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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池某甲等开设赌场罪等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梅刑初字第15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12

审理经过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池某甲、方某甲、林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夏某甲、谢某甲、李某甲犯赌博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坛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许某甲及辩护人、陈某乙、池某甲及辩护人、方某甲、林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朱某甲、夏忠

惠、谢某甲、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罪2015年4月中旬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池某甲、林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方某甲负责抽码钱和给开庄人员做保二、黄某甲、吴某甲系赌局提供人、朱某甲负责看门望风、打扫赌博点卫生。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池某甲、方某甲、林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朱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二)赌博罪2015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夏某甲、李某甲、谢某甲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开庄,以麻将拔饼比大小聚众赌博,参与赌博人员超过20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李某甲、谢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池某甲、方某甲、林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朱某甲、夏某甲、谢某甲、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场股东及所实际占有相应股份,从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设的赌场中只起到协助的作用,应依法认定为帮助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许某甲在赌场内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偶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开设赌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中旬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池某甲、林某甲伙同他人在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祠堂四层、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吴某甲家、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黄某乙家、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黄某甲经营的棋牌室、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刘某癸家一层、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刘某癸家相邻的合佳欢烤鱼店六处赌博点开设赌场。被告人方某甲负责抽码钱和给开庄人员做保二、黄某甲系赌局设在闽清县梅城镇农村小吃店楼上赌博点提供人、吴某甲系赌局设在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其家五层赌博点提供人、朱某甲负责看门望风、打扫赌博点卫生。2015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夏某甲、李某甲、谢某甲在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祠堂四层由陈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自己开庄或者与他人合伙开庄,以麻将拔饼比大小聚众赌博,参与赌博人员超过20人。同日,闽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梅城派出所在闽清县4层民房内查获涉嫌参与赌博人员夏某甲等56人,查获赌资369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姚某某、张某甲、林某乙、刘某甲、许某乙、吴某乙、许某乙、温某某、谢某乙、陈某丙、赖某某、邓某某、黄某丙、吴某丙、黄某丁、谢某丙、涂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李某乙、黄某戊、陈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谢某丁、张某乙、郑某某、谢某戊、黄某己、程某某、季某某、谢某己、翁某某、刘某庚、黄某庚、代某某、夏某乙、杨某某、芦某某、刘某辛、林某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均到过陈某戊等人组织开设的赌场内赌博。2015年5月19日下午,他们到闽清县梅城镇“看命街”里面的祠堂四楼房间赌博,赌博是以麻将拔饼比大小的方式进行的,开庄的分别是夏某甲、李某甲、谢某甲,他们单独或者合伙开庄。赌场是池某甲、方某甲、黄某甲在收码钱,赌场的望风人员是朱某甲。

2.证人林某丙的证言及对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中旬左右的一天,陈某甲到店里点了十份套餐并叫他送到算命街路口,他把套餐送到算命街路口时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接走套餐,并付了他钱后往算命街祠堂方向走了。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对陈某甲、朱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他从2009年开始闽清县梅城镇白岩矿泉水经营部从事送水工作。2015年5月初至中旬的时候有给赌博点送水,赌博点开始的时候是在梅城镇看命街祠堂里往左手边进去大约几十米的一座民房5楼,送一次水到该赌博点一般送十箱,一箱24瓶,一箱19元。送水后是陈某甲跟他结账,送水的时候看到朱某甲给人开门关门。

4.证人陈某己的证言及对陈某戊的辨认笔录,证实他母亲吴某甲说陈某戊要租家的五层拿来打牌,他说打牌没事。后母亲说第一天看见十多人上下楼,第二天看见有三四十人上下楼,他听完这情况就说那肯定是赌博了,赶紧叫撤走。2015年5月中旬的时侯,他回家听母亲说他们现在搬到离家三十多米的许氏祠堂。

