责发牌,其余的女子就负责收钱和发钱。7月20日零时许,其就被带回派出所了。
31、证人白XX的证言,证实了其没在参与赌博。“阿唐”带其去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邨55号一品茶行3楼去,其当时不知道那里是赌场。到了之后,其看到赌场里面有三十人在赌博,其只是站在一旁看,其没有赌博。
32、证人周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其之前听人说过东莞市东城区红川花地新邨一品茶行三楼有个赌场,其就一个人打车过去。到了那里楼下,有名男子带其上楼。其带了600元,但其没有下注,只是在进门第一张赌桌中间位置的后面站着看。其看见他们每盘下注200元以上,多的有几千元一盘。他们有时候发两张扑克牌,有时候发三张,是比大小,具体情况其不了解。庄家点数是6点,就只赔一半,其他就押多少赔多少。赌场有三名女子负责发牌,收赔赌资,还有一名男子负责带人上楼,周XX辨认出在赌场负责发牌的女子就是被告人王XX、黄X、李X。
33、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了当晚其在楼下小店玩,听说楼上有人赌钱,其就上去看一下。其当时带了1010元人民币,但其没有下注,只是在进门第一张赌桌左边柱子的后面站着看。其看见他们每盘下注100元以上,他们用扑克牌赌点数大小,具体赌法其不了解。在赌场内有三名女子负责发牌、收赔赌资,还有三名男子负责开门。
34、证人李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4年7月20日23时许,“阿奎”带其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一品茶行去玩。其在三楼看到那里分别摆了两张台,每一张台都围着约二三十人在赌扑克牌,台上有大、小两个字。其听说是赌百家乐,具体怎么赌的其还不会。每张台都有三名女子,一名负责派牌,两名负责收钱。其就在对着门口的那张台看他们赌博。0时许,警察来控制现场。李XX辨认出在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收钱的其中两名女工作人员就是被告人黄X、何X。
35、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了其没有参与赌博。“天宝”带其到一品茶行三楼去玩,他让其等他半小时再一起去吃宵夜。于是其就在进门第一张赌桌左边柱子的后面坐着看。赌场有三四十人赌博,有三名女子负责发牌、收赔赌资,其不能辨认出来。其看见他们先发两张扑克牌,有时候会再发多一张扑克牌,是比点数大小,具体赌法其不了解。其当时带了1200元。
36、证人秦XX的证言,证实了其朋友张X向其借车,于是其就在东莞市厚街镇丁山村附近将其所有的粤XXXXXX牌马自达M6小汽车借给他使用。到现在为止,其借给他有二十多天。后来其得知他因为赌博被抓了,车被扣在公安局,所以来拿车。其不知道张X借车做什么,他就是说借用几天。其没有去过他赌博的地方。其和张X认识十多年了。
37、证人顾XX的证言,证实了其老公是何XX,他之前经营酒吧,现在无业。他几天前跟其说出去几天,到现在都没有回来,其不知道他去哪里了,他电话(XXXXXXXXX)也打不通。他差不多半年没工作了。
38、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6月,其通过中介公司申请一台POS机一直放在公司使用,同年7月18日,前员工“阿龙”(河南人)找其说他开了一间茶庄需要POS机,刚好其公司没有营业,于是其借给“阿龙”使用,收取1%手续费。其没有“阿龙”的联系方式。“阿龙”通过这台POS机于7月18日刷卡1万元,7月20日又刷卡1万元。该POS机绑定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
39、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份,其看到路边有招租广告,其通过上面的联系电话取得联系。随后7月7日左右,其来到房子旁边的玻璃店找到一个女人,然后这个女子带着其和其妻子上房子去看看,从第一层看到了四层。该女子说要整栋楼出租,随后其给了人民币1000元给那个女子,她写了一张收据给其,还给了其三串钥匙。其拿到钥匙后,只能开到第一层的铺位,其他楼层钥匙打不开。而且,其只拿了一楼铺位的卷砸门钥匙,其他钥匙一直都放在一楼铺位里面,没有给其他人使用。7月8日左右,那个女子跟其说有人想租那栋楼,找其洽谈。其跟那女子说房子是房东的,其不能做主,让他问房东后就走了。2014年7月12日,其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人民币3000元,另外押金为人民币6000元。7月13日左右,房东和其去看那栋房子,用那三串钥匙尝试着上楼,结果没有把楼梯口的锁打开,上不去。7月18日,其将租金和押金给房东了。其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期是从2014年8月1日生效。该房2、3、4层是从房子左边的楼梯口上去的,结构大致相同,一个楼层有很多个小房间组成。在一楼铺位里面有一个卫生间,卫生间旁边有一个楼梯口,但是楼梯口有一个铁门锁住了,没有钥匙。其租该房子是想开一间土特产的铺子。
40、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了一品茶行店铺的产权与其租赁的出租屋是同一个房东。大概是2014年6月10日,一品茶行的老板说不租那个店铺了,于是房东跟茶行的老板说叫他把店里的钥匙先放在其那里并帮他招租,其就写了招租广告放在茶行门口。6月十几号的时候,有一男子打电话给其说想租赁店铺卖灵芝,其问了房东意见后,告诉该男子房东意见为要租就租整栋房子,那男子听了后就说算了。大约一个星期后,该男子老婆打电话说要租整栋房子,他们夫妻来到茶行后将整栋出租屋看了一遍。6月23日左右,他们夫妻到其这里交了1000元定金。隔了一个星期,其就将整栋出租屋钥匙交给了该男子。7月2日左右,有3、4名装修工过来,其向那名男子核对,那名男子说他已经将楼上的房间租给别人了,叫其开门给他们进去搞工程,于是其就开门给装修工进去楼上搞工程。7月8日,房东回来,其拿着出租屋一楼铁门备用钥匙带房东上楼看了一遍,发现2楼通往3楼的楼梯口新焊接了一道铁门(当时铁门是开启的),3楼的几间房间已经被人打通,连接成一个空间比较大的房间,且房间里安装了一台落地空调,看完后房东就离开了。7月11日,其将定金还给那名男子。隔了两三天左右,其中一个装修工过来找其要一楼的铁门钥匙,其就把钥匙给了他。7月15日左右,其发现每天晚上都有好多人到该出租屋,但做什么其就不知道了。7月20日凌晨,其发现楼下有很多警察。出租屋的产权是属于卢XX的。那名男子租赁整栋楼租金每月是3000元。其没见他的灵芝店开张。其自7月15日之后就没有上去过该栋出租屋。7月15日之后开始有很多人去那栋出租屋,有时候是晚上19时30分左右,有时候是21时30分以后,持续了十来天。杨XX辨认出张XX是承租整栋楼的男子。
