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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0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2-06

审理经过
上述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审请求情况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涂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许某某、许某某、姜某犯开设赌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涂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许某某、许某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与刘某某合伙,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侨富路李某甲开设的某公司内,开设赌场进行麻将赌博,刘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该赌场打麻将的参赌人员每人买4条马,外围参赌人员每人买5条马,按明杠10元、暗杠20元、平胡40元等规则进行赌博。在设赌期间,李某甲以每天每人300元的工钱,聘请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涂某某在赌场内负责计算和记录每名参赌人员赌资赢输情况,并向每次赢钱的人抽取所赢钱3-5%的金额作为水钱,聘请被告人许某某在赌场内打杂,负责倒茶、开门等工作。该赌场每天抽水金额累计1万多元。在此期间,李某甲引进被告人许某某、姜某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贷,参赌人员如需借款,向李某甲提出后,由李某甲向许某某、姜某提出借款,二人将借款交给李某甲后,由李将钱拿给参赌人员,借款利息按每日3%计算。许某某、姜某先后三次放贷,共获利约5000元。同月22日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将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赌资21800元及麻将、记数用的黑板和电脑主机等物。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涂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许某某、许某某、姜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与刘某某合伙,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侨富路李某甲开设的某公司内,开设赌场进行麻将赌博,刘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该赌场打麻将的参赌人员每人买4条马,外围参赌人员每人买5条马,按明杠10元、暗杠20元、平胡40元等规则进行赌博。在设赌期间,李某甲以每天每人300元的工钱,聘请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涂某某在赌场内负责计算和记录每名参赌人员赌资赢输情况,并向每次赢钱的人抽取所赢钱3-5%的金额作为水钱,聘请被告人许某某在赌场内打杂,负责倒茶、开门等工作。该赌场每天抽水金额累计1万多元。在此期间,李某甲引进被告人许某某、姜某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贷,参赌人员如需借款,向李某甲提出后,由李某甲向许某某、姜某提出借款,二人将借款交给李某甲后,由李将钱拿给参赌人员,借款利息按每日3%计算。许某某、姜某先后三次放贷,共获利约5000元。同月22日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将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赌资21800元及麻将、记数用的黑板和电脑主机等物。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2日3时,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涂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许某某、许某某、姜某抓获归案。

3、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涂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许某某、许某某、姜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涂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许某某、许某某、姜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证人李某戊、孟某、陈某某、吴某某、林某甲、张某、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均证实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侨富路某公司内有开设赌场,有人参与赌博。

证人张某某、郑某某、洪某某、林某乙证言,均证实其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侨富路李某甲开设的某公司内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

5、辨认笔录

被告人刘某某辨认,照片中的李某甲就是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侨富路某有限公司内开设赌场的老板。涂某某、李某丙、许某某、李某丁就是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侨富路某公司内赌场的工作人员。姜某、许某某就是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侨富路某公司内开设赌场的放贷人。

证人洪某某辨认,照片中的刘某某、李某甲就是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侨富路某公司内开设赌场的合伙人。

被告人李某甲辨认,照片中的刘某某就是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侨富路某公司内开设的赌场的合伙人。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开设赌场现场的方位及概貌。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参赌人员张某某、郑某某、黄某某、洪某某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外罚1000元。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涂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许某某、许某某、姜某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涂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许某某、许某某、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姜某在本案作用较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有悔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寻衅滋事、故意毁环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行犯罪属累犯的指控,因只有被告人刘某某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以予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作用较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有悔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涂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许某某在本案作用较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有悔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五、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六、被告人涂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七、被告人李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八、被告人李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九、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十、随案移送的赌博工具电脑主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丰

审判员林银明

人民陪审员邱祝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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