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甬慈刑初字第12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3-04-03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筱、胡再强、高某、徐某甲、乔某、黄建挺、陈叶、徐立青、樊某、徐某乙、张某、蒋某甲、吴某、赵某甲、蒋某乙、许某、胡某甲、胡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彦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筱及其辩护人陈少军、被告人胡再强及其辩护人施可群、被告人高某、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罗央芬、被告人乔某、黄建挺、被告人陈叶及其辩护人张红霞、被告人徐立青及其辩护人李伟毅、被告人樊某、徐某乙、张某、蒋某甲、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张镇钢、被告人赵某甲、蒋某乙、许某、胡某甲、胡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百家乐赌场事实
1.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12日间,被告人张筱从被告人胡再强处先后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网络赌博的tha03、enq19等总代理账号,后将总代理账号分割出若干子代理账号和会员账号,并将子代理账号提供给被告人徐某甲、乔某、胡某甲和马某(分案起诉)、卢某宝(另案处理)等下家,由下家继续分割账号或招揽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将会员账号提供给被告人樊某、蒋某乙与龚某、劳某、徐某丙、傅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赵某甲协助被告人张筱从事分割账号、对账充值等活动。经网络查询,仅在2012年8月19日至2012年9月12日,上述enq19账号共发展子代理账号9个、会员账号56个,累计接受投注95023次,投注金额人民币268166951元,洗码金额人民币242654005元,输赢金额人民币2113669元。
(1)2012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乔某从被告人张筱处获取百家乐赌博代理账号,并将代理账号分割出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被告人蒋某乙和龚某、陶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获取赌博人员投注金额1‰的返利。被告人张某帮助被告人乔某接受赌博人员投注和收取赌资。期间,被告人乔某经营的代理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15000000余元,被告人乔某共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2012年3月间,被告人蒋某乙从被告人乔某处获取百家乐赌博会员账号,后提供给陶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获取赌博人员投注金额9‰的返利。期间,被告人蒋某乙经营的会员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1000000余元,被告人蒋某乙共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2)2012年5月至9月12日间,被告人徐某甲从被告人张筱处获取百家乐赌博代理账号,并将该代理账号分割出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徐某丙、罗某、徐某戊、傅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获取赌博人员投注金额1‰至2‰的返利。被告人许某帮助被告人徐某甲从事分割账号、发送账号密码、结账等活动。期间,被告人徐某甲经营的代理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10000000余元,被告人徐某甲共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3)2012年5月至9月12日间,被告人樊某从被告人张筱处获取百家乐赌博会员账号,提供给徐某浩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获取赌博人员投注金额2‰的返利。期间,被告人樊某经营的会员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2500000余元,被告人樊某共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4)2012年7月底至9月12日间,被告人胡某甲从被告人张筱处获取百家乐赌博代理账号,并将该代理账号分割出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劳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获取赌博人员投注金额1‰至2‰的返利。被告人胡某乙帮助被告人胡某甲从事结算赌资等活动。期间,被告人胡某甲经营的代理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500000余元,被告人胡某甲共获利人民币500余元。
2.2012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高某从吴贲(另案处理)处获取百家乐网络赌博代理账号enf35,并将该账号分割出若干子代理账号和会员账号,将子代理账号提供给被告人徐某乙;将会员账号提供给被告人蒋某甲、徐某乙和王某、徐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用于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徐某乙获取上述子代理账号后,又分割出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方某挺、徐某立、沈某登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蒋某甲在被告人徐某乙经营的代理账号内占有10%的股份。期间,该代理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700000余元。