41、证人卢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1日左右,杨XX告诉其说有人(即张XX)想租赁其房子,问其是否可以把三楼隔墙拆了,其就告诉他们在不改变结构的情况下可以拆,随后其让杨XX将房子钥匙给了张XX。7月8日,其与张XX谈妥租赁合同细节。即租金一个月3000元,租期3年,押金6000元。7月11日,其与张XX签订租赁合同,便将房屋正式租给他使用,之后其和张XX去房子那里。但发现张XX手里的钥匙打不开房子一楼旁边通往二三楼的门,随后其就没有上去了。7月20日,其接到民警电话称不能动涉案房屋。其的房屋在东莞市东城区梨川花地新村55号,占地面积为5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0平方米,共有三层半,一楼是铺位,其余楼层是空置房。房屋三楼是张XX打通的,当时张XX打电话问其能否将三楼的墙拆掉用来做仓库,其同意。而二楼通往三楼的铁门肯定不是前租客安装,但其不确定是不是张XX安装。前租客于2014年6月10日退租。
42、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3时40分,其打电话给王X,王X说在东城区梨川一赌场赌钱,其就过去该赌场找王X,并参与了赌博。其一共带了16000元人民币参赌,赢了500元。两张赌桌赌法一样,最里面赌桌开出六点只赔一半钱,外面那张台买大如果赢钱只赔95%。赌桌上大概有五六万人民币。两张赌台都是女孩子发牌,其在最里面那张台进行赌博,其只能认出其参赌那张台负责收赔钱的一名女子,其不了解其他工作人员,不能辨认。其一共去过该赌场两次,第一次是两天前晚上去的,输掉1000元。赌场有人看风开门。其辨认出被告人曹X就是在赌场内负责收赔钱的女子,王X就是参与赌钱的王X。
43、证人刘X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23时许,“阿才”搭载其去玩,去到该赌场,见到有两张台,有40多人在赌钱,“阿才”叫其玩几把,其就站在赌桌旁看着他们赌,两小时后有警察过来将其等人抓获。不清楚他们如何抽水,不清楚具体有多少工作人员,两张台都是一名女子在发牌,旁边都有一两个人坐在旁边看着,其不记得他们长什么样。后供述称当天其带了850元参赌,输掉800元。其不确定“阿才”是否赌场老板或者工作人员。刘X成指认了赌场。
44、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其和阿青及两个朋友在火烧旺地吃宵夜时被民警抓获。关于公安机关在笔录中的提问“办案人员在你的手机上查找到一些例如:梨川红川路3号五楼、梨川花地新地55号、收工…东西我拿了和下班…我拿了等信息,上述信息内容已经你签名确认了,该信息的内容是什么意思”,其沉默不回答。黄XX指认其手机及手机短信内容。
45、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20日5时许,其开着粤XXXXXX保时捷卡宴和“阿强”及“XX”等朋友在东城梨川花地火烧新旺地旁吃宵夜时被公安机关带走。称公安机关从其车上搜出的13万元,是一个叫“阿喜”的老乡在7月19日下午还给其5万元,另外的钱是其平时放在车上的。“阿喜”是安徽六安人,40岁,具体名字不详,在南城做贸易,他的公司在鸿富大厦,他是四天前借了其5万元用于周转,其没有收他的利息,也没有写借据。从其车上搜出来的借据,是一个叫“邵景诚”的在3月份左右借了其13万用作急用,其没有收他的利息。他是电白人,搞建筑工地的。其没有开设赌场,也没有参与赌博。辩解其不清楚赌场的情况,其在赌场没有股份,其不清楚其他人是否有股份。其认识王X(电话XXXXX),他前几天联系其想带其去梨川玩百家乐,但其没有跟他去。前天,其送一个叫萍姐的朋友去梨川一座楼的三楼一个玩百家乐的地方(其不知道该地方是否是王X所说的地方),其送她过去赌场没有什么好处,其看了约10分钟就走了。其在那里看到有四五十人左右,有两张玩百家乐的台子。在那里赌的人有的下注几百元人民币,有的下注上千元,赌的都是现金,其没有看到筹码。其还看到每张赌百家乐的桌子上有一名女子在发牌,其他的工作人员其不清楚。对于公安机关的提问“在案发现场的一本账本上找到上面写着召占2.8股:08AK+0.25”及“在一本黑色笔记本最后一页中反映有一个诚字签名,该签名是否为邵景诚”时,其回答不知道。王XX辨认出被告人王X。
46、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19日晚23时30分许,廖洪说带其到一个娱乐场所玩,后将其带至一品茶行三楼,其见到里面有很多人在玩牌,有20多人围在那里,围成两圈。其不清楚廖洪是否参赌,不知道廖洪是否赌场工作人员。其不知道赌场内有无人负责抽水,不知道谁是工作人员。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了2014年6月初被告人L某某打电话称要开赌场,询问其是否入股。7月12日被告人L某某再次打电话让其14日带钱到一品茶楼三楼,其于14日拿了25000元给被告人L某某,被告人L某某称50000元一股,25000元是0.5股份。其于2014年7月14日到赌场上班,负责台面协调、洗码、发工资等,发工资是每天结业时其从台面拿3000元工资给被告人L某某,被告人L某某就负责给看场、荷手、洗牌、监台等所有工作人员发100元工资。赌场结束营业后,其清点好数目,赌资由被告人L某某拿走,不清楚被告人L某某如何处理赌资。股东及工作人员情况:赌档的股东有其、被告人L某某、老李(经辨认系李梦X)、华明(经辨认系吕华明)、X哥(经辨认系被告人王X)、天宇(经辨认系被告人王XX),其他股东人员情况就不清楚了,其不清楚其他股东的份额。负责把风看门有X和另外三名男子(经辨认被告人张X就是在赌档外围负责看风的,被告人张XX就是在赌档内第一道门看风的,被告人管X就是在赌档内第二道门看风的,刘X成就是在赌档内第三道门看风的),进入赌档有三道门,他们每人负责看一道。负责看内场有其、XX、天宇、重、康康、小唐,其中重、康康、小唐也负责监台(经辨认被告人吉XX、秦XX、唐XX就是在赌档内负责监台的,杨XX就是在赌档内看内场的)。赌场共有6名女工作人员(经辨认,被告人景XX、曹X就是洗牌女工作人员,吴XX、王XX、李X、黄X、何X就是赌档的荷手),负责发牌的荷手有XX和另外四名女子;负责洗牌的有两名女子。洗牌是指新拆出来的扑克牌重新洗一遍,已用过的牌,她们会订好并签名,防止客人偷牌出老千。赌场的经营情况:赌场14日开始营业,每次会准备18万元,每张赌桌放9万元。据被告人L某某说至今赌场还在亏本。15日、16日停业两天,至被抓获前一共开业四天晚上,每天营业时间从晚上22时至次日6时,每晚有30-40人参赌,被抓当晚有约50人参赌。抽水规则:第一张赌台最少下注1000元,最高下注2万元,如果客人下注1000元押大,如果赢了,只赔950元,赌场抽水5%(即50元),买小就不抽水;第二张赌台最少下注100元,最高下注2万元,当出现6点客人赢时,只赔一半钱。称如果赌桌的赌资达到20-25万,其会从中拿走5万交给被告人L某某(这叫“下台”,其和监台人员都会签名确认)。如果赌桌上的钱不够,其叫被告人L某某拿钱补充(这叫“上台”),也会签名确认。其外号叫“刀子”。在开赌期间被告人王XX有发信息给其,大概内容是关于赌场的,例如“进入赌场里面,声音要小一点”,其不清楚被告人王XX占股份情况。被告人王XX在赌场里面转来转去,有时会与看门的人聊天。对赌场相关名词的解释:台面协调是本赌场有两张赌桌,都是赌百家乐,其负责对两张桌上的钱互相调动;冼码指对兑积分,积分是这样计算的,例如赌仔下注500元,赢了就有500元和5分积分,我们会发一张5分的积分卡。积够1000分换1000元,下注500-5000元,对应有5分75分积分。发工资是指每晚到了结业时,其从台面上拿3000元给老板娘被告人L某某,被告人L某某负责给看场、荷手、洗牌、监台等所有工作人员发100元工资。赌场筹码的作用:称公安机关缴获的塑胶片筹码写着“新洲岛20分”代表20元,如此类推,15分、10分、5分分别代表15元、10元、5元。这些筹码可以在赌场买东西(被告人L某某负责卖水、食品),但不可以作为投注额下注。如果筹码积够100的整数倍,可以兑换成现金,由其和监台人员一起兑换给客人。其手机微信中的好友“BEAUTIFULLOVE”是康康,他在赌场负责看赌桌上的钱,已被抓获。
