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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10人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13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24

审理经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易某某、李某某、宁某某、麦某某、林某英、李某琼、莫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易某某、李某某、宁某某、麦某某、林某英、李某琼及其辩护人廖驰、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其丈夫林某青(未抓获)利用北京体育彩票七星彩的中奖号码,按赌博网站设定的赔率,以提供赌博网站帐户、电话、短信等联系方式,在湛江市辖区等地先后发展林某英、叶某某、李某琼、宁某某、李某某、麦某某、张某某等人为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并根据赌资按不同比例“回水”给赌博网站的下代理,大肆接受赌客投注。在2014年9月11日至11月18日期间,黄某某、林某青与其下级赌博网站的代理之间用于交收赌资的银行流水金额约有1100万元人民币。陈某某、林某英、宁某某等人或再发展下级代理、或直接招揽赌客投注参与赌博投注,并从中按投注的赌博金额“回水”1%至10%不等。

2、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受上线赌博庄家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在2014年3月至8月期间,陈某某每月收到上级赌博庄家的“回水”2000元,同时还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私彩。期间,陈某羽(另案处理)帮陈某来上传赌博投注的号码、金额等,陈某左(另案处理)帮陈某来到银行汇、收赌博款项等。

3、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林某英受上线赌博庄家黄某某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在2014年2月至8月期间,林某英利用北京体育彩票七星彩的中奖号码,按赌博网站设定的赔率,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每期投注赌博金额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黄某某按赌博金额的8%“回水”给林某英。

4、2013年11月,被告人宁某某受上线赌博庄家黄某某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宁某某利用北京体育彩票七星彩的中奖号码,按赌博网站设定的赔率,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每期投注赌博金额几百元至一万元不等,黄某某按赌博金额的5%“回水”给宁某某。

5、2014年4月,被告人易某某在互联网上由一名网名“天涯少妇”的人提供了网站的赌博帐户,并按赌博投注金额的5%“回水”给易某某。在2014年4月至8月期间,易某某利用北京体育彩票七星彩的中奖号码,按赌博网站设定的赔率,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每期投注赌博金额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

6、2013年8月,被告人麦某某受上线赌博庄家黄某某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麦某某利用北京体育彩票七星彩的中奖号码,按赌博网站设定的赔率,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每期投注赌博金额几千元至一万元不等,黄某某按赌博金额的8%“回水”给麦某某。

7、2014年4月,经麦某某介绍,被告人李某某受上线赌博庄家黄某某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在2014年6月至8月期间,李某某利用北京体育彩票七星彩的中奖号码,按赌博网站设定的赔率,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每期投注赌博金额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黄某某按赌博金额的5%“回水”给李某某。

8、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受上线赌博庄家黄某某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张某某利用北京体育彩票七星彩的中奖号码,按赌博网站设定的赔率,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每期投注赌博金额三、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黄某某按赌博金额的9%“回水”给张某某。

9、2013年8月,被告人李某琼受上线赌博庄家黄某某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李某琼利用北京体育彩票七星彩的中奖号码,按赌博网站设定的赔率,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每期投注赌博金额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黄某某按赌博金额的5%“回水”给李某琼。

10、2012年底,被告人莫某受上线赌博庄家“阿玉”(未抓获)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在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莫某利用北京体育彩票七星彩的中奖号码,按赌博网站设定的赔率,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每期投注赌博金额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阿玉”按赌博金额的5%“回水”给莫某。

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书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十人利用北京体育彩票七星彩的中奖号码,按赌博网站设定的赔率,多次出售“私彩”彩票,接受他人投注赌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分别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开设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属实,但金额没有那么多,有其他做生意的钱,投注大概只有六、七十万元。

被告人易某某辩称其提成不是5点水,是3点水。

被告人陈某某、林某英、宁某某、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琼、莫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廖驰辩称,被告人李某琼的犯罪时间短、数额较少,是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在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青(未抓获)等人利用北京体育彩票七星彩的中奖号码,按赌博网站设定的赔率,以提供赌博网站帐户、电话、短信等联系方式,在湛江市辖区等地先后发展被告人林某英、李某琼、宁某某、李某某、麦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等人为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大肆接受赌客投注,并根据赌资的比例分别“回水”(提成)给下级代理。根据黄某某下级代理人员接受投注的金额,黄某某接受投注的金额超过70万。