3.2012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从潘某丰(另案处理)处获取一菲律宾赌厅的百家乐网络赌博代理账号bus0133,并将此账号分割出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唐某、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蒋某甲、徐某乙、高某在该代理账号内均占有股份。其中,被告人蒋某甲占30%股份,被告人徐某乙占10%股份;被告人蒋某甲还委托被告人高某帮其查看赌博输赢情况,并将其所占30%股份中20%分与被告人高某。期间,该代理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700000余元。
(二)开设赌球赌场事实
1.2012年6月间,被告人陈叶从“小丁”(另案处理)处获取金沙网络赌球代理账号,交由被告人黄建挺、张筱经营。后被告人黄建挺指使被告人樊某将该代理账号分割出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陈某甲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张筱则将该代理账号分割出会员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高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期间,该代理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300000余元。
2.2012年6月底至7月间,被告人陈叶从小丁(另案处理)处获取金沙网络赌球代理账号后,与被告人徐立青共同经营,并将该代理账号分割出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陈某乙、赵某乙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徐立青在该代理账号内占有50%的股份。期间,该代理账号内赌博输赢额约人民币200000余元。
被告人胡某甲、吴某分别于2012年10月30日、11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筱、胡再强、高某、徐某甲、乔某、黄建挺、陈叶、徐立青、徐某乙、樊某、张某、蒋某甲、赵某甲、蒋某乙、许某、胡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筱、胡再强、高某、徐某甲、乔某、黄建挺、陈叶、徐某乙、徐立青、樊某、张某、蒋某甲、吴某、赵某甲、蒋某乙、许某、胡某甲、胡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共同或者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张筱、胡再强、高某、赵某甲均系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筱、胡再强、高某、徐某甲、乔某、黄建挺、陈叶、徐某乙、徐立青、樊某、蒋某甲、吴某、蒋某乙、胡某甲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许某、张某、胡某乙均系从犯。被告人陈叶、徐立青均系累犯。被告人胡某甲、吴某均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筱、胡再强、高某、徐某甲、乔某、张某、陈叶、徐立青、黄建挺、樊某、徐某乙、蒋某甲、吴某、赵某甲、蒋某乙、许某、胡某甲、胡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黄建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陈少军辩护,被告人张筱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或做庄的帐号系由其他被告人提供,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网络赌博不同于一般的聚众赌博,参与人员不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筱到案后有悔罪表现,由于其能积极配合,为公安机关侦破本案提供了一定帮助,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筱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筱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再强辩解,其以前在公安机关没有供述过其与张筱合股从事百家乐,也没有从中获利4万元。
辩护人施可群辩护,根据被告人胡再强在庭审中的辩解,被告人胡再强仅向被告人张筱提供了搜索网站的网址,并没有提供帐号和密码,被告人胡再强对张筱如何取得帐号和密码并不知情,被告人张筱也可以自行通过网址中的电话号码获取帐号和密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再强没有发展下家、招揽赌客、为赌博提供资金或提供协助、支持,且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从中获利。本案中,假如被告人胡再强与被告人张筱合伙三七分成是真的,二被告人应对输赢额共同分担责任,被告人胡再强没有盈亏,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被告人胡再强为从犯,并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罗央芬辩护,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在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参与了百家乐网络赌博获利只有1万元,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刚刚达到构罪起点,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况。被告人徐某甲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徐某甲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建挺辩解,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节赌球事实中,其对投注金额不清楚,也没有参与赌球结算。
被告人陈叶辩解,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赌球事实的投注金额不清楚;其和徐立青一起经营的代理账号,其是输给徐立青的。
