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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皖1021刑初28号
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鲍某通过他人推荐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2017年3月鲍某向“善心汇”交纳5万元升级费用后,晋升为A轮功德主。在参加“善心汇”组织后,鲍某利用“善心汇”法定代表张某语音分享方式,散布“善心汇”是“扶困济贫、均富共生”组织,会员间可以互助或申请补助等虚假信息,引诱他人加入“善心汇”组织。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鲍某注册的“善心汇”账户位于该组织会员网络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7层180个会员账户。
为证明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善心汇”全称为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张某等人借鉴云互助的多级虚拟资金盘模式,建立了互助模式加级差模式合成的新型传销模式—“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2017年7月被公安部认定为传销组织)。
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鲍某经他人推荐参加了“善心汇”,2017年3月经向“善心汇”交纳5万元升级费用后,鲍某从会员晋升为A轮功德主。后鲍某采取口头、微信转发“善心汇”链接,以及将参与人拉进“善心汇成某听取张某语音分享方式,散布“善心汇”是“扶困济贫、均富共生”组织,会员间可以互助或申请补助等虚假信息,引诱他人加入“善心汇”组织。其中,鲍某发展的人员需向其购买虚拟“善种子”(每颗300元),并由其激活账号,方能成为会员。然后会员再向其上线以每枚100元价格购买虚拟“善心币”,并用“善心币”向“善心汇”平台挂单申请给其他会员汇款,平台间隔一个月左右时间后再安排其他会员给该会员汇款,会员据此获取30%至20%不等汇款差额收益。同时。鲍某在发展下线“善心汇”会员时,还能拿到一代下线会员汇款金额6%的提成。至案发前,鲍某通过出售“善种子”、“善心币”及发展下线会员等方式获利2万余元。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鲍某注册的“善心汇”账户位于“善心汇”会员网络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7层180个会员账户;该账户已完成173次赠与累计713100元,17次受助累计5872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支出善种子155个,支出善心币798个,支出善金币19066个,管理钱包已经支出20480元。
另查明,被告人鲍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经侦查机关已查证属实的实际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另鲍某及其下线有使用他人公民身份证,私自注册、激活会员账号的情形。被告人鲍某于2017年8月21日被歙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善心汇”已被公安部认定为传销组织,该网络平台已被关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银行查询记录、前科查询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
2.中国公安信息网网页、宋某、吴某等7人向鲍某购买“善种子”、“善心币”的微信支付截图,鲍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3宋某、仇某等31位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4.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被告人鲍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对外散布“善心汇”扶困济贫、均富共生等虚假信息,以加入“善心汇”做慈善获益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善种子”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数量作为记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善心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鲍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鲍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诉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润祥
人民陪审员  姚润武
人民陪审员  吴秋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美蓉
书 记 员  江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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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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