2、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接受上线赌博庄家黄某某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私彩。使用的网站有http://3cc.188626929.com网站,账号bb5651,级别是会员;http://j2.tgb567.com,账号wa118,级别是股东。在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两个网站接受投注金额达40多万元。

3、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接受上线赌博庄家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私彩。使用的网站是http://j1.tgb567.com,账号(德仔),级别是代理,下级有3个会员账号:qwe018代号姑妈、ww1738、ww9092代号霞姐。在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陈某某接受下级会员投注金额达21万多元。

4、2014年4月,被告人易某某在互联网上接受上线赌博庄家“天涯少妇”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私彩。使用的网站有http://m5.tgb567.com,账号s4444,级别是会员;http://5cc.188626929..com,账号s7788,级别是会员。

在2014年11月期间,接受投注金额19万多元。

5、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经麦某某介绍接受上线赌博庄家黄某某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私彩。在2014年11月期间,李某某向黄某某的投注金额达10多万元。

6、2013年11月,被告人宁某某接受上线赌博庄家黄某某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私彩。使用的网站是WWW.5CC.188626929.com,账户KK2821。在2014年11月期间,接受他人投注赌博8万多元。

7、2013年8月,被告人麦某某接受上线赌博庄家黄某某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私彩。使用的网站有http://fe5.188323626.com网站,账号zz4888(登录后自动跳转http://fe1.188323626.com),级别是会员。在2014年11月期间,接受投注金额6万多元。

8、2012年底,被告人莫某受上线赌博庄家“阿玉”(未抓获)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私彩。在案发后经对莫某的投注记录资料进行统计,接受投注金额5万多元。

9、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林某英按受上线赌博庄家黄某某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私彩。使用的网站是http://lcc.188626929.com,账号pk311,级别是会员。现查明在2014年11月期间,接受投注金额4万多元。

10、2013年8月,被告人李某琼接受上线赌博庄家黄某某招揽成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私彩。使用的网站是http://3s.5aaa6.com,账号bb8629,级别是会员。2014年11月期间,接受投注金额4万多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物证、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9月18日,赤坎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花名为“强”的男子在赤坎区多处地点以国家体育彩票数字设置赌局,招揽赌客参与赌博。赤坎区公安分局于当天决定对“918”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

到案经过。证明:(1)2014年11月18日晚,民警在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甘化公司生活区的蓝球场将黄某某抓获;(2)2014年11月18日23时许,民警在湛江市金辉煌银利酒店1201房将麦某某抓获;(3)2014年11月18日晚8时许,民警在湛江市开发区上坡塘村南一巷1号居民楼内抓获林某英;(4)2014年11月18日晚,民警在赤坎区康宁路碧云公寓A栋801房抓获莫某;(5)2014年11月19日2时许,民警在赤坎区幸福路69号XXXX房抓获张某某;(6)2014年9月18日18时许,民警在湛江市金碧花园16幢XXXX抓获李某某;(7)2014年11月18日,民警在赤坎区华盛新城C幢XXXX房抓获宁某某;(8)2014年11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赤坎区文保北村XXXX号抓获李某琼;(9)2014年11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赤坎区北桥二横路45号XXXX房抓获易某某;(10)2014年11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赤坎区南桥南路华盛新城D幢XXXX房抓获陈某某。