辩护人张红霞辩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叶两起赌球事实,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陈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也没有真正从中获利。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只是从他人那里取得帐号。从被告人陈叶、徐立青的供述内容来看,徐立青有50%的股份,陈叶没有任何的股份。被告人陈叶在公安侦查阶段及法庭调查中都如实供述起诉书提到的输赢20余万元,被告人徐立青在公安机关供述输赢为三四万元,请法庭予以注意。被告人陈叶已向法院预缴罚金5000元,其住所地的村委会也向法庭提交了对被告人陈叶从轻处罚的请求书。被告人陈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叶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徐立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李伟毅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本案中,被告人陈叶到案后供述前后反复,在第五次讯问时,其才坦白与被告人徐立青共同犯罪的事实。被告人徐立青到案后,供述前后一致,并多次供述总输赢额为4万元。在二者供述有矛盾时,应采信被告人徐立青的供述;根据最高院关于网络赌博的司法解释,同案被告人陈叶自己赌球输掉的20万元,不应被计算在本案涉赌的输赢额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立青涉赌输赢额20万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徐立青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服法。综上,恳请合议庭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樊某、张某、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张镇钢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无异议,其辩护: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系初犯。综上,恳请法庭最大限度的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甲、蒋某乙、许某、胡某甲、胡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百家乐赌场事实
(一)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12日间,被告人张筱从被告人胡再强处先后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网络赌博的tha03、enq19等总代理账号,后将总代理账号分割出若干子代理账号和会员账号,并将子代理账号提供给被告人徐某甲、乔某、胡某甲和马某(分案处理)、卢某宝(另案处理)等下家,下家在子代理账号中继续分割会员账号或招揽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樊某、蒋某乙各自利用向他人提供会员账号进行赌博投注,从中获利;龚某、劳某、徐某丙、傅某等人各自利用获得的会员账号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赵某甲协助被告人张筱从事分割账号、对账充值等活动。经网络远程勘查,仅在2012年8月19日起至同年9月12日止,上述enq19总代理账号共分割出enq1901、enq1905、enq1906、enq1907、enq1908等9个子代理账号,9个子代理账号共计分割出56个会员账号,数据显示,enq19总代理账号共接受投注95023次,累计投注金额人民币268166951元,洗码金额人民币242654005元,输赢金额人民币2113669元。
被告人张筱、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至9月间,其先后两次从张筱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赌博网站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百家乐网络赌博管理账号,后其利用该管理账号下设会员帐号,部分供其本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活动,部分提供给史某、戎某群、杨某军、袁某菊、周某等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活动。
(2)证人周某、史某的证言,分别证明:2012年6月至9月,其各自从张筱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赌博网站的百家乐子代理账号,利用该账号下设会员帐号,部分供其本人、部分提供给他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活动。
(3)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份后,其先后在新浦人“阿萍姐”、“星光”(指被告人乔某)、“小方”提供的帐号玩百家乐赌博。“阿萍姐”的上家是外地人“星光”,“星光”有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跟班。其在“阿萍姐”那里赌输有10万左右,在“星光”处赌输了2万、在“小方”处赌输20万左右。到5月份,其就不玩百家乐。
(4)证人劳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其在大兴路的“阿刚”麻将馆里,先后从张波、胡某甲处获得过百家乐的网址、帐号和密码。后来,其根据他们提供的网址、帐号和密码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
(5)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中旬,其从徐某甲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赌博网站一个tha开头的百家乐账号和密码,后其用该账号一共赌了20多次,总共输了七八万,另外,黄某权、徐某桥在其账号中也打过百家乐。其从徐某甲处按8‰“返点”共拿到12000多元的钱。近期,徐某甲又给了其enq191052的帐号和密码。
(6)证人傅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六七月份,其从张筱处获得一个菲律宾“圣安娜”赌博网站信用额度为5千元的百家乐帐号,该帐号由字母tha开头,其打了三四天就把帐号里的钱输完了,后其跟张筱结帐,付了张筱5千元钱,张筱还其了三四百元。同年9月10日,其向张筱要了信用额度分别为3万、2万、1万元的三个帐号,张筱答应按累计投注的1‰进行返点,其把其中两个帐号里的钱都输掉了。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证人分别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的相关情况。