5.同案犯黄某辛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祠堂四层的赌博点,他参赌过。赌局股东安排是由陈某戊和林某丁两人定的。池某乙说方某甲在赌局中抽码钱给工资每天二百元、后来给其股东0.2股,陈某乙是林某丁的朋友,陈某乙有拿十万元钱给林某丁在赌局中赌博及放高利,林某丁安排陈某乙赌局股东0.4股,高某某也没看到来赌,偶尔到赌局转转就走了,也分股东0.8股。池某乙同时还发牢骚说自己的只有0.4股,陈某甲0.4股,林某丁1.2股。陈某戊到赌局看了赌博情况就走了,林某丁在赌局中参赌围局、打电话联系赌博人员。他到赌博点赌博时看到抽码钱是池某甲和方某甲、同时他们在赌博现场给开庄人员赔钱和收钱,池某乙在赌博点附近望风,陈某甲有在赌局中赌博围局,还听池某乙说陈某甲管码钱,许某甲在赌局中参赌围局。他看见林某甲在赌局中看场及放高利贷,许启明在赌局中参赌围局,主要是开庄和做边家参赌,肖某某经常送餐到赌博点。陈某戊等人开设的赌局的赌博点,他知道的有四个,一个是闽清梅城镇南北大街靠车站方向的一家烤鱼店,一个是闽清梅城镇南北大街农村小吃店二楼,一个是梅城镇安民巷从边门上楼的民宅五层,一个是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祠堂四层。朱某甲负责赌局的看门望风。

6.关于许某甲、陈某乙话单情况说明,证实许某甲在2015年1-5月间经常跟林某丁、池某甲、陈某庚,陈某乙2015年3-5月间经常跟林某丁联系。

7.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现金缴款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

闽清县公安局有扣押到李某甲赌资7400元、谢某甲赌资2300元,码钱17100元;无主现金33900元人民币。

8.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5月29日9时20分,闽清县公安局民警陈水龙、黄言钢、薛学宁、陈朝清在林秀璋的见证下对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51号家及南北大街陈某甲棋牌室进行搜查;搜查过程中民警陈朝清现场录像,搜查时间30分钟,搜查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账本及材料,搜查过程未损坏相关财物。

9.指认笔录、指认现场情况,证实朱某甲、池某甲、方某甲、林某甲指认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刘某癸家一层民宅赌博点、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刘某癸家相邻的合佳欢烤鱼店赌博点、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农村小吃店楼上二楼棋牌室赌博点、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14号吴某甲家赌博点、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14号黄某乙家赌博点、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许氏祠堂赌博点的情况。

10.闽清县安民巷祠堂内赌博点现场照片、陈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件赌博点照片、夏某甲等人赌博现场照片,证实闽清县安民巷祠堂内赌博点等其他赌博点的基本情况。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有麻将饼、饭盒等物。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谢某乙、陈某乙、邓某某等56人因参与2015年5月19日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赌博分别被处以行政处罚。

1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证实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有扣押到铝合金饭盒2个,现金17100元。

14.视频资料,证实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11号4楼的基本情况、参与赌博的人员达到50多人、缴获赌资的情况。

本院认为

15.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12月24日,林某甲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20日,夏某甲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三年六个月。

1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林某丁电话叫到陈某戊等人开的闽清县梅城镇“看命街”许氏祠堂四楼的赌场赌博,在赌场内,池某甲收码钱兼做保二,朱某甲在赌场看门,赌场的伙食,是肖某某送的,矿泉水是池某乙叫她打电话送的,然后她把池某乙交给的钱付给送水的人。在庭审中,她承认赌局的股东有答应给点股份,表示自愿认罪。

17.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及对辨认笔录,证实是陈某戊打电话叫她去其开设的赌场赌博的。2015年5月19日,她到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祠堂四层赌场赌博,参赌人员有四五十人,当时开庄的是夏某甲,朱某甲在赌场看门望风。在庭审中,她承认赌局的股东有答应给点股份,表示自愿认罪。

18.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9日11时许,林某丁给他打电话叫到梅城镇看命街里面的祠堂赌博,他和郑某某一起到达赌博地点,有四、五十人围着一张桌子在赌博,夏某甲在开庄,池某甲、方某甲在收码钱做保二。他知道赌场是林某丁开设的,其他股东不是很清楚。他只占0.3股份,表示自愿认罪。