扣押清单。证明:(1)2014年11月18日,民警扣押黄某某一台三星手机(189025XXXX);(2)2014年11月18日,民警在银利酒店1201房扣押麦某某手提电脑4台、转账清单(取款)回执3张、私彩记录2张、投注单3张、手机1台、银行卡2张;(3)2014年11月18日,民警在赤坎区北桥二横路45号XXXX房扣押易某某手机2台、苹果IPAD1台笔记本电脑1台、人民币2260元、银行卡7张、银行U盾3个;(4)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民警在赤坎区百姓路XXXX号2号扣押了林某英电脑2台、打印机1台、传真机1台、手机2台、私彩记录纸及总表(11月18日总金额23010)、银行存折2本、银行卡7张等物品;(5)2014年11月18日,民警在赤坎区康宁路93号碧云公寓XXXX房扣押莫某赌博使用的存款回单、手写投注记录19张和传真单据(总金额57388元人民币)、手机、传真机等物品;(6)2014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赤坎区幸福路69号XXXX房扣押张某某显示器、打印机、电脑、传真机、计算器、手机、账簿20本、传真单据、银行卡7张、银行U盾、赌资2472元等物品;(7)2014年11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湛江市金碧花园16幢XXXX扣押李某某的电脑、手机、银行卡14张、银行U盾、赌资800元等物品;(8)2014年11月18日19时许,民警在赤坎区华盛新城C幢XXXX房扣押宁某某的人民币7700元、银行卡6张、手提电脑1台、笔记本及信纸5本、手机1台以及400元;(9)2014年11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赤坎区文保北村XXXX号扣押李某琼手机1台、电脑1台、存折1本;(10)2014年11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赤坎区南桥南路华盛新城D幢XXXX房扣押了陈某某人民币1750元、银行卡、手机、赌博记录资料等物品。

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手机等赌博设备内储存的赌博资料情况。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手机上保存与黄某某在11月期间对数记录,合计金额达14万多元;被告人宁某某使用的手机版下注网址7.188626929.com,账户KK2821,网页保存有2014年11月期间的三笔投注金额共8万多元。

银行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黄某某6张银行卡、陈某某4张银行卡、宁某某3张银行卡、麦某某5张银行卡、李某某7张银行卡、李某琼2张银行卡、林某英9张银行卡、易某某1张银行卡、以及林某青3张银行卡、陈某某3张银行卡、洪某某3张银行卡、陈某左3张银行卡、莫某5张银行卡、龙某某1张银行卡、蔡某某3张银行卡、庞某某1张银行卡、黄某某1张银行卡、欧某某3张银行卡、劳某某1张银行卡、李某发1张银行卡、黄某英1张银行卡、陈某羽2张银行卡的流水账情况。另外,户名为林某荣的农行卡622...356179(黄某某使用)在2014年11月7日存入9800元、11日转存入24000元(从李某琼的622...492910账户转出)。

通话清单(2014年9月2日至11月19日)。证明:陈某某135X738、林某英133607X和133265X1、宁某某1890X821、麦某某1372X858、莫某134201X8、林某青18X1133、王某敏152X111、吴某某1382825X、陈某左18476X36、何某某1847X435、陈某1365X7848、谢某某18802X83、林某坚188X988、曾某某18476X、梁某芳18X299、以及相关新客户(无实名)的通话、通信情况。

人口信息。证明:黄某某1972年2月9日出生;陈某某1981年12月11日出生;麦某某1984年7月18日出生;林某英1977年12月23日出生;莫某1968年3月23日出;张某某1965年5月20日出生;李某某1986年6月5日出生;宁某某1975年11月23日出生;李某琼1971年7月2日出生;易某某1983年2月28日出生。

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黄某某等十名被告人在辖区内无犯罪记录;

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认笔录。

1、黄某某在庭前否认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认罪,只对犯罪金额提出异议。

2、陈某某:2014年3月左右,我认识一个海南老板叫“二哥”,是做私彩庄家的,他叫我帮他销售私彩,给我6%-10%提成。我为了赚更多钱,和发展了几个下家,我在赤坎金城四区51号803房销售私彩,叫我弟陈某左帮我整理数据、汇款。我从上线庄家拿到一个网站http://j1.tgb567.com,账号是德仔,密码aaa208。向我投注客人有“浪朋友珠”、“媚朋友君”。我有四个下家,三个是网上挂靠的,我不认识他们,还有一个是我手机中的“锦老弟”。我手机(1359X38)上有私彩赌博信息:18X33688是“浪朋友珠”、1355X58是门姐、18900X21是华城波、1X997457是“媚朋友君”、13531X88是王某、1382X554是“浪朋友杞”、137X367是梁某、1322X8888是机电雄哥、1817X1788是民哥、13X28466是机电威少、1382X38是百园丽、15361X26是锦老弟、1510X34是洪雄朋友锦、1847X836是弟弟(陈某左)、133X6688没有姓名、138262X9是村三叔。(13590X38)手机是我主要联系下家,手机(133X157、1X3636)主要联系陈某左做数。黄某某、林某青不是我私彩的上线。陈某羽有帮我汇过款给上、下线。每期投注约2500元,回水约200元。