(8)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视频资料,证明:2012年9月12日中午,慈溪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民警对百家乐赌博网站菲律宾“圣安娜”(http://www.9167777.com)及菲律宾“圣安娜”后台管理登录口(http://9188vip.net)进行网上远程勘验的工作记录情况。
(9)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①2012年9月12日,民警对被告人张筱、赵某甲居住的阳明公寓进行搜查,查获笔记本电脑二台、手机、银行卡、现金、支票等物,后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②同日,民警对被告人胡再强所在的东方明珠进行搜查,查获笔记本电脑一台、人民币、港币银行卡、手机二部、银行承兑汇票、借条、欠条等物,后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10)被告人张筱处查获的帐号为62×××15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帐户交易明细,证明:在被告人张筱处的查扣的该帐户信用卡帐户交易明细中,有涉案被告人胡再强、徐某甲、许某、赵某甲、胡某甲与被告人张筱之间的款项往来记录。
(11)被告人张筱的供述,供认:其在2011年开始做百家乐网络赌博的代理。2012年3月起,其开始做慈溪总代理了,其所代理百家乐网络赌博的网址是www.9188vip.net,会员网址是www.9167777.com、www.9169999.com。其之前代理过百家乐网络赌博帐号有tha03、wr11两个帐号,enq19之前的账号是tha03,信用额度为50万元,其分给“三公”代理帐号2个、分给乔某、徐某甲及“胖芬”代理帐号各1个,他们在其处按累计投注总额的千分之十返利。其从胡再强处拿来的wr11帐号,信用额度为二三十万元。另外一个enq19的帐号,信用额度开始为200万元,后来变成了350万。其和胡再强约定,二人三七分成,其占七成,胡再强占三成,由其进行管理。其把这个帐号分成9个代理帐号,其自己拿了一个代理帐号,其余代理帐号,其中分给卢宝万3个、分给“三公”2个、分给乔某、“小胡”及徐某甲各1个。其在卢某宝和“小胡”的代理帐号中没有股份,输赢跟其没有关系,其余代理帐号的输赢由其和胡再强三七分成,其向“三公”、乔某及徐某甲按累计投注总额的千分之十返利,至于代理帐号的下线,其就不清楚了。其的enq1901代理帐号还分了三个会员帐号,其中二个会员帐号分给了“阿志”,还有一个会员帐号分给了“建伟”。在其处拿过会员帐号的有樊某、胡某伟、傅某、邵某大、“麻将阿中”、“阿志”、周某、史某等人。其与下线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联系,由他们让其分“线”,其按下线的要求分“线”后,设定好信用额度,之后由下线自己操作。其与下线根据信用额度每周结帐一次。对其信任的一些人,有时结帐时间未到,但信用额度没有了,其会继续给他们的帐户充值,其余的人就让他们先补上原来的信用额度,其再给他们的充值。结帐都用现金结算,一般是其自己去结的,有时其也让乔某帮忙去结一下。胡再强是通过银行汇款给其的,其中,2012年9月10日,胡再强通过银行向其汇款人民币27万元,其把钱取出后,交给卢某宝的。赵某甲是其女朋友,她一般都在家里,有时候其出门了,其把一个手机留在家里,由她帮其接听下线的电话,有时让她帮其给下线充值。其做百家乐总代理总的输赢平过。
(12)被告人胡再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大约在2012年二三月份,其和朋友张筱说起要在慈溪搞百家乐网络赌博总代理。后其从电脑里看到菲律宾“圣安娜”网站,就根据网站所留的电话号码打电话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对方把百家乐管理“盘子”的账号、密码告诉其,其又转告了张筱,并让张筱做总代理。其与张筱约定,按上家在总代理账号洗码点数的1.5%返利,其拿三分之一好处,张筱拿三分之二好处,具体由张筱做庄操作,下家的输赢跟其不搭界。其转告张筱做百家乐总代理的网址是www.9188vip.net,会员网址是www.9167777.com、www.9169999.com。其记得最近交给张筱的一个总代理账号是enq19,密码是abab1199。百家乐账号的信用额度一般有十万、二十万或三十万元,每星期结一次账。其跟张筱账号的信用额度是五十万,如有需要,向对方汇款后,信用额度可以提升到一百万。张筱做总代理赢了钱,就算一点钱给其,其记得大概现金给了3万元左右,另外还给其几条香烟抽,算起来总共有4万多元。因为张筱以前欠其钱,有些账算不清了。
(1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对其在被告人张筱从2011年月1月份开始做百家乐总代理至案发期间,帮助被告人张筱接听下线电话、分割帐号、授予信用额度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被告人张筱借用其信用卡进行转帐、汇款。2012年9月12日,其和张筱被抓获时,民警查扣了涉案赌资、作案工具等情况。
(14)被告人徐某甲、乔某、胡某甲的供述,供认:各自在被告人张筱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赌博网站“百家乐”赌博子代理账号后,利用各自取得的代理账号下设会员帐号,供自己或提供给他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活动,以从中获利。被告人徐某甲、乔某、胡某甲的供述能与被告人张筱的供述相互印证。
(15)被告人樊某的供述,供认:其在张筱处获得会员账号后,提供给徐某浩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获利。
(16)被告人蒋某乙的供述,供认:其在乔某处获得会员账号后,提供给“小兵”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获利。
