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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刑初字第4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锦刑初字第4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18

审理经过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锦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进兴、秦明艳、王名江、张吉平、杨云兰、王某明、范烈辉、杨再香、黄平海、吴高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2日、9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进兴、秦某艳、王某江、张某平、杨某兰、王含明、范某辉、杨某香、黄某海、吴某谦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进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租用郑某勇(另案处理)提供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下线会员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郑某勇为王进兴在该网站提供后台技术服务,并为王进兴在赌博网站注册的股东账号。

被告人王进兴成为赌博网站的股东后,采取给予投注金额12%-13%比例提成的方式,先后发展王某江、张某平、杨某兰、王某明、范某辉、杨某香等人为下线会员,并以担任赌博网站代理身份为其下线会员注册会员账号及密码,被告人王某江、张某平、杨某兰、王某明、范某辉、杨某香等人成为王进兴的下线会员后,以1:42的赔率主要在锦屏县三江镇、平略镇等地招揽群众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并将销售的地下六合彩数据通过赌博网站向上线庄家王进兴进行投注,被告人王进兴将各会员投注的地下六合彩数据利用赌博网站汇总后,采取部分坐庄“吃单”的方式和将其余部分向其上线“萍姐”(在逃)提供的赌博网站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从中获取相应的差价提成和奖金返点等资金。

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王进兴股东账号接受下线会员投注金额累计13825844元。其中王某江会员账号向王进兴投注金额为1171718元;张吉平会员账号向王进兴投注金额为1148400元;杨某兰会员帐号向王进兴投注金额为797780元;王某明会员账号向王进兴投注金额为199572元;范某辉会员账号向王进兴投注金额为172200元;杨某香会员帐号(香)向王进兴投注金额为65569元。

同时指控,被告人秦某艳明知其夫王进兴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为其发展下线会员和接受部分下线会员的电话投注,并协助王进兴进行资金结算等服务,为王进兴利用赌博网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提供了帮助。

被告人黄某海明知其妻杨某兰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为其销售地下六合彩,并为其妻将销售的地下六合彩通过赌博网站向上线庄家王进兴进行投注,为杨某兰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了帮助。

被告人吴某谦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杨某兰、王某明、杨某香、龙某萍等人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购买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印制地下六合彩通天报、太子报销售给杨某兰、王某明、杨某香、龙某萍等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杨某兰、王某明、杨某香、龙某萍等人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了帮助。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勇、陈某英、匡某标、唐某清、杨某扬等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进兴、秦某艳、王某江、张某平、杨某兰、王某明、范某辉、杨某香、黄某海、吴某谦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远程勘验笔录、截图照片、电子证据检查报告等电子证据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进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租用郑某勇(已判刑)提供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下线会员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郑安勇为王进兴在该网站提供后台技术服务,并为王进兴在赌博网站的股东账号。

被告人王进兴成为赌博网站的股东后,采取给予投注金额12%-13%比例提成的方式,先后发展王某江、张某平、杨某兰、王某明、范某辉、杨某香等人为下线会员,并以担任赌博网站代理身份为其下线会员注册会员账号及密码,被告人王某江、张某平、杨某兰、王某明、范某辉、杨某香等人成为王进兴的下线会员后,以1:42的赔率主要在锦屏县三江镇、平略镇等地招揽群众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并将销售的地下六合彩数据通过赌博网站向上线庄家王进兴进行投注,被告人王进兴将各会员投注的地下六合彩数据利用赌博网站汇总后,采取部分坐庄“吃单”的方式和将其余部分向其上线“萍姐”(在逃)提供的赌博网站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从中获取相应的差价提成和奖金返点等资金。

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王进兴股东账号接受下线会员投注金额累计13825844元,其中王某江会员账号向王进兴投注金额为1171718元,张某平会员账号向王进兴投注金额为1148400元,杨某兰会员账号向王进兴投注金额为797780元,王某明会员账号向王进兴投注金额为199572元,范某辉会员账号fan123(杀)向王进兴投注金额为172200元,杨某香会员帐号向王进兴投注金额为65569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秦某艳明知其夫王进兴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为其发展下线会员和接受部分下线会员的电话投注,并协助王进兴进行资金结算等服务,为王进兴利用赌博网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提供了帮助。