陈某某分别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下线“华城波”就是宁某某,并对其手机中储存的大量赌博信息进行了辩认,对赌博使用的传真机、陈某左在柜员机的操作图片进行了辩认。

3、宁某某:2013年11月,“清哥”提议我接受投注私彩,于是我就在铺内接受投注。我接受投注全投给“清哥”,我得7%赌资。2014年6月,“清哥”帮我注册WWW.5CC.188626929.com投注网,接受的赌注投到网站上。我是用手机投注,账户KK2821,密码bb751108。2014年11月18日向我投注的赌客有“四眼哥”(151195X6)、“华E栋”(13437X1680)、“老肖”13X12830、范某江(13828X14)、秀芳(18X0399)、原静朋友(13659X773)。范某江(结算农行卡账号622...370578)和秀芳(结算建行卡账号622...008776)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赌资,其他人是现金结算。我交收赌资只有农行卡622...370578。我投注给“清哥”大概8万元。后来“梅姐”和我联系,联系电话有1847X026、189025XXXX。她说是“清哥”那边人,自从和梅姐联系后,就不和“清哥”联系。我和梅姐通过银行结算,梅姐使用账户(包括:黄某某622...182976、黄某余622...962176、郑某怡622...102970、劳某某622...030776、林某荣622...356179),我和梅姐共结算7次,第一次是7月汇给她3800元,第二次是一个星期后汇给她6500元,第三次是9月份汇给她12000元,其他几次不记得了,最后一次是2014年11月16日梅姐汇给我6千多元(不是6380元就是6680元)。我和梅姐和清哥只有赌资往来,与秀芳、范某江是赌资往来。我认识陈某某,我也将赌客投注发给陈某某,让她去投注,但我不知道她投给谁。经对我的银行转账记录进行统计,我的总投注额在40万左右。

宁某某分别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清哥”(林某青)、“梅姐”(黄某某)、陈某某、“秀芳”(林秀芳)、“华”(林某华)。并对其手机保存赌博信息、赌博网面、地点、账户信息进行了辩认。

4、易某某:2014年,我认识网友“天涯少妇”,他说帮他收奖有3%的提成,我就他聊天,他让我汇5千元给他做保证金,我汇钱后他给我收奖的网址(5cc.188626929.com对应的是账号s7788、密码kk7788;3cc.188626929.com对应的是账号s9191、密码yiyi05080;5cc.188626929.com对应账号s4444、密码YIYI05080;HTTP://m5.tgb567.com对应账号s4444、密码yiyi05080)。“天涯少妇”是男人,自称海南人。我接受的赌客有“谭哥”(谭某某,微信号tyt188X8)、沙丁鱼(微信号cx5201X6)、郑某(微信号zhengling131X)、“花开的声音”(微信号:回忆永飞)、还有我前夫龙某某。他们是通过我的微信(蓉蓉、lwa4256X0)投注。每期少的有几百元,多时有11万多。我还帮一名叫庞浪的男子(微信号pangX011)收过奖,他在2014年10月给我一个网站,按2.8%给我提成。我总共要网上投注约有20万左右,收益约3千多元。我不认识黄某某、林某青。

易某某分别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向其投注的龙某某,并对其赌博使用的电脑、网页资料进行了辩认。

5、麦某某:2014年11月初,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30多岁的阿华,他开一个账号给我赌博是1赔98,他给我两个网址:http://fe5.18832626.com/,账号是ZZ4888,密码qq1234;

http://fe2.18832626.com/,账号是ZZ4888,密码qq1234;

我朋友陈某在金辉煌银利酒店开了1201房,我们就在里面吃喝赌博。陈某通过我也在阿华那里开了一个账号进行赌博,账号是OP7848,密码是qq1234。我输了几万元,我通常用3张卡(工行卡622...745497和622...611469、农行卡622...835976)进行结算,对方账号是农行卡(622...356179、户名林某荣)。我一次输2万是通过622...835976汇钱到卡622...356179。我平时用我手机(15X4888)和阿华(13086X837)联系。