针对被告人胡再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施可群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虽然被告人胡再强在庭审中辩解其没有与张筱合股从事百家乐,也没有从中获利,但被告人张筱、胡再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对二人合伙从事百家乐赌博总代理活动均有较为客观、稳定的供述,且二人供述的主要内容能相互印证,另结合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及证明该节事实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本节犯罪事实。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再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胡再强在共同犯罪中的所处的地位及其作用,不宜认定其为从犯。被告人胡再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施可群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1.2012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乔某在被告人张筱处获得从enq19分出的百家乐赌博代理账号后,将其所代理的账号分割成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被告人蒋某乙和龚某、陶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获取赌博人员投注金额1‰的返利。被告人张某帮助被告人乔某接受赌博人员投注和收取赌资。期间,被告人乔某经营的代理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15000000余元,被告人乔某共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2012年3月间,被告人蒋某乙从被告人乔某处获取百家乐赌博会员账号,后提供给陶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按赌博人员投注金额的9‰从中获取返利。期间,被告人蒋某乙经营的会员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1000000余元,被告人蒋某乙共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被告人乔某、蒋某乙、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蒋某乙、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筱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2年5月至9月12日间,被告人徐某甲在被告人张筱处获得从enq19账号分出的百家乐赌博代理账号后,将其所代理的账号分割成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徐某丙、罗某、徐某戊、傅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按赌博人员投注金额的1‰至2‰从中获取返利。被告人许某帮助被告人徐某甲从事分割账号、发送账号密码、结账等活动。期间,被告人徐某甲经营的代理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10000000余元,被告人徐某甲共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徐某甲、许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丙、罗某、徐某戊、傅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筱的供述、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2年5月至9月12日间,被告人樊某从被告人张筱处获得从enq19账号分出的百家乐赌博会员账号后,提供给徐某浩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获取赌博人员投注金额2‰的返利。期间,被告人樊某经营的会员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2500000余元,被告人樊某共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被告人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浩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筱的供述、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2年7月底至9月12日间,被告人胡某甲在被告人张筱处获得从enq19分出的百家乐赌博代理账号后,将其所代理的账号分割成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劳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获取赌博人员投注金额1‰至2‰的返利。被告人胡某乙帮助被告人胡某甲从事结算赌资等活动。期间,被告人胡某甲经营的代理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500000余元,被告人胡某甲共获利人民币500余元。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2年10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胡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劳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筱的供述、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高某从吴某贲(另案处理)处获取百家乐网络赌博代理账号enf35,并从该账号分割出若干子代理账号和会员账号,将子代理账号提供给被告人徐某乙;将会员账号提供给被告人蒋某甲、徐某乙和王某、徐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用于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徐某乙获得上述子代理账号后,又分割出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方某挺、徐某立、沈某登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蒋某甲在被告人徐某乙经营的代理账号内占有10%的股份。期间,该代理账号共接受王某、徐某丁等人赌博投注约人民币700000余元。