在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是赌场股东,占0.5份,出资25000元,其将资金交给被告人L某某。(1)称赌场有两张赌桌,每一张有四人在工作(一男三女)。监台叫小唐。称赌场经营三天,每晚有约二十人参赌。(2)辩解称其不清楚吕华明是不是赌场股东,被抓当晚,民警让其辨认,其说不清楚,民警说别人都说吕华明是股东,其就指认了。(3)辩解称其不清楚李XX是不是赌场股东,被抓当晚,民警让其辨认,其说不清楚,民警说姓李的就两、三个人,其跟民警说你说是就是,其就指认李XX是股东。(4)辩解称其不清楚被告人王X是不是赌场股东,被抓当晚,民警让其辨认,其说不清楚,民警指着辨认笔录说被告人王X是股东,其跟民警说你说是就是,其就指认被告人王X是股东。
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L某某就是赌场的股东之一老板娘。被告人李XX就是老李,吕华明就是华明,被告人王X就是X哥,被告人王XX就是天宇,被告人景XX、曹X就是洗牌女工作人员,被告人吴XX、王XX、李X、黄X、何X就是赌档的荷手,被告人张X就是在赌档外围负责看风的,被告人张XX就是在赌档内第一道门看风的,被告人管X就是在赌档内第二道门看风的,刘X成就是在赌档内第三道门看风的,被告人吉XX、秦XX、唐XX就是在赌档内负责监台的,杨XX就是在赌档内看内场的,黄XX、被告人孙XX就是其在赌档内见过的男子,不知道具体做什么的。
指认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指认出其被扣押的手机、现金。
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指认出赌场的情况。
2、被告人L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述了其是该赌场的股东之一,后只承认在赌场小卖部工作。起诉阶段不认罪,辩解其只是在赌场小卖部卖东西。具体供述如下:
第一份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供述了一品茶行三楼赌档是其开设的,其让阿飞租场地,购买赌具和招收员工,其承诺将赌场60%归阿飞所有,其占赌场盈利40%,从7月12日开始,一共经营了七天(7月16日没有营业)。赌场通过两种方式获利:一种是抽水(以20%比率抽水),一种是向参赌人员售卖食品饮料等物品获利。每天盈利约有2万元,共盈利约12万元。其和搭档阿飞一直没有分配利润,钱放在X哥那里,X哥负责收取和保管赌场所有收入。其让阿飞负责租的场地,阿飞也具体操作了赌场设备买入和员工招收事宜。赌场员工约有十个。员工是阿飞找来的,有发牌的、看台的、赔钱的、卖货的等岗位,但其都不认识,其能叫上名字的只有X哥、阿朋、小丽。X哥负责接客人和保管赌场盈利资金,工资每天200元;阿朋是负责看门,工资每天200元;小丽是负责在赌场内卖东西。赌场抽水一般情况下由发牌的工作人员进行。X哥收钱的时候,会留下赌场的开支,但其没有参与发工资。称其微信号叫“从零开始”。
第二份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供述了其只负责在赌场内卖水和卖烟(2014年7月20日制作):(1)辩解其没有开设赌场行为,其男朋友被告人孙XX告诉其称该赌场是王XX开的。其在赌场内负责卖水和卖烟。因为被告人孙XX跟其说怀孕(可能在2014年7月7日流产了)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其就自认是赌场老板。(2)赌场除了老板王XX外,还有赌场保安阿朋,负责一楼门口看守;赌场保安X哥,负责赌场保安和接送赌仔;被告人孙XX负责赌场清洁;XX有时与其一起卖水和卖烟;有一名叫小雨的男子,经常在赌场出现;有三个女子在赌台工作。其和被告人孙XX每天工资100元。其所卖东西都是用赌场筹码付的,每天所得筹码都交给被告人孙XX,赌场关门后被告人孙XX拿筹码到赌台换成现金结账,然后交给陈露。如果出现货品不够,就要请示陈露,再向X哥入货。(3)其微信中与陈露谈话内容多次提及的“老板”是陈露的老公,他叫峰哥,其没有见过他。
其在公安笔录中辩解其在赌场内卖烟卖水,其听其他几个人说王XX是赌场的老板,在赌场内没有人给其发工资,其没有拿过工资。其也没有给赌场里面的人发工资。称其不知道男朋友被告人孙XX是不是赌场老板,被告人孙XX在赌场内打扫卫生(不是其叫孙打扫卫生),系被告人孙XX叫其到赌场工作。不清楚赌资由谁保管。
在检察机关供述其只是在赌场小卖部卖东西。(1)称其不清楚股东情况,客人可以用赌场的筹码去小卖部买东西,老板娘陈露叫其在赌场结束后将小卖部的钱或筹码交给被告人孙XX处理。(2)称被告人孙XX介绍其去赌场工作,被告人孙XX说每天给其工资100元。被告人孙XX在赌场打扫卫生。(3)称其从7月12日在赌场上班直至被抓,每晚有十几人参赌。(4)小雨就是被告人王XX,其不清楚被告人王XX的具体工作,其没有叫被告人王XX发信息给别人。
辨认笔录:被告人L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吴XX、王XX、李X就是在赌台上负责发牌等工作的女子;被告人景XX就是在赌场内偶尔负责卖水和卖烟的女子;被告人张X就是负责保管赌场盈利资金和迎接赌客的X哥;被告人张XX就是负责赌场内看门的阿朋;王XX就是赌场老板;被告人孙XX、王XX就是在赌场内工作的两名男子。
指认手机照片:被告人L某某指认其手机里的照片,包括筹码、赌场情况;指认出其手机拍摄的赌场小卖部每天经营情况。
指认手机信息:被告人L某某指认其手机信息内容。其中与“顾老大”有多次短信联系,内容提及“厂子已经罩到是公安局了”、“硬后台”、“生物钟……打乱”、“万一东窗事发,谁也罩不住”。
指认赌场照片:被告人L某某指认出赌场的赌资、赌具及其经营的赌场小卖部。
3、被告人钱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了2014年7月19日23时30分许,其路过东莞市东城区红川花地新邨55号一品茶行时,有个人坐在那里,看到其路过就问其要不要上去玩,其就跟着他上去三楼了。到了三楼,其看到很多人在那里用纸牌赌钱,其就一直在进门第一张赌桌右边靠柱子那里看别人玩。其看到赌场里有三四十个人在里面赌博,还有几个人在里面玩的,他们是以纸牌赌博,具体怎么玩的其不知道,其也看不懂,有没有抽水其不知道。其看到他们有时候下注100多元,有时候下注3、4百元,有时候下注几千元。当时其身上有2140元,但没有参赌。其看到赌场有6个工作人员,分两张桌,每桌都是一个发牌,两个收钱赔钱的。其只记得其中一个发牌的是戴眼镜的,其只可以辨认这名女子,其他5名女子其辨认不出来。后称其去过该赌场两次,上班就去。但其没有在赌场里赌博。
