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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刑初字第611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甬鄞刑初字第61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5-20

审理经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丙、向某甲、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东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丙、被告人向某甲及其辩护人覃伦、被告人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底至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向某丙伙同腾小明(另案处理)在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双银村徐家山上、捷达驾校附近树林里、后屠桥村杭甬高速附近树林里、杨关桥附近绕城高速桥洞下等地开设赌场,以庄家赢钱5%抽头,共计获利人民币45000元左右。在赌场内,被告人向某甲负责抽头,被告人彭某负责望风、运送赌桌椅子上下山兼指挥赌客停放车辆,被告人郑某、向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鲁某甲负责运送赌具牌九牌。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向某丙、向某甲、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田某、夏某、黄某、蒋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丙、向某甲、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向某丙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某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向某丙、向某甲、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向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底至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向某丙伙同他人在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双银村徐家山上、捷达驾校附近树林里、后屠桥村杭甬高速附近树林里、杨关桥附近绕城高速桥洞下等处开设赌场,以硬牌九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按庄家赢钱5%抽头,共计获利人民币约45000元。期间,被告人向某甲、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先后成为该赌场的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向某甲负责抽头,被告人彭某负责望风、运送赌桌椅子上下山兼指挥赌客停放车辆,被告人郑某、向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鲁某甲负责运送赌具牌九牌等。

同年10月28日,公安民警在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双银村将被告人向某甲、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抓获。同年12月17日,公安民警在湖南省龙山县将被告人向某丙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赌场负责收拾垃圾,向某甲、“波波”在抽头,按照5%的比例抽头,赌场开了两个月,鲁某甲是送牌的,郑某、向某乙是望风的事实;

2、证人夏某、黄某、蒋某、陈某甲、宋某、杨某甲、向万春、李某、陈某乙、杨某乙、鲁某乙、向某丙、向某丁的证言,均证实他们在被告人向某丙、向某甲、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的事实;

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郑某辨认出向某丙是赌场老板、彭某是管理赌客车辆和望风的,被告人向某乙辨认出向某甲是抽头的、郑某是望风的、彭某是拦车和望风的,被告人向某甲辨认出郑某是望风的、鲁某甲是拿赌具的、彭某是管理赌客车辆的、向某丙是老板,被告人鲁某甲辨认出向某丙是老板,证人田某辨认出郑某是望风的,证人向某丁辨认出向某乙、郑某是望风的,证人向某丙辨认出向某甲是抽头的情况;

4、现场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在2014年10月28上午对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双银村徐家山上的赌场进行查处的情况;

5、抓获经过,证实六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6、本院(2010)甬鄞刑初字第109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向某丙的前科情况;

7、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六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向某丙、向某甲、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关于上述事实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丙、向某甲、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为不特定人赌博提供赌具、场地,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某丙成年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丙、郑某、向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彭某、鲁某甲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六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向某丙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郑某、向某乙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向某甲、彭某、鲁某甲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向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向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对被告人向某丙、向某甲、彭某、郑某、向某乙、鲁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慧

人民陪审员俞飞军

人民陪审员陈俊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春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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