被告人高某、蒋某甲、徐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蒋某甲、徐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徐某丁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2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从潘某丰(另案处理)处获取一菲律宾赌厅的百家乐网络赌博代理账号bus0133,并将此账号分割出若干个会员账号,其中,部分会员账号由被告人吴某、蒋某甲等人进行网络赌博,部分会员账号提供给唐某、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蒋某甲、徐某乙、高某在该代理账号内均占有股份。其中,被告人蒋某甲占30%股份,被告人徐某乙占10%股份;被告人蒋某甲还委托被告人高某帮其查看赌博输赢情况,并将其所占30%股份中的20%股份分与被告人高某。期间,该代理账号共接受唐某、蒋某丙等人赌博投注约人民币700000余元。
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高某、徐某乙、蒋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吴某、蒋某甲、徐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蒋某丙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球赌场事实
(一)2012年6月间,被告人陈叶从“小丁”(另案处理)处获取“金沙”网络赌球代理账号,交由被告人黄建挺、张筱经营,其中上家有10%的股份,被告人张筱、黄建挺合伙占有90%的股份。后被告人黄建挺指使被告人樊某将该代理账号分割出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陈某甲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张筱将该代理账号分割出会员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高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期间,该代理账号共接受赌博投注约人民币300000余元。
被告人张筱、樊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以前知道黄建挺在搞赌球的“盘子”。2012年五六月份,在“欧洲杯”开始时,其问黄建挺有否在赌球,黄建挺说樊某在搞,其就打电话给樊某,樊某用短信告诉了其一个“金沙”的网址、帐号和密码,网址是bc080.com,帐号是d开头的。那个“盘子”的信用额度为2万或者5万。其拿到“盘子”的当天就按球队比赛的赔率赌博投注。其赌球共有二三个星期,一般投注500元或1000元,再投注几百元的比分,总投注金额有二三万元,共计输了五六千。其中,其与樊某结过二三次帐。最后一次,其打电话找樊某结帐,樊某说他不管了,叫其去找黄建挺。后其打电话联系了黄建挺,并在黄建挺那里拿到了结帐的钱。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同案犯、证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的相关情况。
(3)被告人张筱的供述,供认:其和黄建挺合伙拿了一个赌球代理帐号(网址是ag.bc080.com),上家有10%的股份,其和黄建挺合伙占90%的股份,其和黄建挺之间其占三成,黄建挺占七成股份,其两人均各自发展下线,樊某是帮黄建挺发展下线的。后其发展了一个叫高某的下线,高某总投注额有二十万元,总共输了2万元左右,其按1.25%向他返点,并与高某结过二三次帐。另外,其还给乔某一个帐号,因乔某赌的小,后其与黄建挺说好,输赢由其一个人承担。代理帐号总的搞了十多天,因为是输的,樊某与黄建挺也有了矛盾,后来,黄建挺说不搞了,就把帐号还给了陈叶。
(4)被告人黄建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从陈叶那里拿了一个赌球的“盘子”。网址是“金沙”的,帐号是英文字母加数字,密码是hjt5478。其从这个“盘子”分割出会员帐号,最高信用额度为10万元,帐号是交给张筱和樊某去发展下线的。因下线赌球的人不多,打的也很小,有一个叫陈某甲的人之前都是跟樊某结帐的,最后一次他赢了钱,去找樊某结帐,樊某让他找其来结帐的。这个代理“盘子”上家占10%的股份,跟上家结帐是由陈叶去结的,总的是输掉的,其没有从中得到好处。后来,其叫陈叶把代理“盘子”停掉了。
(5)被告人陈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2年6月份,其从“小丁”处拿了一个信用额度为一百万元的“金沙”网络赌球代理账号(帐号为c38k8899),在这个“盘子”中,“小丁”占10%的股份,黄建挺和张筱等人占90%的股份。后其把账号交给了黄建挺,黄建挺又让其把帐号和密码交给张筱。之后,黄建挺和张筱对其说,结帐去找樊某,后其就与樊某联系过几次。最后一次结帐有一千多元,其与黄建挺、樊某碰面后,把钱交给他们的。这个管理帐号总共投注有几十次,其和他们在最后结帐时看到总账是赢的,具体分割出去的账号输赢情况其不清楚。其还听黄建挺说,有个叫“阿军”的人在他们的“盘子”里输了八九万,还有欠着钱。赌球上家是按下家总投注金额的1.25%返还的。赌球的“盘子”分为A盘、B盘和C盘,A盘的返点是按照投注额的1.25%来算的,B盘是按照投注额是0.94%来算的,C盘是按照投注额的0.75%算返点的,返点的钱在赌球结账的时候,会计算在里面的。这个“盘子”是B盘。其看过这个“盘子”,累计返还有近3000元,下家的总投注额有300000元左右,返点的钱在结算时抵冲投注输赢的钱。
(6)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6月份,“欧洲杯”开始了,其向张筱拿了一个信用额度为2万的赌球“盘子”后,总共赌了十多天,其每星期与张筱结一次帐,累计投注二三十万元,庄家按1.25%直接返点到其的帐户里2千多元,其总共输掉2万多元。
(7)被告人樊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2年五六月份,“欧洲杯”开始了,黄建挺打电话对其说,他还在缓刑期间,有一个赌球的“盘子”让其帮他经营一下。其答应后,黄建挺发短信给其一个“金沙”的网址(ag.bc080.com)、帐号是c38k8899,密码为hjt5478。后来,陈某甲打电话找其,说是黄建挺叫他过来赌球的,其按黄建挺教其的方法,分了一个2万的“盘子”给了陈某甲。陈某甲用那个“盘子”赌了二三个星期,总的金额有一万元。其跟陈某甲结过一次帐。因其与黄建挺是朋友,就帮助他一下,其从中也没有好处。后来其怕出事,就不想干了,其让陈某甲自己去找黄建挺结帐的。