在检察机关供述其不是股东,也不是赌场工作人员。其于2014年7月19日、20日去过赌场。称其手机号码是XXX,其不清楚小宇为何发股东分红的信息给其。
辨认笔录:被告人钱X辨认出被告人李X就是负责发牌的女子。
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钱X指认出赌场;指认出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为XXX)。
指认出手机短信内容:被告人钱X指认出手机短信内容(由小宇XXX分别于7月14日、19日发来关于股东分红的短信)。
4、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述了2014年7月19日22时许,朋友“阿豪”在东莞市南城区带其去到一品茶行三楼赌场,其一共带了3500元参赌,赢了2500元。“阿豪”不是里面工作人员,他赢了一点钱就离开了。现场有两张赌桌,其在最里面一张参赌。赌场不抽水,就是与客人对赌输赢。其不认识里面的工作人员,不能辨认,不清楚工作人员如何分工。被告人王X开始不供述自己手机号码,后称其手机号码为XXX,手机放在家里。其认识王XX,使用该号码与王联系。
在检察机关供述自己只是在被抓当晚第一次去赌博。当晚参赌有二十多人。(1)称其手机号码是XXX,手机在小汽车里面,小汽车在楼下。而公安机关在其旁边缴获的手机是阿豪的(其不清楚号码,阿豪没有被抓),当晚其有碰过阿豪的手机,但其没有看过里面的内容,因为手机有密码。(2)称XXX的号码是用其身份证登记的,但其没有使用过该手机号码,辩解称现在忘记是谁使用XXX的号码,也不清楚谁办理XXX的号码。
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王X指认了赌博的现场。
5、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阿X”带其去到现场赌档,其带了34000元过去,是其刚收到的货款,其没有参赌。不能辨认出工作人员。其第一次去该赌档。
其他几次供述其去过两次该赌档,其知道赌场股东有钱X、阿然、湖南阿平、商水老李、南阳阿东、王X、许昌X峰、江西小许、东北、罗X、四川阿刚弟、茶叶妹、四川大刚、刀子,其只能辨认王X、钱X、刀子。赌场小卖部老板是被告人L某某。被告人L某某叫其帮忙发赌场盈利和分红情况的信息内容给赌场股东,电话号码是被告人L某某提供的,信息内容还保存在手机里面。其发信息的手机和电话卡都是被告人L某某提供的,号码是XXX,被告人L某某给其100元,其发过4天的信息。称手机上的时间和日期与实际时间、日期有差异,其没有修正,不清楚差异多少时间。
在检察机关供述有一名女子叫其帮忙发信息,她预先打好信息内容,然后叫其转发给其他人,每天发一次。其不认识被告人王X、钱X,因为短信有他们二人名字,民警说他们二人是股东,所以其就指证被告人王X、钱X是股东。其不认识吕华明、李XX。
辨认笔录:被告人王XX辨认出被告人王X就是赌场股东王X,钱X就是赌场股东钱X,李某某就是赌场股东刀子,张XX就是带赌客到赌场赌钱的男子,L某某就是赌场小卖部老板L某某,王XX、李X就是赌场的工作人员。
指认照片:被告人王XX指认出其使用的手机。
指认手机内容照片:被告人王XX指认出其手机短信内容。
指认现场:被告人王XX指认出赌具和赌资。
6、被告人张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述其在赌档工作,被安排在赌档楼下路边车上看管赌资现金,另如果有人过来赌,其就给客人指一下路。其的工作时间是晚上10时30分至第二天凌晨4点或5点,每天有三四十人过来赌博。其每天工资为200元,是在赌档楼下看门的男子发给其工资的,其已经领了400元。其的这份工作是“阿博”(姓王,全名不知道)叫其过来赌场上班的。2014年7月19日晚上10时30分,其第三天到东城区红川路那赌档上班,其到达后就坐在赌档楼下路边一辆马自达小车(车主是XX,车牌尾号是XXX)的驾驶室位置,如果有人过来赌,其就给客人指一下路。一直到凌晨1时左右,其当时坐在车内玩手机,有警察过来敲车门,其下车后就被控制了。警察在车内搜出蓝色旅行包,包内有赌资人民币35万元。该35万元赌资是赌场老板孙XX安排“刀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李某某)分三次给其的。第一次是7月19日22时许,他在三楼赌场里当场交给其20万元,随后其将这笔钱放在包内;第二次是当晚23时许,他又在赌场交给其5万元;第三次是第二天凌晨1时许,他在三楼赌场内交给其现金10万元。他交钱给其时,其看到他记在一张白纸上,白纸由谁保管其就不清楚。赌档工作人员:赌场楼下除了其之外,还有一个看门的男子,其他人都在楼上赌档处,有男有女的,加上其一共十多个人。赌档的老板是孙XX、L某某。赌档是以买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具体怎么赌其不清楚,其不知道抽水的情况。其有一部号码为XXX的黑色苹果4S手机,该手机内一张收据照片,是2014年6月8日收到亚峰的货款20万元,这是在万江石美收到的别人的茶叶款。还有一张是赌场上的刀子给其看管的赌资时,其在那张纸张上拍的照片,都是一些记录他们存钱的数目。分别为“忠哥,10A;刀子,10A;阿然,8A;王X,30A;老李,2A;大刚,10A;阿来,3A;东北,5A;小许,5A;华明,5A;茶叶妹,2.5A”。数目都是赌场内的人交给其统一看管的,由刀子这几天分几次交给其看管的,与35万元不符,是其他钱输掉了。其认得刀子和茶叶妹。其可以辨认出赌场老板被告人L某某、孙XX。其还可以辨认出两名在一楼负责给赌场把风的男子。
在检察机关供述与公安笔录一致。供述了赌资是“刀子”(即被告人李某某)交给其看管。其不知道发工资给其的人员姓名。其只知道被告人L某某是赌场老板,其他股东情况不清楚。
辨认笔录:被告人张X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就是刀子;被告人张XX、黄XX是看风的男子;被告人孙XX是赌场的老板;被告人L某某是赌场老板。
指认照片:被告人张X指认出其使用的两部手机;指认出其手机拍摄的照片。
7、被告人吉X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供述(1)其在赌场里面工作。“小宇”叫其来赌场顶他的班做监台,工作范围是在靠门口的那张赌台那里负责看看赌桌上赔钱的人有没有赔错钱,每天工作时间是每晚22时许开始到次日凌晨5时结束,每天的工资是100元,其共拿了2次工资共200元,工资由“小宇”的手下直接送现金给其。其没有从赌档那里提成。(2)赌场一共有两张赌桌,是以百家乐的形式开赌。即分大和小,每盘发4张牌,2张牌代表大,2张牌代表小,比这两张牌加起来的点数,哪家的点数大哪家就赢。一盘总投注额约有5000元,至少下注100元,没有封顶。在查处时赌场里面约有50人,其负责的赌桌上的赌资约有8万元,另外那张赌桌上的其就不清楚了。赌场一共开了3天,第3天就被查处了。(3)关于抽水:如果下注时押大的,赢的时候就抽5%的水钱。抽水由赔钱的人负责抽的,抽来的水钱就放在赌桌上作为赌资。(4)关于工作人员:其负责的赌桌包括其在内一共有4个工作人员,1个发牌、2个赔钱,她们3人都是女的。其可以辨认出其中一部分工作人员。(5)其手机上的已被公安机关截屏的短信是小宇叫其发送的,他告诉其是上下水的意思,即赌档每天的输赢情况和支出情况。这些信息小宇叫其发送给“然哥”(即陈然)和“细皇”的,其不清楚“然哥”和“细皇”是不是股东或工作人员。(6)赌档里面的赌具是“林哥”提供的,他是“小宇”上面的老板。该赌档有人望风,是何人望风其不知道。(7)关于获利:赌场每天盈利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具体数额其不清楚。(8)关于筹码和POS机:其看见赌客赢钱的时候赔钱员会将筹码给赌客,具体给多少筹码其不清楚,至于是谁提供的其不知道,怎么兑换其也不清楚。其看见有一台POS机摆在小卖部那里,只是有没有人使用其不清楚,其也不清楚该POS机是何人提供的。
