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35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07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黄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叶某庚、叶某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舒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黄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叶某庚、叶某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叶某甲、黄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租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村青南大道一巷3号三楼的房间作为赌博场所,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叶某庚负责借贷赌资给参赌人员赌博,安排被告人叶某辛负责在出租屋楼下把风并给参赌人员开门进出赌场。
直至2015年3月29日23时许,上述赌场被查获,现场缴获一张圆桌、一副扑克牌以及部分赌资、抽水款。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叶某甲、黄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叶某庚、叶某辛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叶某壬、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吴某、黄某壬、黄某癸、张某、叶某癸、何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叶某子、叶某丑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人叶某寅、李某、叶某卯、黄某子、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处理、移交物品清单;支票账户存入凭条、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黄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叶某庚、叶某辛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并提出其是初犯。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并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叶某庚、叶某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甲、黄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叶某庚、叶某辛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赌场由被告人叶某甲、黄某甲等人提议开设,包括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在内均是赌场股东。叶某甲提供上述赌博场所并负责分配抽水款,黄某甲、叶某乙、叶某戊、叶某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负责参赌以吸引其他赌客,叶某丙负责抽水,叶某乙偶尔负责抽水,叶某丁也负责在赌场外看风。民警查获该赌场时,扣押抽水款人民币28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从黄某甲处扣押赌资5610元,从叶某乙处扣押赌资120元,从叶某丙处扣押赌资4260元,从叶某戊处扣押赌资1640元,从叶某己处扣押赌资1930元,从黄某乙处扣押赌资2100元,从黄某丙处扣押赌资1700元,从黄某丁处扣押赌资600元,从黄某戊处扣押赌资1500元,从叶某庚处扣押赌资及抽水款25400元,同时抓获十多名参赌人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各被告人的供述、各证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黄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叶某庚、叶某辛无视国家法律,以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方式组织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某甲、黄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叶某庚、叶某辛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叶某甲提出其是初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黄某甲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其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不同,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对扣押的赌资和抽水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叶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叶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叶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叶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叶某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黄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黄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黄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叶某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叶某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四、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的赌资及抽水款共计人民币4766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冰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