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奉刑初字第177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05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李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李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8月19日,被告人李甲、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李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在本区南桥镇古华南区XXX号XXX室,组织他人进行麻将牌“牛牛”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2015年8月19日晚上,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6名和赌资人民币11400元。
上述事实,六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闻某、胡某、陶某某、张某乙、李丙、董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李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李乙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七、随案移送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元和赌具麻将牌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健、宋怀宾、杨森林、何朋宏、王芳、李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健、宋怀宾、杨森林、何朋宏、王芳、李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8月19日,被告人李健、宋怀宾、杨森林、何朋宏、王芳、李静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在本区南桥镇古华南区805号103室,组织他人进行麻将牌“牛牛”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2015年8月19日晚上,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6名和赌资人民币11400元。
上述事实,六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伟、闻华、胡胜、陶庆树、张立松、李辉、董艳丽、吴海燕、周祥妹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宋怀宾、杨森林、何朋宏、王芳、李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健、宋怀宾、杨森林、何朋宏、王芳、李静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怀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森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朋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七、随案移送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元和赌具麻将牌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陈士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