在检察机关供述其在赌场负责看管赌桌上的钱。赌场经营有三、四天时间,每晚有十多人参赌。
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吉XX辨认出被告人管X是负责在3楼看风的男子;被告人张XX是负责在1楼看风的男子;被告人孙XX是在赌场负责打扫卫生的男子。被告人吴XX是在赌场负责收发赌资的女子;被告人L某某是在赌场负责卖水的女子;被告人王XX是在赌场负责收发赌资的女子。
指认照片:被告人吉XX指认其本人现金170元;指认出赌桌、赌具、赌资。
指认手机及手机内容照片:被告人吉XX指认出其使用的手机及手机内容。
8、被告人唐X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在赌场内负责监台,不清楚老板是谁,是“兵哥”介绍其到赌场工作,每天工资100-200元。(1)供述其是前几天到赌场玩时认识“兵哥”,“兵哥”介绍其在赌场内工作。从2014年7月16日晚开始共工作4天,领取了五六百元工资。其不清楚“兵哥”是否赌场老板,“兵哥”介绍其工作后,其没有见过他。其工资是刀仔发放(经辨认系被告人李某某)。监台主要负责监督发牌、监督赔钱以及监督扑克牌的使用。赌场分工情况:赌场有监台、发牌赔钱、看场、卖东西和兑换筹码,其中监台有4人,发牌赔钱大概有6人,看场大概有6人,卖东西有1人,兑换筹码有1人。赌场每天盈利大概7、8万元。(2)赌场内有两张赌台,玩法一样,抽水方式不同。其中对着门口一张赌台叫九五台,当客人买大赢了就被抽水5%,买小赢了就获得全赔;另外一张赌台是靠里面的,就是其监台的,叫六点台,当开出六点时抽水50%。抽水的水钱与赌台上的赌资放在一起。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笔录:认罪,其在赌场内负责监台(工作三、四天时间),“兵哥”叫其去赌场工作,但“兵哥”没有被抓获。称赌场每晚有二、三十人参赌。
辨认笔录:被告人唐XX辨认出被告人管X就是在赌场内负责保安工作的男子,被告人张XX就是在赌场内负责保安工作及看门的男子,被告人吉XX、秦XX就是在赌场内负责监台工作的男子,被告人张X就是在赌场内负责管钱工作的男子,被告人孙XX就是在赌场内负责扫地工作的男子,黄XX就是经常出入赌场的男子,王XX就是在赌场内参与赌博的男子,被告人李某某就是发放赌场工资的刀子。被告人吴XX、王XX、李X、黄X、何X就是在赌场内负责发赔钱工作的女子,被告人景XX、曹X就是在该赌场内的女性工作人员,被告人L某某就是在赌场内负责卖东西的女子。
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唐XX指认赌场的赌具、赌资;指认赌场使用过的扑克牌,上面标签纸写有“唐”字就是其本人所写。
9、被告人秦X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参与赌博。2014年7月19日23时许,“阿飞”带其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一条巷子旁边的私宅三楼,三楼里有两张赌桌,其进去后就在靠近厕所那张赌桌里下注,每注是200元至500元。玩了约30分钟,“阿飞”就叫其走了,其说输了钱,再玩一下。接着他走了,其就继续玩。到7月20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进来查处,把其控制住了。其带了3000元去赌,坐车用了20元,被抓时输了700多元,还剩2200元左右,这钱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其不知道“阿飞”的真名,其和他认识时间不长。其是用扑克牌赌“三公”大小。每次只发两副牌,参与赌博人员就选其中一副牌下注,开出来比另外一副牌大的就赢,否则就输。其不清楚赌场里有没有人抽水。当时赌场里有很多人围在赌台旁边,但有多少人参与赌博其就不清楚。其不清楚赌场里有多少名工作人员,但赌场里有一人专门发牌及一个人专门赔钱的。发牌和赔钱的是两名女子,但其不能辨认出该两名女子。其不知道哪个是赌场老板。其不知道该赌场里面是否有人专门望风,也不知道该赌场是何人提供或租用的。其不知道提供场地的人员是否会从中得到利益。其是第一次去这个赌场赌博。其使用的是号码为15817777559的黑色三星触屏手机,从被抓那天起算大概用了一个多星期,之前是其老婆用的,中间没有借给别人使用。其记不清楚微信号。其不认识微信号里面的“刀子”、“飞得更高”。至于其微信里面的内容,其声称不知道或不清楚。其不清楚赌场里有些整理好的使用过的扑克牌上面贴纸写有“康”的签名,不是其的签名。
在检察机关供述了其只是去参赌一次。辩解称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不是其所有,案发当晚不知道谁放手机在其家里,其见手机没有人用,所以就拿去用,也不知道手机里面的微信是谁操作的。辩解称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的笔记本是民警让其签名的。
辨认手机及手机内容照片:被告人秦XX辨认出其使用的手机及手机内容。
指认赌场照片:被告人秦XX指认出涉案的赌场。
10、被告人孙X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在赌场搞卫生两天,每天100元,其只知道其妻子被告人L某某是股东之一,其他情况不清楚。(1)其是2014年7月18日晚上开始去赌场的。当时是被告人L某某叫其过去打理卫生,说给其一天100元零花钱,于是其就去了。其第二次去是19日晚,其当时在搞卫生。其负责赌档的清洁卫生,其工作时间是晚上23时到次日的7时许,每天100元,没有提成。截至案发,其就去过两次(包括案发日),其只收到过100元现金,该100元是其朋友给其的,但其不知道他的资料。(2)东城梨川红川路花地55号一品茶行3楼是一个赌博的场所,那里的营业时间一般是晚上22时到第二天凌晨5时。每天晚上约四五十人在那里赌钱。其不认识赌场的工作人员和参赌人员。(3)其听其老婆被告人L某某说她是赌场的老板。但其不知道有多少个老板,其只知道该赌场是被告人L某某开设的。被告人L某某在赌场负责卖东西,例如卖水之类的。(4)该赌档有两张赌台,其见到那些人玩的是扑克,好像说是玩大小,具体怎样其不清楚。(5)其被抓时正在搞卫生。(6)其没有办理户口登记。
在检察机关供述了其在赌场搞卫生两天,每天100元,工作两天,“阿龙”发工资给其,赌场每晚有三十多人参赌。但其不清楚赌场股东情况。称其现在忘记L某某是不是赌场股东。
指认照片:被告人孙XX指认出其使用的手机。