针对本节赌球共同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经审理认为,在现有证据中,被告人张筱供述,被告人高某在其处的累计投注金额有二十万元;被告人高某供述,其在被告人张筱处累计投注金额二三十万元,按1.25%返点,庄家向其返还人民币2千多元;被告人樊某供述,陈某甲在其处累计投注金额为一万元,最后一次结帐,其让陈某甲自己去找黄建挺结帐的;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被告人樊某处累计投注金额为二三万元,其中,最后一次结帐,樊某让其去找黄建挺结帐的;被告人陈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涉案账户返还有近3000元,下家的总投注额有300000元左右。上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公诉机关根据本案实际就低认定本节犯罪事实中,该代理账号累计接受投注约人民币300000余元,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本院对本节事实、证据的认定情况,结合被告人陈叶、黄建挺在公安侦查阶段及在庭审中的供述内容,不认定被告人陈叶、黄建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2012年6月底至7月间,被告人陈叶从“小丁”(另案处理)处获取“金沙”网络赌球代理账号后,与被告人徐立青共同经营,被告人徐立青在该代理账号中占有50%的股份。并将该代理账号分割出若干会员账号,提供给陈某乙、赵某乙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期间,该代理账号内发生输赢金额人民币40000元以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六七月份,在“欧洲杯”期间,陈叶问其要不要赌球,其觉得赌一下也没事,陈叶就把一个名字叫“金沙”的赌球网站及账号、密码告诉了其。后其在1/4决赛时,赌了两场球,一共输了1万多元。其赌球的,其是按照电脑显示的输赢与陈叶结帐的,返点是由电脑自动计算好划到帐上的。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六七月份,在“欧洲杯”期间,其打电话给陈叶说,其要赌球,陈叶用短信把赌球网站及账号、密码告诉了其。后其利用所获得的赌球网站的账号、密码赌了两场球,第一次输了一二千,第二次赢了一二千,总的没有输赢。其赌球的网站名字叫“金沙”,网址是www.bc080.com。证人赵某乙关于赌球的结帐方式、返点情况等证言内容,与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同案犯、证人对涉案人员的辨认情况。
(4)被告人陈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2年6月份底,徐立青对其说,他赌球做庄有一百多万可以输,肯定可以找到赌球的人,问其能否拿到赌球的“盘子”。其认为把赌球的“盘子”拿来后可以赚钱,就说赌球的“盘子”其是可以拿到的。后来,其从“小丁”处拿了一个信用额度是50万元的“盘子”提供给被告人徐立青,管理“盘子”的网址是ag.bc080.com,会员的网址是bc080.com,这个“盘子”是C盘,其中,“小丁”占10%的股份、徐立青占50%的股份、40%的股份是空的;后其把“盘子”的账号c38k3618和密码aaa333发短信息告诉徐立青,徐立青让其去找下家,其才知道徐立青是没有下家的。“盘子”的会员帐号刚开始是徐立青割的,后来其帮徐立青也割过会员帐号,徐立青不直接和下家联系的。当时,徐立青写给其的会员帐号共有5个,其记得的有d38k37716和d38k37717两个帐号。在徐立青做庄的二十天左右的时间里,其朋友陈某乙、赵某乙、“小于”在这个“盘子”里赌过的,林某国总的赢了三千元左右,陈某乙总的输了一万元左右,赵某乙总的是输了五六千元左右,“小于”总的是输了一千元左右,其自己也在这个管理盘里赌过。林某国、陈某乙、赵某乙、“小于”赌球后,先跟其结算,其再跟徐立青结算,结算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这个管理盘账面上总的输了三十五万左右,按照账面上输赢额的百分之六十来算,其总的输了二十万元左右,徐立青赚了有二十万元左右。
(5)被告人徐立青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2年7月份左右,陈叶叫其赌球“盘子”里吃股份。在此之前,陈叶跟其说过两三次了,后其答应了。这个赌球“盘子”是陈叶从别人处拿来的,管理网址是ag.bc080.com,账号是c38k3618,密码为aaa333,会员网址是bc080.com。陈叶割出会员帐号后,下家有了账号和密码后,就可以在网上赌球了。赌球的下家是陈叶找的,其在这个赌球的“盘子”吃了五成股份,吃股份的时间有半个月左右,另外还有谁吃了股份,其讲不出。赌球输赢的钱由其跟陈叶结算,在其赌球期间,陈叶一共跟其结算过三四次,每次结算的金额有二三万元,总的算下来其输了四万元左右。
针对控、辩双方就本节共同犯罪事实所存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陈叶、徐立青在赌球代理过程中的股份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在现有证据中,被告人陈叶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其提供给被告人徐立青代理账号,“小丁”占10%的股份、徐立青占50%的股份,其没有股份;被告人徐立青供述,其在被告人陈叶提供的代理账号中占有一半股份,对其余股份由谁占有其不知情。虽然,被告人陈叶供述到其负责联系下家、资金结算等工作,但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陈叶在代理账号中占有50%股份。
2.关于被告人陈叶、徐立青在赌球代理过程中的输赢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在现有证据中,被告人陈叶供述,其在本节犯罪中赌输了20万元,被告人徐立青做庄赢了20万元;被告人徐立青供述,其在做庄期间由被告人陈叶找其结帐,其总的赌输了4万元。另外,根据被告人陈叶供述到的关于陈某乙、赵某乙等人的输赢数额,结合证人陈某乙、赵某乙的证言内容,在上述人员的言词证据内容中存在较大差异。从有利于被告人就低认定的角度,结合本案实际,认定被告人陈叶、徐立青共同犯罪过程中,涉案代理账号内发生输赢金额在人民币40000元以上。
综上,公诉机关就本节指控被告人陈叶、徐立青的股份数额、赌博输赢金额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够充分,本院予以纠正。根据被告人陈叶在本节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不影响公诉机关对其罪名的指控。