被告人黄某海明知其妻杨某兰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为其销售地下六合彩,并为其妻将销售的地下六合彩通过赌博网站向上线庄家王进兴进行投注,为杨某兰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了帮助。被告人吴某谦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杨某兰、王某明、杨某香等人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购买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印制地下六合彩通天报、太子报销售给杨某兰、王某明、杨某香等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杨某兰、王某明、杨某香等人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了帮助。

另外,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扣押被告人王进兴赃款1120元、被告人杨某兰赃款931.50元、被告人王某明赃款3500元、被告人杨某香赃款2000元,被告人黄某海主动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吴某谦主动退缴赃款30000元,被告人张某平主动退缴赃款54536元,以上共计退缴赃款112087.50元。被告人张某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4年12月7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在看守期间,因患急性黄疸性肝炎,由锦屏县看守所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年5月9日锦屏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同时,被告人王某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4年10月16日被锦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在体检期间因患高血压症、心功能Ⅱ级等疾病,锦屏县看守所不予收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进兴、秦某艳、王某江、张某平、杨某兰、王某明、范某辉、杨某香、黄某海、吴某谦在庭审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同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查询记录清单、电话记录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款单,现场勘验、远程勘验、电子证据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进兴、秦某艳、王某江、张某平、杨某兰、王某明、范某辉、杨某香、黄某海、吴某谦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赌博网站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进兴租用郑安勇提供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他人赌博,发展下线会员并接受大量投注,从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近一年的时间里投注金额达13825844元,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和庄家的作用,系主犯。同时被告人王进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江、张某平、杨某兰、王某明、范某辉、杨某香明知被告人王进兴系赌博网站的代理,仍为其代理开设账号、设置密码并接受投注,属共犯,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被告人秦某艳明知其夫王进兴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仍积极为其接听电话、结算码单等提供服务帮助,属共犯,但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黄某海明知其妻杨某兰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积极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也系从犯;被告人吴某谦明知杨某兰、王某明、杨某香等人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积极印刷码报等提供服务帮助,也属从犯。

庭审中,被告人王进兴提出自己系帮助上线“萍姐”打工,作用较小不是主犯,同时也自己涉嫌的罪名不是开设赌场罪而是赌博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进兴经人介绍认识郑安勇后,租用郑安勇提供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设有专用股东账户,发展有被告人王某江、张某平、杨某兰、王某明、范某辉、杨某香等多名下线会员并为他们开设专人账号和密码,组织他人赌博,接受大量的投注,从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近一年的时间里投注金额达13825844元,数额巨大,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开设赌场罪的行为,同时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和庄家的作用,系本案主犯,因此其前述辩解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进兴、王某江、张某平、杨某兰投注的金额均在30万元以上,依法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江、张某平、杨某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庭审中自愿、坦白认罪,具有一定悔改表现,本院均给予减轻判处,被告人王进兴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也较好,本院亦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明、范某辉、杨某香、黄某海、吴某谦庭审中均自愿、坦白认罪,具有较好的悔改表现,本院均给予从轻判处。同时,被告人秦某艳之夫王进兴、被告人黄某海之妻杨某兰已被收监羁押,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艳、黄某海作用较小,被告人张某平、王某明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专门治疗,为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本院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范某辉系从犯,归案后积极坦白认罪,本院亦给予宣告缓刑。对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吴某谦贵HN7330三菱轿车,虽曾用于运输销售码报,但不是专门用于作案的工具,可予以退还。对扣押各被告人的赃款112087.50元,系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对随案移送的电脑11台、笔记本电脑2台、计算器1个、手机16部、打印机5台、彩色打印机4台、存折7本,银行卡18张(含信用社摇钱树卡),属于作案工具,予以收缴;对码报、记账单、仓库存货单、生肖排码表、通天报等相关材料,均系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收缴销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进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

二、被告人秦某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杨某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

六、被告人王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范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杨某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

九、被告人黄某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吴某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十一、对依法扣押被告人吴某谦的三菱轿车贵HN7330一辆,予以退还;

十二、对扣押的赃款十一万二千零八十七元五角,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交国库;

十三、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11台、笔记本电脑2台、计算器1个、手机16部、打印机5台、彩色打印机4台、存折7本、银行卡18张,予以没收;对码报、记账单、仓库存货单、生肖排码表、通天报等相关材料,全部予以收缴销毁。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龙本坤

审判员庄公辉

人民陪审员龙景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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