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孙XX指认出赌场的赌桌、赌具、赌资。
11、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在赌场内工作一天,负责赔钱。供认2014年7月19日晚22时许,其到一品茶行三楼赌博,输光身上1300元后向赌场股东被告人张X借了500元,后又输掉500元。被告人张X叫其在赌场内上班做事,叫其工作5天,顶上500元,后又称每天工资300元。现场有两张赌桌,其工作的赌台有三名工作人员,其和一个女的负责赔付,另一个女的负责发牌。赌场靠抽水盈利。有一名身材偏瘦男子负责兑换筹码。其只知道被告人张X是该赌场其中一个股东。
在检察机关的供述与公安笔录一致。还称黄X跟其说“阿X”是股东。
辨认笔录:被告人王XX辨认出被告人李X就是与其在同一赌台上负责赔和收钱的女子,被告人曹X就是在同一张赌台上负责发牌的女子,被告人黄X就是参赌的戴眼镜女子。辨认出被告人张X就是在赌场内负责放数的男子。
12、被告人吴X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了承认其只是参与赌博。(1)其两年前曾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500元。(2)其有赌博的行为。7月19日凌晨0时30分许,“阿鸡”带其去东城梨川一品茶行三楼赌博,当时其带了2000元去赌博,赢了1200元。7月20日凌晨零时30分许,其和“阿鸡”又去该赌场赌博,其在厕所旁边那张赌桌上赌博。当时其带了4130元,坐车用了100元,在赌档买水用了10元,剩下的4000元全部输光了,被抓时剩下20元。其在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公安机关到来前,“阿鸡”已经赢钱离开了。(3)其去到赌场门口是“阿鸡”到门口拍一下铁门,就有人开门了,然后其就跟“阿鸡”上去了。(4)赌场是用扑克牌赌三公大小,每次只发两副牌,参与人选其中一副牌下注,开出来比另外一副牌大的就赢,否则就输。其每次下注是100元至300元,那里最少是100元,最大其就不清楚了,其见过有人下1000元。其没有见到有人抽水。赌场里有三十多人围在赌台那里,有多少人参与赌博其就不清楚了。(5)其知道有一名女子是老板。赌场的老板还有一名男子。其能辨认出来。(6)其只是在该赌档赌博,其没有帮该赌档工作。至于其手机微信中的内容,是之前在深圳赌场工作的工资情况。其在赌场是用现金赌博的,不知道筹码的事,也没有留意是否有POS机。
在检察机关供述了承认其在赌场工作两天,负责发牌,但其不清楚股东情况,每晚有二十人左右参赌,赌台有四、五名女子在发牌、收钱、赔钱,监台有一名男子,楼下有人看风。其之前在公安机关供述被告人钱X是股东的理由是被抓当晚,被告人钱X叫我们不要指认他出来,所以其猜被告人钱X是股东。
辨认笔录:被告人吴XX辨认出赌场的老板是被告人钱X;辨认出在赌场卖饮料的女老板是被告人L某某。
指认手机短信内容照片:被告人吴XX指认出其手机短信的内容。
指认照片:被告人吴XX指认出其使用的手机。
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吴XX指认出赌博的现场。
13、被告人何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只是第一次去参与赌博。(1)2014年7月19日晚上23时许,“阿珍”带其到花园新村附近的一栋出租屋三楼的一个赌档赌钱,“阿珍”将其带到楼下后就自行离开了。其自己上楼去赌,当时有很多人在那里赌博。该赌档总共有两张赌桌,是以扑克牌进行赌博,但计算输赢的规矩其不知道。其是把钱下注下去,输赢都有专人进行赔付或收钱。其不知道该赌档是否有抽水的情况。(2)其认得在赌档有一名身体微胖的女子在那里卖水(经辨认系被告人L某某)。其能认出有1名男子和1名女子在那里参与赌博。当时其看过这个女的下注了一把,这男子也在那里下注,他手里有一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3)当其到达赌档后,在靠近卫生间的那张赌桌前进行下注赌博,每注下注50元、100元或150元人民币。被查处时,其输了人民币600元,手上剩下200多元,但掉了100元,剩下110元。(4)其是第一次到赌档。其不知道赌档的老板是何人,其没有参与赌档具体事务,其不是赌档的工作人员。(5)其今年曾三次到澳门。今天“阿雁”(手机号码18665821488)因要到澳门去赌博,找其帮忙借钱,其想赚点好处费,就答应她了。后来陈利琼(湖南人,手机号码13929437223)说她有个朋友在澳门可以借钱。于是其就将陈利琼提供的情况电话告知“阿雁”了。后续其就不知道了。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笔录:认罪,自己在赌场负责赔钱工作,其不清楚股东情况。赌场有两张赌桌,每桌有男有女工作,还有人看风。
辨认笔录:被告人何X辨认出被告人吴XX是参与赌博的女子;被告人L某某是在赌档内负责卖烟水的女子;王XX是参与赌博的男子。
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何X指认出赌博现场。
14、被告人李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没有开设赌场,其只是第一次去参与赌博。(1)2014年7月19日21时许,其在东莞市厚街镇遇到何健后就让他带其去赌场赌博。随后其携带3400元和何健打车来到东城花地新邨55号旁一品茶行3楼的赌场。之后其看到该赌场是一个套间,房间内只有一个洗手间,摆着两张一样赌桌,该桌面左右两侧分别写有“大”和“小”字。这两张赌台一张是靠近大门口,一张是靠近洗手间,其就在靠近洗手间的那张赌台参与赌博。(2)何健到达赌场后就告诉其最少下注100元,最多只能下注20000元,他说完就离开了。其就开始下注,一开始其是一局下注100元,有时也会下注200元、300元。后来过来赌博的人越来越多了,大概有50多人。到了20凌晨0时许,就有民警过来控制现场将其抓获了。(3)赌场是用扑克牌点数赌大小。即一副扑克牌除了大王和小王,一共52张牌,其就在赌桌的左侧和右侧分别下注,下注完了以后,每侧就发两张牌,比点数的大小。“10、J、Q、K”这四种牌点数为0,两张牌加起来总点数的个位数为9点的话就最大,0点为最小,点数小的一方可以再加扑克牌,再比点数。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再加牌,就只有发牌的荷官说了算,其就不懂。(4)关于抽水:如果其下注赢了,点数又刚好是6点,那庄家就抽其赢的一方的总下注金额的一半,其他情况不抽水。他们抽完水就把钱放在抽屉里,其没注意看他们到底抽了多少水。(5)关于赌场工作人员:其听赌场的人说有一男一女是赌场的老板和老板娘,另外有一名女子负责发牌和收牌,三名男子负责收钱和发钱,两名女子负责打扫卫生和发水,参与赌博的其只认得一男一女。其能辨认出他们。(6)其带了3400元去赌场,输了约3000元,余下的钱在赌场内丢失了。其是第一次去赌场,关于赌场的情况其不清楚,其不是赌场的工作人员。其是用现金赌博的,其不知道赌场内是否有筹码。
在检察机关供述了其在赌场负责收钱、赔偿工作,工作一天,每天200元工资。称其不清楚赌场股东的情况,被抓前一晚有四、五十人参赌。赌场有两张赌桌,每张赌桌有三名女子在发牌、收钱,还有人看门等。
