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陈某甲、方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澄刑初字第0132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7-31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方某、缪某、刘某甲、房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梦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方某、缪某、刘某甲、房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方某经事先商议,伙同被告人缪某、刘某甲、房某甲,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组织赌局,被告人方某负责抽头、提供赌博地点,被告人缪某负责接送赌客、望风、提供赌博地点,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房某甲负责放水钱。上述被告人于2014年11月17日至21日,先后在江阴市城东街道某15幢102室、江阴市澄江街道某号等地开设赌场5次,抽头获利人民币14700余元。其中,被告人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余元;被告人缪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余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00余元;被告人房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1月17日凌晨,在江阴市城东街道某15幢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方某提供赌博地点、抽头,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缪某负责接送赌客、望风。当天抽头获利人民币2600余元,其中,被告人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缪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2、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1月18日凌晨,在江阴市澄江街道某号开设赌场。被告人方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缪某负责接送赌客、望风。当天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被告人缪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3、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1月19日凌晨,在江阴市澄江街道天新嘉苑某幢开设赌场。被告人方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缪某负责接送赌客、望风、提供赌博地点。当天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缪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4、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1月20日凌晨,在江阴市澄江街道皮弄村某号开设赌场。被告人方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缪某负责接送赌客、望风,被告人房某甲在赌场内放水钱共计人民币55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余元。当天抽头获利人民币3500余元,其中,被告人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缪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5、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1月21日凌晨,在江阴市澄江街道园通路某号开设赌场。被告人方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缪某负责接送赌客、望风、提供赌博地点。当天抽头获利人民币3600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9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方某、缪某、刘某甲、房某甲均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赵某、徐某甲、潘某、龙某、郭某、姚某、王某、沈某、黄某甲、许某甲、杨某、李某甲、程某、刘某乙、徐某乙、张某、许某乙、李某乙、房某乙、钱某、陈某乙、黄某乙、朱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方某、缪某、刘某甲、房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均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缪某、刘某甲、房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方某、缪某、刘某甲、房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方某、缪某、刘某甲、房某甲的犯罪情节和现实表现,无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房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没收被告人陈某甲、方某、缪某、刘某甲、房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700元、700元、300元、17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亚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丽燕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