鉴于本院对本节事实、证据的认定情况,被告人陈叶、徐立青关于投注数额及输赢金额大小等内容的供述真伪难辩,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各自所主张的具有真实性,故本院对被告人陈叶、徐立青均不认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辩护人张红霞、李伟毅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为证明本案事实,还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证明被告人张筱、胡再强、高某、徐某甲、黄建挺、陈叶、樊某、徐某乙、蒋某甲曾因违法或犯罪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相关情况,其中,2007年10月,被告人黄建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2012年3月,本院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撤销(2007)慈刑初字第1571号刑事判决书对黄建挺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黄建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筱、胡再强、高某、徐某甲、乔某、黄建挺、陈叶、徐某乙、徐立青、樊某、张某、蒋某甲、赵某甲、蒋某乙、许某、胡某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经过情况。2012年10月30日、同年11月1日,被告人胡某甲、吴某分别向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3)身份证明,证明:上述十八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筱、胡再强、高某、徐某甲、乔某、黄建挺、陈叶、徐某乙、徐立青、樊某、张某、蒋某甲、吴某、赵某甲、蒋某乙、许某、胡某甲、胡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共同或者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张筱、胡再强、高某、赵某甲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筱、胡再强、高某、徐某甲、乔某、黄建挺、陈叶、徐某乙、徐立青、樊某、蒋某甲、吴某、蒋某乙、胡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许某、张某、胡某乙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人赵某甲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许某、张某、胡某乙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叶、徐立青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吴某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筱、高某、徐某甲、乔某、张某、樊某、徐某乙、蒋某甲、赵某甲、蒋某乙、许某、胡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建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蒋某甲、吴某、赵某甲、蒋某乙、许某、胡某甲、胡某乙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陈少军、罗央芬、张红霞、李伟毅、张镇钢分别提出的关于本案事实或对相关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各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及赌资均予以没收;相关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胡再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四、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五、被告人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六、撤销本院(2012)甬慈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黄建挺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
七、被告人黄建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犯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八、被告人陈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九、被告人徐立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6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被告人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一、被告人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三、被告人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四、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五、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六、被告人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十七、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八、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十九、被告人胡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十、被告人徐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乔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樊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蒋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胡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各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及赌资,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件没收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越骋
人民陪审员周金海
人民陪审员杨法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佩颖(代)