辨认笔录:被告人李X辨认出被告人唐XX、吉XX、秦XX、张X是赌场工作人员;被告人L某某就是赌场的老板娘;被告人吴XX就是负责发牌和收牌的女子;被告人黄X是赌场内负责打扫卫生和发水的女子;王XX、被告人王XX是参赌的女子。
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李X指认出赌场的情况。
指认手机短信内容:被告人李X指认出其手机短信内容。
指认其手机拍照照片:被告人李X指认出其手机拍摄的照片。
15、被告人黄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了(1)2014年7月19日11时许,其和“老李”到红川花地新邨55号房屋三楼赌场去赌博,其就在两张赌桌中间的位置,“老李”坐在赌场靠厕所里面的那张桌,其就坐在他的后面。其带了1400元去赌,每盘下注200元,下了3盘,输了400元,其余的钱在被抓时慌乱中不知道丢哪去了。(2)称其不是在赌场里工作,其不能辨认赌场里工作的人,其不知道赌场的老板是谁。其认得赌场里面那个卖水的女老板。(3)称赌场是赌百家乐的,具体怎么赌其不知道,怎么抽水其也不知道,当时大概有30人赌钱。
在检察机关供述其只是参赌,不清楚股东情况。
辨认笔录:被告人黄X辨认出被告人L某某是卖水的女老板。
16、被告人景X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其被一名河南老乡带其到该赌档(第一次去),见到很多人在那里赌钱。其在赌档内什么都没有干,停留半小时左右被抓获。辩解称不能辨认赌档内工作人员。
在检察机关供述其第一次去赌场看别人赌博,对其他情况不清楚。
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景XX指认出赌场的情况。
17、被告人曹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1)2014年7月20日0时许,其在陌陌网上认识一名男网友,于是其按照他的指示从万江打车到一栋房屋(具体地名不知道)楼下,然后其走上三楼,在三楼处看到很多人围着两张桌子在赌钱,但其没有赌。当其正离开那里时,被警察控制住了。(2)其看到他们在用扑克牌赌钱,怎么赌的其看不明白。其不知道这赌档的老板,其只是在那站了一会。当时有二三十人在参与赌博,有的人在赌,有的人在看。其不知道该赌档是怎么管理的。(3)其只看到赌桌上有扑克牌,其他东西没看到。至于其他的问题,其均回答不知道。其手机上的信息及微信,都不是其发的(朋友发,不知道朋友身份信息)。
在检察机关供述其去赌场找人,但没找到人。辩解称其手机上的信息、微信内容是朋友发的,其不知道该朋友的名字。
指认照片:被告人曹X指认出其手机短信的内容。
18、被告人管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了2014年7月19日22时许,阿龙带其去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一品茶行三楼的赌场(第一次去),当时有四十多人在里面,其和阿龙在赌场里面看,阿龙随后离开。不久民警过来将其等人抓获。辩解称其不知道赌场的工作人员,不知道如何抽水,没看懂怎样赌。其没有参赌。
在检察机关供述该赌场经营六天时间,其在赌场二楼看风,每天工资三百元,被告人L某某介绍其到赌场工作,且被告人L某某发工资给其。称其不清楚赌场股东情况。
指认现场:被告人管X指认出其被抓获的现场。
19、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负责在赌场一楼看门和望风,工资一天200元人民币,其一共工作了3天(7月17日至7月19日),收到工资600元人民币。2014年7月17日,刘书X带着“阿林”到其出租屋,“阿林”叫其到东城区花地新邨55号旁边一品茶行一楼负责看管楼梯门,每天做4个小时,每天工资200元。别人在那里打牌,叫其负责看门就行了。其去到那里上班看见每天那么多人进进出出,还有很吵的声音,其想到楼上应该是个赌场。每天“阿林”下班就将200元给其,随后他就走了,其不清楚有多少人领工资。其也没有上去过赌场,不清楚股份情况。其被抓时有一部白色小米手机和10多元钱。
在检察机关供述了其在赌场一楼看门和望风,每天工资200元,工作了3天,“阿林”介绍其去赌场工作。不清楚股东情况。
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张XX指认出赌具及赌资。
指认照片:被告人张XX指认出其使用的手机。
(五)鉴定意见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了现场起获的其中11张纸条“外台、时间、内台、时间、监台”字迹是被告人景XX所写;其中6张纸条外台栏“丽”字迹是被告人L某某所写;其中6张外台栏“X”字迹是被告人曹X所写;其中3张纸条上监台栏“康”字迹和纸张“7月19……康”全部字迹都是被告人秦XX所写。
(六)?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梨川红川路花地新邨55号旁一品茶行3楼。现场摆放两张赌台,起获扑克、大量筹码、点钞机、POS机等赌具及现金217450元,现场地面发现4本笔记本。
2、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0日7时对被告人张X的粤XXXXXX马自达M6牌小汽车进行搜查,在后面座面地毯上搜到一个旅行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L某某、钱X、王X、王XX、张X、吉XX、唐XX、秦XX、孙XX、王XX、吴XX、何X、李X、黄X、景XX、曹X、管X、张XX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L某某、钱X、王X、王XX、张X、吉XX、唐XX、秦XX、孙XX、王XX、吴XX、何X、李X、黄X、景XX、曹X、管X、张XX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李X、黄X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L某某、钱X、王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XX、张X、吉XX、唐XX、秦XX、孙XX、王XX、吴XX、何X、李X、黄X、景XX、曹X、管X、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他们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X、吉XX、唐XX、王XX、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L某某、王XX、秦XX、孙XX、吴XX、何X、李X、黄X、景XX、曹X、管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他们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在庭后提交认罪书,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悔改,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钱X、王X仅负责该赌场投资,不参与经营管理,可酌情对他们从轻处罚。