19.被告人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陈某戊说准备搞个赌场叫他一起做,他就答应他了,陈某戊和他聊完过了二三天就在闽清县梅城镇梅花园旧华威停车场(烟草公司后面)一座砖房一层搞赌场,从这时起陈某戊就安排他在赌局抽码钱直到被抓。赌局每天参赌人员数,少时十多人,多时有五、六十人。赌局的望风人员叫朱某甲,陈某甲打电话叫送快餐、矿泉水,发朱某甲的工资,方某甲专门抽码钱和给参赌人员押钱和赔钱。陈某戊是赌局组织牵头人,股东股份多少由其定,他负责抽码钱,占0.4的股份。2015年5月19日下午,他到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祠堂四楼赌博点,李清在开庄,参赌人员有三、四十人,约半小时左右就由李某甲和谢某甲两人接进去开庄,后轮到夏某甲开庄了,他和方某甲有给夏某甲陪钱收钱做保二。

20.方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9下午,他到梅城镇安民巷许氏祠堂的四层的赌博点,开始时是李某甲和谢某甲在开庄,后轮到夏某甲、张某甲开庄,赌博过程中先是黄某辛在抽码钱和给赌博人员赔钱和收钱,然后是池某甲替黄某辛做这个事。池某乙叫他到该赌局给赌博人员收钱和赔钱,一天工资三百元。赌局是池某乙、林某丁、陈某甲开设的,其他股东不清楚。该赌局有在合佳欢烤鱼店、农村小吃店、梅城镇看命街一座民宅五层、梅城镇看命街祠堂四层等六个地点开设。

2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池某乙、陈某戊、陈某甲、林某丁等人在闽清县梅城镇看命街祠堂四楼及边上两个五楼民宅、旧闽清烟草公司后面的烤鱼店及隔壁的一层民房、农村小吃店二楼等地开设赌局,他在该赌局中占0.3股。赌局是由朱某甲负责看门望风,赌局的快餐、矿泉水是林某丁、池某乙、陈某甲打电话叫的。

2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初,他将所经营的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农村小吃店二楼的棋牌室租给池某乙和陈某甲等人赌博。朱某甲在二层棋牌室铁门处负责给赌博人员开门,并负责做卫生。

2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8日和9日两天她将自己位于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的五层的房子租给陈某戊用于赌博,朱某甲在一楼帮忙开门。5月9号晚上,她大儿子回来要接孩子去福州,对她说要把他们赶走。

2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池某乙叫去赌场看门望风,并负责清理卫生。每天工资最低150元,最高200元。在赌场内,她有看到林某丁跟别人打电话叫人来,池某乙经常在赌场内转,陈某甲帮别人买扑克牌、买烟,池某甲在赌场内收码钱。

25.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9日下午,他到赌博点时是李某甲和谢某甲用麻将饼拔点比大小一起开庄,尔后是他开庄,有四、五十人在参与赌博。池某甲、方某甲负责做保二,同时还负责抽码钱。赌局是负责守门的人是朱某甲。赌局的股东有池某乙、林某丁、陈某甲、许启明,其他的不知道。

26.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9日15时左右,他到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祠堂楼上四层赌博点和李某甲一起开庄,股份一人一半,池某甲、方某甲做保二兼收码钱,赌场是朱某甲望风。接下来是夏某甲开庄。赌博点里人数到了五十多人。这个赌局开了大概二十几天了,他共到过这个赌局两个点赌博过,一个点是在安民巷祠堂里往左进去约三十米右转再右转的一个边门上去的一栋民房五楼,还有就是祠堂里四楼房间。赌场他知道的是陈某戊和黄某辛开设的。

2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他到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祠堂四楼陈某戊等人开设的赌博点,他和谢某甲合伙开庄,股份一人一半,用麻将饼拔点大小进行赌博,有三、四十人在参与赌博。陈某戊开设赌局他知道一个点是一家小吃店二楼,第二个点是一个砖房的五层,第三个点就是闽清县梅城镇安民巷祠堂楼上。赌局是方某甲、池某甲在收码钱。陈某甲在赌场内卖烟,看门望风的是朱某甲。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到案过程及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池某甲、林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方某甲、朱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甲、谢某甲、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陈某乙、池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方某甲、朱某甲、夏某甲、谢某甲、李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池某甲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朱某甲、夏某甲、谢某甲、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八、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九、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十、被告人夏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谢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十三、扣押在案的赌资369415元人民币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闽清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顺周

人民陪审员吴林英

人民陪审员黄立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丽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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