我在2013年8月左右认识梅姐(189025XXXX),从11月开始我帮梅姐收投注彩票单,答应给我8%回扣。我朋友陈某投注多一些,每期2万元左右,我自己也每期投注1万元左右。每期开奖第二天我就和她结算,我输了就把钱汇到她指定的农行卡622...356179。我赢钱她把钱汇到我工行卡622...745497和农行卡622...835976。陈某和我的其他朋友参与是给现金或者汇款给我,我通过网站http://fe5.188323626.com/进行投注。每期结束我先和投注人结算,再和梅姐结算。在我这里投注的人有陈某、李声贤(手机叫A小李)、戚林弟(手机上号码是669000)、陈珠平(微信叫“啊三”)。

阿华和梅姐是一起开彩票赌博的,我帮梅姐收单时认识阿华,阿华给我两个投注网址:http://fe5.188323626.com/,账号是ZZ4888,密码qq1234;http://he2.188323626.com/,账号是ww4888,密码qq1234。之后我只是和梅姐联系,再没有联系阿华。我约从2013年11月开始在网上投注,至今有12个月144期,按每期投注额8千元计,共投注1152000元,我应该赢3万元。我朋友李某某也想向梅姐投注,我介绍李某某认识梅姐。

麦某某分别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梅姐(即黄某某)、陈某、李某某;对其被扣押的物品、赌博现场进行了辩认;对其电脑中储存的赌博网站及账单页面进行了辩认。

6、李某某:我和麦某某是朋友,开始我向他下注私彩。后来他替我向梅姐要了“华盛网”(http://kw3.139us.com)和账号qw321、密码Abc123,让我下注,我获得投注额0.5-0.6%回水。梅姐会不定时变更网址和网名。“键”是我很早认识的,他给过“汇兴网”、“龙腾盛世”、致胜网。我一般是看梅姐和“键”2人提供的赔率高低再下注,我的客人是用电话和短信息向我下注,通过银行转钱。我同学林玉在2014年6月1日向我投注共8150元,我朋友陈某2014年6月3日向我投注23100元,我朋友“产长”、“傻3”、林康方、“三仔傻”、“忠叔”在我处打奖。我用工行卡621...438302、农行卡622...591579、邮政卡621...220601、南粤行卡622...055472、建行卡621...722342、农信社卡621...001397和622...295065、交行卡等七个账号和赌客交收。我记得梅姐提供过一个“林日升”的农行账户(卡号是622...356278)要求我转账,其他账号不记得了。

李某某分别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麦某某、向其投注的陈某,并对其手机、电脑储存的赌博信息进行了辩认。

7、张某某:2013年10月份左右,我听人说帮私彩老板收数可抽水,我就和梅姐、林某青见面,谈好我帮她收数,9点水。梅姐弟弟华仔给我网址:http://2CC.188626929.com和密码(账号bb5651、密码aaa000),让我在网上下注。我的下线赌客一般是打电话或发传真下注。每期收的赌资不定,最多有一万多元,最少有三四千元,大多数是五六千元。期间接受投注有10多万元。我下家有钟某、张某某、南兴等人。我用137909X1和梅姐181280X3和华仔130X873手机联系,我和梅姐通过银行转账交易,我被扣押银行卡(农行卡600...095915、622...779712、622...234576;邮政卡622...853726;建行卡622...419908;农信社卡621...922650)都用过转账。梅姐交收的账号和户名经常变化,我印象中有一个户名是“林日升”,也有林某青的账号,但具体忘记了。

张某某分别从混杂照片中辩认上线黄某某(梅姐)、向其投注的钟某和张某某,对其被扣押的赌博记录资料、网页进行了辩认,

8、李某琼:我是2013年7、8月份开始做七星彩网站代理,网址577.188626929.com,账号Bb8629、密码a123456。我上家是黄某某,用电话联系,转账结算,我的结算账户是农信社800...291047。黄某某联系电话有189025XXXX、1890257XXX、15119X377、1847666X6。我汇给黄某某赌资有:2014年10月26日1万元(汇入账号622...505879)、11月7日汇入9800元(汇入农信社账户621...004926或农行账户622...356179),11月11日左右汇24000元给她。11月18日这期的总投注额是10879.5元。向我投注的人有坎、华奎、肥姨、丽芳、陈燕、小云、秀珠等人。每期能收到约四千到一万多元不等,我从中提成二百到一千多元不等。我共汇给黄某某的赌资在5万元左右。