关于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的一辆车牌为粤XXXXXX的马自达小汽车的处理问题。由于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是秦XX,依法予以返还给秦XX。
对于被告人李某某、钱X、王X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L某某、王XX、张X、吉XX、唐XX、秦XX、孙XX、王XX、吴XX、何X、李X、黄X、景XX、曹X、管X、张XX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人L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L某某是从犯、社会危害性小等意见。经查,被告人L某某是该开设赌场的股东之一,负责该赌场的资金调动等工作,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不符合从犯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人钱X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X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等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钱X是该案开设赌场的股东之一的事实,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王XX、吴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钱X手机显示赌场股东分红情况的信息,及被告人钱X在法庭上的供述,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相互支撑,形成了一条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XX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王XX参与该赌场的时间不长,但该赌场规模大,涉案金额也大,且被告人王XX之前有犯罪记录,故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人曹X辩护人提出本案情形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当场缴获赌场的赌资共694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赌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0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故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关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L某某、钱X、王X、王XX、张X、吉XX、唐XX、秦XX、孙XX、王XX、何X、李X、黄X、景XX、曹X、管X、张XX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李某某、L某某、钱X、王X、王XX、张X、吉XX、唐XX、秦XX、孙XX、王XX、何X、李X、黄X、景XX、曹X、管X、张XX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收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李某某、L某某、钱X、王X、王XX、张X、吉XX、唐XX、秦XX、孙XX、王XX、何X、李X、黄X、景XX、曹X、管X、张XX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视被告人李某某、L某某、钱X、王X、王XX、张X、吉XX、唐XX、秦XX、孙XX、王XX、吴XX、何X、李X、黄X、景XX、曹X、管X、张XX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L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钱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吉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唐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秦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二、被告人吴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三、被告人何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四、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五、被告人黄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六、被告人景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七、被告人曹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八、被告人管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九、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十、随案移送的人民币643029元(银行转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十一、随案移送的点钞机1部,POS机1部,手机22部(详细见物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十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一辆车牌为粤XXXXXX的马自达牌小汽车,由暂扣机关返还给秦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润良
人民陪审员曾雄志
人民陪审员袁慕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