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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甲、吴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87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30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甲、吴某、苏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刘某、柯某、余某、何某、苏某乙、谢某、庄某丁、庄某戊、万某、陈某甲、简某、陈某乙、庄某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甲及其辩护人林珍珠、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李金泉、被告人苏某甲及其辩护人江涛、被告人柯某及其辩护人苏小梅、被告人庄某乙、庄某丙、刘某、余某、何某、苏某乙、谢某、庄某丁、庄某戊、万某、陈某甲、简某、陈某乙、庄某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吴某组织被告人庄某乙等人为“澳门金沙”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其中,被告人庄某乙、刘某、庄某丙、余某、苏某甲、苏某乙、何某先后加入,并负责用机器设备群拨电话和发短信宣传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超过500条。被告人庄某戊、庄某丁、庄某己、简某、谢某、陈某甲、陈某乙、万某先后加入,并负责人工拨打电话和发短信宣传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超过500条。被告人柯某明知被告人庄某甲为“澳门金沙”赌博网站投放广告,仍为其提供上网器和上网卡,方便其传输宣传资料。

2015年3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普君东路1号2座2803房抓获被告人苏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恒福新城12座1205房抓获被告人庄某乙,在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一路逸彩美寓2座418房抓获被告人何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丽日豪庭2区7座701房抓获被告人刘某、谢某、陈某甲、陈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颐景园1003房抓获被告人庄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丽雅苑南区雅婷苑9座902房抓获被告人万某、庄某己、庄某丁、庄某戊,在佛山市禅城区怡翠世嘉1座701房抓获被告人苏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润发附近抓获被告人庄某丙、余某、简某,在广州市多宝路抓获被告人吴某、柯某。民警在抓获各被告人时扣押到了作案工具等物品一批。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吴某、苏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刘某、柯某、余某、何某、苏某乙、谢某、庄某丁、庄某戊、万某、陈某甲、简某、陈某乙、庄某己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八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甲、吴某、刘某、余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甲、庄某乙、庄某丙、何某、苏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柯某、谢某、庄某丁、庄某戊、万某、陈某甲、简某、陈某乙、庄某己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十八名被告人在庭审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庄某甲、吴某、苏某甲的辩护人均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所宣传的赌博网站真实存在及具有赌博功能,也没有证据证实有参赌人员到该网站进行赌博,被告人庄某甲、吴某、苏某甲的行为均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柯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柯某仅提供了五套上网设备,没有直接参与广告的发送和推广,所起的作用相对最小,是从犯,且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柯某属犯罪未遂,且系初犯。故请求对被告人柯某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吴某组织被告人庄某乙等人为“澳门金沙国际”等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其中,被告人庄某乙、刘某、庄某丙、余某、苏某甲、苏某乙、何某先后加入,并负责用机器设备群拨电话和发短信宣传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超过500条。被告人庄某戊、庄某丁、庄某己、简某、谢某、陈某甲、陈某乙、万某先后加入,并负责人工拨打电话和发短信宣传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超过500条。被告人柯某明知被告人庄某甲为“澳门金沙国际”赌博网站投放广告,仍为其提供上网器和上网卡,方便其传输宣传资料。