李某琼分别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向其投注的小云(蔡某某)、华奎(黄某奎、)、坎(何某某)、上家黄某某,并对其作案地点、手机赌博信息、赌博网页、结算存折进行了辩认。

9、林某英:我之前一直替梅姐(189025XXXX)收私彩,直到11月16日,梅姐突然说最近公安查得严,不做了,于是我又联系到庄家“永章”(138225X56)帮他收私彩。18日我与丈夫蔡某某在开发区上坡村南一巷1号接听电话(我的手机13360X11)接受私彩投注,共23010元。日梅或永章都是给我8%提成,我发展两个下家(阿光和阿二),给他们6%提成。梅姐在10月给我一个赌博网站(http://1cc.188626929.com),账号是pk311,密码是w3214411,每期投注额度99999。开始是用传真机向庄家上报,梅姐给我网站后就不使用传真机了。平时我负责一上下线联系,蔡某某负责银行交收转账。我是今年2月开始接受投注。我用过多张银行卡与上线转账,包括邮政卡622...503572、农行卡622...002610和622...532417、工行卡622...393595、农信卡621...922834和621...022159。上线账号我删除了记不清。

林某英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梅姐(即黄某某),对其作案地点(上坡塘村地一巷X号居民楼)、工具、手机信息、投注网页资料进行了辩认。

10、莫某:我从2012年底开始做七星彩赌博代理,我接受赌注再通过传真机(3872797)转给“阿玉”(13542X4),我提成5%。我和赌客都是现金结算,我通过银行现金存钱给“阿玉”(农信社账号800...502165)。我总共被公安扣押19张接受赌博投注的单据、三张传真单据,总金额约57388元人民币,这些投注全部传给“阿玉”。我接受投注的电话是13420X48。陈某琼、李某欣都向我投注过。

莫某分别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向其投注的陈某琼、李某欣,并对其用来赌博的传真机、手机、投注单据、存款回单、地点进行了辩认。

三、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

1、洪某某:两个月前,清姐教我在网上打奖,帮我注册一个会员(网址5cc.188626929.com),我投注金交给清姐,奖金也是由清姐发给。清姐是收飞的,我在2014年11月16日打了几组码,记录在两张纸上已被扣押,投注总金额2147元,我中了30组,奖金是3040.4元。我在网上投注总金额约两三万元。两个月前,清姐介绍陈某某给我认识,陈某某告诉我以后打奖可向她投注,陈某某在我手机(13553X58)上设置了一个网站,还给我一个网站账号,教我如何操作。以后每次打奖,陈某某会向我收钱,每星期结算一次。我的会员账号是qq3358,密码是a88888。每期我向陈某某投注500元至1000元不等,两个月大概有两万元。我有帮陈某某收飞,陈某某返回8%给我。手机上的清(135X43511)和惠姐(189X682)是我打麻将认识的,清和惠姐都向我(1323X582、1355X58)投注过七星彩赌注。手机上的“门姐”是陈某某对我的称呼。

洪某某分别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陈某某、惠姐(即庞某)、清(即许某某),并对其手机上的赌博信息、下注记录资料(3张赌资共5294元)、投注网站5cc.188626929.com资料等进行了辩认。

2、庞某:我在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多次使用电话(18998717682)向洪某某(13232706582)下注赌私彩,我每次都是直接和洪某某通电话。2013年8月27日洪某某向我发一条短信确认我的下注情况。

庞某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洪某某,并对洪某某向其发的赌博信息进行了确认。

3、许某某:我在2013年7月在洪某某投注3次私彩,总共输了3000元,我没有钱还,洪某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我还钱。我的电话是13543543511,洪某某的电话是13232706582。

许某某从混杂照片中辩认洪某某,并对洪某某催其还赌资的信息进行了辩认。

4、龙某伟的证言与易某某的供述相吻合,并从混杂照片中辩认易某某,并对其手机上的赌博信息进行了辩认。

5、何某某:我和龙某伟是朋友,我知道他老婆易某某收私彩,我分别于2014年10月26日、28日、11月2日、7日,4次发信息给龙某伟帮我投注私彩,每次几十块钱,都是输。

