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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永冷刑初字第55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0-28

审理经过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倩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左右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屈某某五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汽车西站对面宋某某经营的理发店里,组织他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形式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五千余元。

2014年8月14日,郭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投案自首;2014年10月2日,屈某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10月3日宋某某被抓获归案。该院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均系主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光盘、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屈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左右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屈某某五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汽车西站对面宋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从中抽头渔利。

另查明,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屈某某、魏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讯问视频资料,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某某、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对被告人宋某某、屈某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千元,余款二千元限判决书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千元,余款二千元限判决书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青青

代理审判员彭蓓蓓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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