2015年3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普君东路1号2座2803房抓获被告人苏某甲,并当场缴获群发器5台、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1台、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2张、手机9台、U盾3个、密码器1个、U盘8个、上网卡8个、电话卡186张、中国移动充值卡32张、现金人民币55000元;在佛山市禅城区恒福新城12座1205房抓获被告人庄某乙,并当场缴获电话卡1004张、U盘3个、手机4台、上网卡37张、群发器8台、液晶显示器1台、组装台式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人民币600元;在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一路逸彩美寓2座418房抓获被告人何某,并当场缴获手机卡572张、手机4台、组装电脑主机1台、卡槽8个(其中一个已坏)、笔记本1本、笔记本电脑1台、U盘1个、银行卡3张、现金人民币337元;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丽日豪庭2区7座701房抓获被告人刘某、谢某、陈某甲、陈某乙,并当场缴获手机29台、笔记本电脑1台、电话卡247张、群发器7台、打印机1台、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电脑键盘1个;在佛山市南海区颐景园春雨2座1003房抓获被告人庄某甲,并当场缴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台、电话卡178张、银行卡10张、电子密码器2个、U盾4个、上网卡2张、上网宝1个、现金人民币230300元;在佛山市南海区丽雅苑南区雅婷苑9座902房抓获被告人万某、庄某己、庄某丁、庄某戊,并当场缴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3台、记事本7本;在佛山市南海区怡翠世嘉1座701房抓获被告人苏某乙,并当场缴获台式电脑1套、短信发射器6台、电话卡165张、笔记本电脑1台、上网宝2个、U盘2个、电子配件1个、手机3台;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润发附近抓获被告人庄某丙、余某、简某,并在余某暂住的佛山市禅城区九鼎国际二区12座1401房缴获短信群发器12台、手机2台、U盘2个、手机卡720张、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1套,在庄某丙身上缴获手机1台;在广州市多宝路抓获被告人吴某、柯某,并在吴某处缴获现金人民币6000元、手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U盘1个、银行卡1张,在柯某处缴获手机6台、电话卡4张、银行卡7张、U盾2个、上网充值卡7张、电话充值卡7张、他人身份证2张、现金人民币4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吴某、苏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刘某、柯某、余某、何某、苏某乙、谢某、庄某丁、庄某戊、万某、陈某甲、简某、陈某乙、庄某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丙、庄某庚、庄某辛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提取情况说明,电脑硬盘数据光盘,网页照片,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拨打电话所使用的宣传资料,记录工作情况的白板,笔记本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及对网页照片的签认,被告人吴某、柯某、余某、何某的供述,被告人庄某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其与庄某甲、刘某、吴某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的辨认,被告人庄某乙、苏某甲、苏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对网页照片、宣传资料、记录工作情况的白板的签认,被告人谢某、陈某甲的供述及对宣传资料、记录工作情况的白板的签认,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及对宣传资料的签认,被告人庄某戊的供述及对记录工作情况的笔记本的签认,被告人万某的供述,被告人庄某丁的供述及对宣传资料及记录工作情况的笔记本的签认,被告人庄某己、简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庄某甲、吴某、苏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告人庄某甲、吴某、苏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相关在案证据评判如下:(1)多名被告人供称其登录、浏览过所宣传的赌博网站,甚至在赌博网站上参与了赌博:被告人庄某甲供称“‘小志’给了我6个不同的网址,但连接这6个网址后都会跳转到同一个网站‘澳门金沙国际赌博网站’;该赌博网站是真实存在的,我多次登录过,也在该网站注册了会员,虽然没有充钱到里面赌博,但看过里面的赌博项目;我找人过来工作时都有跟他们讲明是为赌博网站做宣传的”。被告人吴某供称“我先后帮‘新葡京’赌博公司、‘澳门金沙’赌博公司(均系台湾波音公司的子公司)做代理,通过用设备和软件群拨电话和信息向他人宣传‘新葡京’和‘澳门金沙’;对方给我的‘新葡京’和‘澳门金沙’的网址是经常变的,但无论网址怎么变,最终进到的网页还是‘新葡京’和‘澳门金沙’;他们的网页内容差不多,主要有百家乐、龙虎斗、时时彩、六合彩、电子游艺等赌博项目;我注册了上述两家公司的会员,也有在网站里赌钱;在‘新葡京’网站中输了约2万元,在‘澳门金沙’网站中赌百家乐输了差不多2万元”。被告人庄某乙供称“我有登录过我所宣传的澳门金沙赌博网站,并按要求注册了会员,看到网站内有百家乐、牛牛、三公等赌博项目,但我没有充钱进去赌;我春节回到家里时看见有朋友在该网站赌钱,有输也有赢。该网站的网址有时会变,但变更后的网址登录后还是澳门金沙赌博网站”。被告人苏某甲供称“我登陆并浏览过我所宣传的赌博网站,上面有赌足球、赌六合彩等项目”。被告人余某供称“我为了试我群发的博彩短信中的网址,曾输入该网址登录浏览过该网站,发现就是赌博网站,有百家乐等项目”。被告人何某供称“我登陆过我所宣传的赌博网站,看到里面是介绍各种赌博项目的,其中有百家乐,但是要注册才能在该网站赌博”。(2)从被告人住处缴获的宣传资料、从被告人使用的电脑硬盘中提取到的电话语音与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所宣传的赌博网站包括“处女星号娱乐城、有钱人娱乐城、澳门金沙国际”等,被告人刘某、庄某甲对赌博网站照片的辨认证实上述赌博网站客观存在。(3)各被告人均稳定供称他们知道发信息、打电话宣传的目的是吸引他人到赌博网站参赌。综上,被告人庄某甲、吴某、苏某甲明知所宣传的系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超过500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被告人庄某甲、吴某、苏某甲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吴某、苏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刘某、柯某、余某、何某、苏某乙、谢某、庄某丁、庄某戊、万某、陈某甲、简某、陈某乙、庄某己为牟利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投放广告,累计超过50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十八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十八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甲、吴某、刘某、余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甲、庄某乙、庄某丙、何某、苏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柯某、谢某、庄某丁、庄某戊、万某、陈某甲、简某、陈某乙、庄某己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柯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柯某是初犯、从犯,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柯某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庄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苏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庄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被告人庄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四、被告人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五、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六、被告人简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七、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八、被告人庄某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九、对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电话卡、电子密码器、U盾、上网卡、上网宝、U盘、群发器、电脑显示器、台式电脑主机、电脑键盘、电子配件、手机卡、卡槽、打印机、充值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或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碧芳

人民陪审员王伟峰

人民陪审员徐佳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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