何某某从混杂照片中辩认龙某伟、易某某,并对其手机上的赌博信息进行了辩认。

6、陈某琼的证言与莫某的供述相吻合。并从混合照片中辩认出接受其投注的莫某。

7、李某欣的证言与莫某的供述相吻合。并从混合照片中辩认出接受其投注的莫某,对其下注的记录资料进行了辩认。

8、黄某奎、蔡某某、何某某的证言与李某琼的供述吻合。并分别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李某琼,对各自的手机赌博信息进行了辩认。

9、陈某:2014年10月29日13日,我在金辉煌银利酒店开了1201房,我们进入房间后,麦某某带来电脑,我知道他有渠道通过网络投注,于是我们在房间内投注私彩赌博。我听麦某某说,给我投注的账号是op7848,密码是qq1234,但我没有操作,都是交给麦某某操作,我前后输了4万多元,在1201房的四台电脑是麦某某用来赌博的。我平时通过手机13659707848发息给麦某某15917574888下注,这段时间在酒店时就直接叫他在网上下注。我知道李某某(137291XX8)和麦某某都是收私彩的,我们都是调风镇人,平时一起玩,我当期要买就发信息给他们2人帮我下注。李某某手机有我2014年6月3日投注的信息,共23100元,没有中奖。这是我最大一期,之后下注都是几百至几千元。我交收账户是农行卡622...353119和邮政卡622...109609(遗失)。麦某某交收是工行卡622...745497、工行卡622...611469、农行卡622...835976。李某某发给我的交收账户有工行卡621...438302、农行卡622...591579、邮政卡621...220601、南粤卡622...055472、建行卡621...722342、信社卡621...001397、交行卡622...295065。我最后一次向李某某投注是2014年11月16日,2640元,这期也没有中奖。

陈某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麦某某,对其下注发的手机信息进行了辩认,对其被扣押的农行卡进行了辩认,对开房登记表和赌博现场进行了辩认。

10、钟某:我共向张某某打奖约12-13次,共输了500元。

钟某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张某某。

11、张某某:我每期向张某某打奖不超过50元,大约从8月开始我就不打了。

张某某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张某某。

12、林秀芳:我一年前认识宁某某,她在华盛新城开一间小卖部,我曾在小卖部内向她投注私彩,后来我通过手机向她投注。我们是通过银行卡结算的。2014年11月18日我向她投注几千元。

林秀芳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宁某某。

13、林某华:我知道宁某某开设赌场接受投注,之前我在小卖部内向她投注,后来我通过手机向她投注。2014年11月18日我向她投注几千元。

林某华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宁某某。

14、陈某羽(曾用名陈某某):今年5月,我姐陈某某给我一个账号WW9092、密码WWW888,叫我帮她下注,每月给我2000元。黄某某是我姐的上线,我接受过“阿英”、“阿凤”等人的投注,每期接受投注500-3500元不等,我弟陈某左也帮陈某某到银行转账进行赌资交易。最近陈某某和黄某某发生纠纷,所以有事陈某某叫我和黄某某联系。

陈某羽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黄某某、并对陈某左在柜员机的操作图片进行了辩认。

15、陈某左、陈某风的证言与陈某某的供述基本吻合。陈某左对其手机上的赌博信息、到柜员机的操作图片进行了辩认。

16、蔡某某的证言与其妻子林某英的供述一致,但后期又否认参与林某英的赌博活动。

17、蔡某盖:我是向我大嫂林某英投注私彩,一般是通过电话投注,我电话是1581X736,林某英电话是133607X11,每期投注一、二十元左右,我听她说是替同村一个叫“日梅”的上线收私彩,赚点提成。

18、叶某某:我之前在“梅姐”那里投注私彩,今年8月,“梅姐”说不接受投注了,介绍我联系“华仔”(13086X3873),从“华仔”那里拿到两个私彩账号(http://kw5.139us.com,账号bb9993、密码L331XXXX4;http://fe3.188323626.com,账号b166、密码L331XXXX4;),既可自己下注,又可接受投注。“华仔”会不定时来收赌资,有时让我直接存款到他的账户。“华仔”给回水率是9%,向我投注的有“阿文”、“阿水”、谢洪玲、王海波、“文女”几个人,昨于抓我之前收到49891元赌资,都在网上下注了。经上网查,账号b166的账户在2014年11月11日下注34288元、14日下注48487元。账号bb9993的账户在14日下注17394元、16日下注65377元、18日下注49891元。

叶某某分别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梅姐(黄某某)、“华仔”(黄景华)、向其投注的陆某某、陈某。并对其赌博网站网页资料、手写记录资料、手机赌博信息资料进行了辩认。

19、梁某芳:我没有参与丈夫叶某某接受他人私彩投注的行为。

20、陆某某:我在2014年11月18日向叶某某投注9550元,我是喝酒一时兴起才赌这么大,这时我第一次赌博。

陆某某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叶某某。

21、陈某:我向叶某某投注过两次,两次不够100元。

陈某从混杂照片中辩认出叶某某。

勘验笔录及照片。

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告人作案地点情况。

2、远程勘验笔录。证明:

(1)陈某某使用的网站http://j1.tgb567.com,账号(德仔)是级别代理,下级会员账号3个:qwe018代号姑妈、ww1738、ww9092代号霞姐。下级会员账号ww1738在11月3日至9日期间,总投55201元;下级会员账号ww9092在10月3日至18日期间,总投158969元。合计投注金额214170元。

(2)陈某羽(陈某某)使用的网站http://m2.tgb567.com,账号WW9092级别是会员,2014年11月18日金额4280元,11月16日金额400元,11月14日金额2415元。合计投注金额7095元。

(3)林某英使用的网站http://lcc.188626929.com,账号pk311级别是会员,2014年11月14日金额8735元,11月11日金额5181元,11月9日金额3815元。合计金额17731元。

(4)麦某某使用的http://fe5.188323626.com网站,账号zz4888,登录后自动跳转http://fe1.188323626.com,级别是会员,2014年11月18日金额12300元,11月16日金额19377元;麦某某使用的网站http://he2.188323626.com,账号zz4888,级别为代理,11月总投31677元。合计投注金额63354元。

(5)易某某使用的网站http://m5.tgb567.com,账号s4444,级别是会员,2014年11月18日金额504元,11月4日金额139元,11月2日金额583元;易某某使用http://5cc.188626929.com网站,账号s4444,级别是会员,11月14日金额240元,11月11日金额260元,11月7日金额410元;易某某使用的网http://5cc.188626929.com,账号s7788,级别是会员,11月9日金额23000元,11月4日金额83000元,11月2日金额80000元;易某某使用http://5cc.188626929.com网站,账号s9191,级别是会员,11月9日金额3030元,11月4日金额2100元,10月28日金额2640元。合计投注金额195906元。

(6)张某某使用http://3cc.188626929.com网站,账号bb5651,级别是会员,11月18日金额4062元,11月16日金额1682元,11月14日金额10644元;张某某使用的网站http://j2.

tgb567.com,账号wa118,级别是股东,2014年10月、11月,“14115”期至“14135”期数据合计,其中“会员”栏目合计总投257314元,“大股东”栏目合计总投199724元。以上合计投注金额共473426元。

(7)李某琼使用的网站http://3s.5aaa6.com,账号bb8629,级别是会员,2014年11月18日金额10880元。

(8)叶某某使用网站http://fe3.188323626.com,账号b166,级别是会员,2014年11月14日金额48487元,11月11日金额34288元;叶某某使用网站http://kw5.139us.com,账号bb9993,级别是会员,11月18日金额49891元,11月16日金额65377元,11月14日金额17394元。合计金额215437元。

(9)李某某使用的网站http://m2.tgb567.com,账号qw321,级别是会员,历史账单无反映出投注金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林某英、宁某某、易某某、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琼、莫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北京体育彩票七星彩的中奖号码,按赌博网站设定的赔率,多次出售“私彩”彩票,接受他人投注,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接受投注金额的认定问题,起诉书指控“在2014年9月11日至11月18日期间,黄某某、林某青与其下级代理交收赌资的银行流水金额约有1100万元”,由于本案中的涉案银行账户较多,账目复杂,这些账户的流水账不排除包含有其他的资金账目来往的可能性,因此,仅按银行流水账认定黄某某涉案金额约有1100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黄某某的涉案金额按其下级代理的涉案金额来认定,合计超过70万元。本案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六、被告人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七、被告人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八、被告人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九、被告人林某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十、被告人李某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十一、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涉案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汉

审判员王俊恩

代理审判员黄深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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